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帝通过了一个芯片法,就是要保持美帝在以半导体行业为基础的高科技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同时对中国在芯片制造的努力进行打压。
在芯片法通过两院投票后,拜登签署即生效成为法律。
在拜登签署芯片法案之前在白宫南草坪上做了演讲,其中对议长佩洛西进行了感谢,说议长很厉害,总是能把事儿干成。“Come hell or highwater, you get it done.” 这个芯片法案是众议院的议员们先提出来的,然后通过两院投票通过后送到拜登手上签署。作为议长,佩洛西对法案的通过的支持当然是很重要的。
And, Speaker Pelosi, you always get it done. You always get it done. Come hell or high water, you get it done.
拜登在演讲里面把这个法案的重要性说得极为煽情,说无论从50年、75年、100年以后来看的话,今天他签署的这个法案将会使得美国人骄傲。
这里面拜登用了个词儿叫“come hell or high water”, 和我们说的排除万难,争取胜利有点像。
在我们并购交易里,“ come hell or high water”是一个术语,是交易一方在交易中对于履行义务做出的承诺。
这个义务承诺主要用在获取交易的监管审批上面。买方需要向卖方承诺:无论需要做啥,只要能拿到监管审批,那么买方将“take all actions”来实现这个目标,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抗监管机构的起诉等。
我们经常说,什么“合理努力”义务;“最大努力”义务;“商业合理努力”义务;“最大合理努力”义务等等,交易中的这些义务,和HOHW来说,都是弟弟。
所以,这个排除万难条款对于交易的一方来说,是一个很重的义务。绝对的承担 come hell or high water义务,在交易中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我们所见到的HOHW义务,都是经过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反复谈判拉锯最后出来的,往往都会有Efforts上的限制。比如,在反垄断监管审批的承诺中个,买方可能会做出相应的资产剥离的承诺,但这个资产剥离的承诺往往要受限于不带来MAC,或者是一个上限。否则,就会变成一个没有限制的纯粹HOHW义务,这就比较凶险了。
对于卖方来说,一个彻底的、完全的HOHW义务,最好的方式就是,即使在采取了所有的动作之后,监管审批已经无法获得,但是买方仍然需要把交易的对价支付给卖方。当然,买方一般不会承诺这样的事情,可以把和监管审批相关的反向分手费约定高一些,也很难同意说,不管监管最后怎么样,你拿的到拿不到,最终你买家要把钱给我卖方。
在中资走出去的2014-2016年的时候,在交易中还常常能见到中资承诺的HOHW义务条款,但是近来,这个不顾一切去获取监管审批的的义务承诺,倒是不多见了。尤其是大家都比较知道市场上交易惯例之后,添加相应的限制就成了很常见的事儿了。
表决心的时候,说come hell or high water阔以,但是放到交易文件里面变成义务的话,还是要多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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