在GAR上看了个新闻,说华为因为瑞典对其5G设备的限制,已经根据中国-瑞典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了针对瑞典政府的投资仲裁。
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v. Kingdom of Sweden (ICSID Case No. ARB/22/2)
Telecommunication license agreements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i)
BIT Sweden - China 1982
ICSID Convention - Arbitration Rules
ICSID已经根据规则对华为提起的投资仲裁进行了登记受理。
因为美国的原因,很多西方国家对华为的5G电信设备采购进行了限制,所引用的原因大多出于所谓的“国家安全原因”。而且散布的说法都是华为是被中国政府所控制的企业,因此华为的设备会有各种后门啥的,导致电信基础设施安全落入中国政府的控制这种言论甚嚣尘上。
对于世界上最大的电信网络设备供应商来说,这些禁止华为提供网络设备布置在各国电信网络上的做法对华为来说无疑是“卡脖子”的干法。
因此,华为根据双边投资仲裁协议,提起投资仲裁,也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方式。这些政府做出的行为,看上去是不符合投资保护协议下的国民待遇、非歧视、最惠国待遇等规定的。
当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禁止歧视、国民待遇等规定,一般都有“国家安全除外”这样的规定,所以,怎么样来界定西方这些政府禁止华为参与其国内5G电信网络设备投标等行为,在法律上还有很多要打的点。
中国的全球化的企业在海外经营投资并购的时候,投资保护协议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用来保护自己利益的点。
比如,跨境并购交易的过程中,也有中国企业运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尤其在面临境外征收的过程中,一些中国企业在近年来来也使用了这一手段保护自身利益。
中企在跨境并购及投资过程中要重视境外征收风险。由于共建“一带一路”的深入践行,加之美欧收紧对中企跨境并购的监管审批,中企海外收购也在一些非发达国家/地区进行,因此相关项目的政治风险、国有化征收风险等相对来说较高。如2021年1月,北京天骄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乌克兰航空发动机制造商马达西奇公司的交易就遭受到了乌克兰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的国有化征收,现中方投资者已经向海牙常设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启动了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下的仲裁程序,向乌克兰政府索赔45亿美元。该征收事件,再次为中企敲响警钟:企业对跨境并购投资标的所在国的政治稳定性、征收等系统性风险要高度重视,要通过政策保险、合约条款、投资保护协议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华为诉瑞典政府这个事儿,好多国家也在盯着这个进展。解释说不通的时候,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推进问题的处理,也是个阔以考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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