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指出,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最常被称道的是其灵活性与去形式化特征。但她提醒道,灵活并不等于随意。仲裁程序虽然不同于法院诉讼那样的庄严设置,但仍须保有最低限度的形式感与庄重感。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在仲裁协议中写明,愿意在草地上、野餐席间解决争议当然可以。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程序就应当遵循一般社会对‘听审’的基本期待。
陈法官强调,仲裁程序之所以被信任,是因为它在结果之外,还被认为在过程中是“认真的、公平的、有底线的”。如果程序形同走过场,甚至让人怀疑仲裁员根本没有在听那即便结果没有偏差,制度也会失去公信。
在第一起案例中,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一项仲裁部分裁决。理由是担任首席的仲裁员在听审过程中多次打瞌睡,每次10至15分钟,且在某些阶段对其代理律师表现出冷漠与敌意。
面对这样一个“有些尴尬”的事实,法院如何判断是否足以构成撤裁的充分理由?陈法官在裁决中并未回避“仲裁员确实可能走神”的可能,但她指出,《香港仲裁条例》第34条对撤裁设有严格门槛,要求必须存在“严重的程序不公或偏见”。
她作出如下分析:这些小段时间的“打盹”发生在非关键发言阶段;听审现场的其他仲裁员、律师、当事人均未当场提出异议;整体案件节奏与讨论深度未因该仲裁员的状态而失控;更无证据显示该仲裁员在最终裁决中存在逻辑错乱或偏见倾向。
因此,她驳回了撤裁请求,并指出:一个仲裁员在人类认知允许范围内偶有走神、疲惫并不可怕。重要的是结果没有因此失衡。
第二起案例则判决截然相反。在 Song Lihua v Lee Chee Hon 一案中,陈法官面对的是一个被广泛传播的画面:仲裁员在听审过程中并未静坐在电脑前,而是通过手机远程参与,且期间画面显示其不断在不同场景中切换,时而在室内走动,时而坐上车内,甚至还在公共场所移动。
最令人不安的是,勒个仲裁员在律师发言时出现过数次无回应或连接延迟的情况,无法确认其是否真正聆听了全部内容。申请人据此主张程序失范,损害了其陈述权与对仲裁庭公正的信赖。
陈法官认为,这种“边走边听”的方式,尽管看似“接入了会议”,但本质上违背了认真履行仲裁职责的基本要求。
她裁定不予在香港承认该裁决,并强调,即便仲裁不是正式的法庭审判,也应当拥有让当事人感到被认真对待的基本形式。
通过这两个对比强烈的案例,陈法官明确了香港法院对于仲裁程序的干预原则:不是苛求仲裁如同法院一般严苛,而是要求在可接受的公正感范围内执行程序。
她指出,香港法律并不要求仲裁过程完美无瑕,也不会因为当事人事后不满某个程序安排就轻易撤销裁决。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才可能干预:
一种情况:当事人被完全剥夺了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
还有仲裁庭越权处理未授权事项;
比如仲裁员存在明确且影响结果的偏见;
再一个是程序本身严重违背对公正听审的期待。
在其他情况下,即便仲裁员略显疲惫,或某些程序安排存在技术不顺,只要整体未造成实际偏见,法院都将尊重仲裁裁决的最终性。
陈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当事人在听审中发现任何程序问题,如仲裁员走神、连接中断、发言被打断等,应在听审时立即提出异议。若当场沉默、事后再申诉程序不公,法院将高度质疑其主张的正当性。
陈法官说了句法谚:“If you shoot at the king, make sure you don’t miss.”
如果要挑战仲裁庭或裁决,必须具备明确目标、充分证据与合法程序,否则不仅难以成功,反而给人留下你玩不起这个游戏的印象。
仲裁可以灵活,但不能失范;可以宽容疲惫,但不能纵容懒惰。仲裁员可以累,但必须专注;甚至可以在容许的范围内打盹,但不能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