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贸人的小菜园
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评析
点评 | 王善论
R804/TA826rev 早交单构成不符吗?
UCP600第14条c款和i款,第16条,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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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结论
既然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有及时处理正本单据的诉求,信用证通常会规定交单的最长期限。UCP600第14条c款规定了包含正本运输单据时交单的默认时间(发运后21天),而且还进一步限制了交单截止日。
依据基础交易的约定,申请人可以限制交单的最早时间。本案便是如此,上述条款要求最早在发运后的第21天交单,交单截止日的限制依然适用。因此,案中的信用证分别规定了最早和最晚交单日。
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表明其不希望在发运日后21天内交单。在交单时,与信用证的最早交单时间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
本案对拒付通知没有异议,因此我们假定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是符合UCP600第16条c款的要求。考虑到该交单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相符,开证行依据UCP600第16条c款iii项退单的做法不太合理。
如果退单,重新交单仍应遵循第14条b款和第15条a款规定的最长审单时间并承付。如果没有退单,则开证行必须在单据相符之时(发运后的第21天)承付。
UCP500时期的国际商会意见R585/TA515涉及类似问题,其信用证规定必须在发运7天后议付。尽管国际商会不建议此类条款,但仍应遵守,且并不排除开证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的承付责任。
结论
2. 开证行有权退单,但对在发运后第21天和截止日期间的重新交单,仍应予以承付。如果开证行选择不退单,则应在单据相符之日予以承付。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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