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个公司的公告,挺有意思的。
说有家上市公司从香港人手里买了其国内的上海公司。后来发现卖家业绩虚构,但是这家上市公司替卖方支付的价款部分对应的代扣代缴的税已经缴纳入库了。后来上市公司向公安机关报告,说卖方合同诈骗,刑事判决确认了合同诈骗。
然后上市公司就去找税务机关,说,我这个并购交易是被骗的,所以我帮卖方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你要退我。税务机关听了感觉非常的懵逼:啥?我给你退税?交易不是搞完了么?相应的支付的价款的代扣代缴不是已经支付了么?退啥呢?
上市公司不服,先是行政复议被驳回,然后就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案子有点意思哈。
买方被骗了,但交易的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了,让后交易中约定的支付的部分价款已经对卖方完成了支付,而且卖方的所得税代扣代缴是买方从价款中抵扣出来交给了税务局。
现在买方说:我是被诈骗的,所以要把代扣代缴的税给我退回来。
这事儿听起来第一反应是:貌似也不太对?
你这退税的基础是啥呢?卖方诈骗获得了交易价款,然后这交易价款本来是要交税的,你买方给他代扣代缴了。然后你让税务局给你退?
当然这个做法从商务角度倒是可以理解,卖方估计现在也找不着了,钱给给出去了,然后追回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可能性不好说,唯一能看得见的钱就是当初代扣代缴的那部分税款了。因为我是被骗的,所以基础交易是无效的?所以我这就没有代扣代缴依据了?所以税要退?
这是两个不同的关系。第一个关系是交易双方的买卖关系,第二个关系是因买卖关系引发的纳税的事儿。你要说因为第一个关系中因为你被骗了,所以交易没有基础了,无效了。然后就得把代扣代缴的税给返还了?交易里面税务的纳税人是交易中的卖方,然后你买方不过是扣缴义务人而已。所以扣缴义务人去要求税务机关返还税款,总感觉这个道理不是太顺畅。
感觉这也是个属于Desperate的买家了。管你钱在哪里,是不是税务局,就先去追哪里。商业逻辑上,倒也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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