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出了个《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校长有个群里面就开始调侃有的总法:看你们这些总法,又有新的Title了。
有个哥们倒是挺直言不讳的:这么多年,国资委、央企说重视法律工作,虽然比起以前是有很大的提升,但大多数弄来弄去最后都是虚的。真要重视,就得专职总法进班子。这才是真正的有职有权,不然加再多的Title都没用。你光说重视,只给个title,不给实权,有啥用呢?
有人说:不是去年有个《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对总法进入领导班子说了么?
另一个回复:不不不,你没仔细看。那个意见里面,对于不是说的总法进班子,人家的原话是:“加大企业法律专业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在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大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
看看,这就是区别,现在口径上是总法在央企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但是没有任何的制度明确要进入班子。这个深化法治央企的意见里面,首先说的是“符合条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前面还有几个条件“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大”、“国有大型骨干企业”。
"符合条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是不是就能落到总法身上,这个还两说。
“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大”、“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这个不就还是限定了么,真正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高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有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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