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个证监会因为某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而对相关律所和相关律师的处罚决定,感觉这个干证券业务的律师责任的确大啊!
处罚决定分三个部分
首先说律所服务的对象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因为发行文件依据的三年一期财报有虚假记载。
第二部分说这个律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提供了法律服务,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这个部分没有详细说明,就说律所没有发现发行人存在非经营资金占用及财务造假情形,出具了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过这里没有详细说明是发行人提供的虚假信息使得律所、律师依赖从而出具了文件,还是说律所、律师没有按照专业、合理的程序验证从而引发出具的文件存在含有【因依赖发行人提供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了有虚假记载的出现。
第三部分说的是该律所提供法律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这部分举了两个例子:
第一个是说该律所对发行人银行贷款合同查验不到位。
查验不到位的理由是啥子?
说发行人和自己的供应商签了采购合同,然后根据这个采购合同去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的钱先进了发行人供应商的账户。然后供应商再把钱转给了发行人的关联公司。
说律所在这里面犯了啥子错误呢?
银行和发行人的贷款合同要求发行人提供和供应商的商务合同、发票和其他凭证。但是律师没有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商务合同、发票和凭证,没有对贷款用途进行合理关注,没有发现发行人和供应商之间其实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所以未能勤勉尽责。
我还挺不能理解这事儿的。
银行和发行人的贷款合同,要不要提供贷款合同要求的资料不是银行的事儿么?怎么变成了律所要去检查一个贷款合同执行的情况?
而且这个贷款金额也没有披露,如果这个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所依据的采购合同和上市没有重大的关联关系,直接说人没有勤勉尽责感觉不太合适,这就是加重了律所和律师的责任。
第二个说律所律师没有对发行人的存款履行查验程序
我还去查了一下律所证券业务执业规则,还真有说对银行存款查验,律师应当查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的,需要书面查询、函证。
我的天,律师还负责查验发行人银行存款呢。
但是这个事儿是啥呢,是说发行人的实控人控制使用了发行人的一个银行账户,通过关联公司和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整个账户实际的资金和发行人账面金额不一致。
然后监管机构就说,你这个没有去找银行拿存款证明原件,也没有去书面查询,没有确认这个账户资金真实性,金额记载不一样。
这事儿先不说律师的数学水平是不是渣,你可能让他去理清楚有几个账户、账户有多少钱,钱来源和数字之间的勾稽关系都很费劲。
还是要落实到究竟这个银行账户是不是发行人的关键账户、是不是律所律师必须查证的账户、里面数字有多大,里面钱数差异和上市服务本身没有重大的关联关系,再来定律师律所是否违反了勤勉责任比较好。
结果,金诚同达因为这个事儿,收入的九十多万被没收了,然后还罚了九十多万。主办律师两个各自被罚了5万。
我看这个资本市场服务的律所律师,活儿硬是不好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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