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个法院对费用的判决,很好玩。只想看八卦的,直接到后面!
勒个案子是关于BMC软件公司(BMC)与IBM之间的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围绕双方签订的主许可协议(Master License Agreement, MLA)及2015年外包协议(Outsourcing Agreement, OA)。根据MLA里面约定的费用转移条款(fee-shifting provision),胜诉方有权从败诉方获得合理且惯常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BMC与IBM的合作关系涉及共同客户AT&T,其中BMC为AT&T提供软件,而AT&T将其IT需求外包给IBM。2015年,AT&T启动了“燕尾计划”,要求IBM将其自有软件整合到AT&T的主机系统中,取代BMC的软件。BMC认为,IBM此举违反了2015年外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该条款禁止IBM在与第三方合作时用其自有软件取代BMC的软件。BMC因此起诉IBM,主张其存在合同违约、欺诈及盗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初审法院裁定IBM违约并构成欺诈,判给BMC超过16亿美元的赔偿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并根据MLA的费用转移条款,裁定BMC作为“胜诉方”获得超过2100万美元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然而,第五巡回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裁定IBM未违反2015年OA第5.4条款,也未构成欺诈。基于此,IBM申请成为“胜诉方”,要求获得约5926万美元的律师费及1274万美元的诉讼费用。BMC对此提出异议,认为IBM并非胜诉方,且其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的请求不合理。
所以,和前面说的一样,根据合同里面的费用转移条款,胜诉方有权获得合理且惯常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法院需确定哪一方是“胜诉方”,并依据纽约法律评估费用的合理性,因为双方及初审法院均同意纽约法律适用于本案。纽约法律规定,胜诉方无需在所有诉求上获胜,只需在主要争议上获得“实质性救济”即可。
IBM主张,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为其提供了主要争议上的实质性救济,即认定其未违反2015年OA,也未构成欺诈,因此应视为胜诉方。尽管IBM的反诉(涉及1亿美元)被驳回,IBM认为这不影响其胜诉地位,因为反诉并非主要争议。BMC则辩称,诉讼结果导致双方均未获得金钱赔偿,属于“无人胜诉”的罕见情况。木有胜诉,老子就阔以不给你律师费啥的!
但系,法院支持IBM的立场,指出BMC自身在早前的费用申请中承认,主要争议是“IBM是否违反2015年OA及IBM在签订协议和执行燕尾计划时的行为与意图”。第五巡回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IBM在这些核心问题上的立场,因此IBM被认定为胜诉方,触发了MLA的费用转移条款,BMC要给钱!。
法院采用了所谓的“lodestar”方法计算律师费,即合理小时数乘以合理计费费率,并参考相关因素调整费用。相关的因素包括:干活儿所需时间与劳动;问题的复杂性与新颖性;律师所需技能;因接受案件而排除的其他工作;惯常收费标准;费用是否固定或按比例;客户或情况施加的时间限制;涉及金额及结果;律师的经验、声誉和能力等。
IBM请求5926万美元的律师费,主要由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 LLP(Quinn Emanuel)、Yetter Coleman LLP等多家律所产生。BMC提出了多项异议,法院逐一分析了如下一些内容:
首先是关于律所计费费率合理性,第一个就是Quinn Emanuel的费率:Quinn Emanuel的2017年平均计费费率略低于Yetter Coleman,但其部分律师(特别是2020年后的费率)超过1000美元/小时。BMC认为这些费率在休斯敦地区不合理,指出其自身律师的最高费率仅为850美元/小时。IBM通过专家Gerard Pecht的声明辩称,Quinn Emanuel的费率合理,2015年休斯敦顶级律师的费率已超过1000美元/小时。法院认为,Pecht引用的案例中915美元/小时的费率未受争议,属“初步合理”,但IBM未能证明1000美元以上费率在休斯敦的合理性。此外,Quinn Emanuel的休斯敦办公室就在法院对面,IBM未证明使用纽约律师能显著改善结果,因此适用休斯敦本地费率标准,认定Quinn Emanuel的2020年后费率不合理。
其次是关于Block billing的计费方式,BMC指出,Quinn Emanuel的账单中存在大量块状计费(即将多项任务合并为单一计费条目),如特权日志相关工作涉及11名律师计费约100小时,难以判断每项任务的合理时间。
法院同意块状计费导致费用审查困难,将律师费减少20%,即866.6万美元。
第三是关于工作中人员冗余与低效配置的问题。BMC主张,IBM使用了105名计费律师(timekeepers),导致重复劳动。例如,2017年11月28日,10名纽约律师为初步禁制令听证会计费137小时,但仅3人实际发言。另有多名律师为熟悉案件而重复审查文件,如12名律师审查BMC的诉状。法院认为,如此多的律师参与导致不必要的协调和重复工作,减少10%的费用,即433.3万美元。此外,所聘用的律所的律师团队在内部会议、电话和电子邮件上的计费也存在重复。
还有其他的各种调减费用。
IBM的初始lodestar费用为43,330,149美元。经以下扣减:
20%(866.6万美元,块状计费);
10%(433.3万美元,人员冗余);
255,430.50美元(未提交动议);
14,430.64美元(第三方费用);
439,807.75美元(上诉费用削减50%);
费用申请费用上限20万美元。
法院最终裁定IBM可获律师费29,113,097.41美元的赔偿。
IBM还请求了1274万美元的诉讼费用,BMC提出很多异议:
比如专家费用,IBM请求3,292,694美元的专家费用。BMC要求减少至180万美元,理由包括:缺乏详细账单、部分专家服务于失败的反诉、以及专家Richard Gilbert的1400美元/小时费率过高。
法院一通分析,然后把专家费用从3,292,694美元减少至3,248,194美元。
法院还审查了IBM花费的其他费用,比如“战室”费用,IBM为两周庭审租用并装备“战室”花费180,681.88美元,另加43,013.97美元的设备租赁费用BMC认为此费用反映了人员冗余,Quinn Emanuel和Yetter Coleman的休斯敦办公室本可提供支持。
高档餐饮及住宿:IBM律师在高端餐厅(如Brennan’s和Commander’s Palace)及酒店(四季酒店、丽思卡尔顿)的费用被质疑。法官在裁决里说:
IBM律师在住宿选择方面存在诸多过度消费的情况。许多律师将入住四季酒店和丽兹卡尔顿酒店的费用计入IBM的账单中。当然,律师们不必非得住在高速公路旁的汽车旅馆,但BMC也不应被要求为大量与案件关联较小的律师支付高端酒店的费用。所以,为纠正这些过高费用,有必要对相关成本做出1%的削减。
法官这个意思是,昆鹰的律师不是不能住四季、丽思卡尔顿,但太多律师住也不行,或者说不能把所有住律师,或者关联度没那么高的律师的高档酒店住宿费用都让输了的一方掏!
1%总体削减(高档住宿);
180,681.88美元(“战室”租赁);
43,013.97美元(设备租赁);
44,500美元(Dr. Gilbert费率调整)。
法官裁定IBM可获诉讼费用12,409,504.68美元的补偿。
最后,法官部分批准、部分驳回了IBM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动议,最终裁定IBM可以从BMC获得如下补偿:
律师费:29,113,097.41美元;
诉讼费用:12,409,504.68美元;
条件上诉费用:20,000美元。
哈哈,从IBM手上减下来好多钱,感觉美帝法官也有点仇富啊!
某红圈所代理中国政府案败!
部分收费文章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