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曾经对埃克森美孚和中海油挑战雪佛龙收购赫斯交易写过几篇文章,这个争斗世界最大油田的法律战现在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
这个事儿不复杂,简单的说就是雪佛龙600多亿美金收购赫斯,而收购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赫斯在圭亚那世界级大油田里面30%的油田权益。收购交易宣布后,埃克森美孚和中海油认为这个交易引发了在圭亚那油田层面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提起了国际仲裁,要求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要把赫斯在圭亚那油田里面的权益拿走。
今天从牛逼公司在合同埋坑儿的角度出发,来说说这个事儿。
这个事儿,埃克森美孚,中海油和对方的赫斯(背后收购方的雪佛龙)当然有不同的认识,一方认为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一方认为中海油和埃克森美孚没有优先购买权。
在各执一词的时候,埃克森美孚的老大出来说了一句:别扯了,兄弟,当时的合同是我们起草的,我们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儿么?
其实,干国际油气业务的都知道,一般来说,在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下面,有经验的都会在优先购买权下面写一句:如果是涉及到上市公司并购的控制权变更,不适用本协议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如果赫斯当年能在JOA里面加上这么一句,那么中海油和埃克森美孚根本就没有权利在这里嚷嚷说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了。
但是,当年这个JOA起草方是埃克森美孚。大家知道,埃克森美孚是世界第一大的石油公司,它家被人收购的可能性几乎是微乎其微的。所以,他在起草文件的时候,肯定不会主动的写上,上市公司收购造成的控制权变更,不适用本协议优先购买权。
因为,这个事儿根本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但是却有可能发生在赫斯的身上。
同样的,中海油这样一个国有股占大头的公司,也不可能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况,或者说这样的可能性和埃克森美孚一样,微乎其微。所以它也没有必要要求写入这样一个条款。
我们谈国际商务文件的一个重要原则:写入利己条款,但未必要主动的去写入利他条款。
所以说,这个快十年前各方签的文件,其实暗暗地被埃克森美孚在里面埋了一个坑儿。
果不其然的,在赫斯圭亚那公司发生上市公司顶层变更交易的时候,因为在联合作业协议中没有这样一个条款,使得中海油和埃克森美孚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权利。
牛逼的公司,在十年前的合同里就给你埋了坑了,而可能十年后你才能回过味儿来:我擦,原来当年他是想这么干!
有时候我们在读/写文件的时候,常常发现对方埋的坑儿的时候,会骂一句:这孙子,又想给老子埋坑儿!给丫改了!或者自己给对方埋了个坑儿对方没发现的时候,会觉得,哎呦,老外也没看出来!又占便宜了!
商场就是没有硝烟的战场而已,对方不会因为你没有准备好就会对你手下留情。而且你都在国际商务战场上了,人家就Assume你十八般武艺是已经齐备了。
所以,校长经常说一句话:
国际商务中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不晓得自己不晓得。
监会对美国上市就不看“对国家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司法状况等进行歪曲、贬损”了?
单篇-娃哈哈这个商标当年没被达能搞走,幸好约定了个国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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