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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 | R804/TA826rev 早交单构成不符吗?

信用证案例 | R804/TA826rev 早交单构成不符吗? 贸易金融联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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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贸人的小菜园



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评析

点评 | 王善论


R804/TA826rev 早交单构成不符吗?

UCP60014条c款和i款,第16条,第15条


 01 

背景与问题


信用证规定: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41121 IB Counters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141030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AT LEAST 21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2014年10月10日发运货物,单据于2014年10月21日交到开证行。开证行拒付,不符点为“early presentation”。
 
问题
1. 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成立吗?
2. 如果“早交单”构成不符,开证行是否有权依据UCP600第16条c款iii项退单,还是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发运后的21天)予以承付?

 02 

分析与结论


既然申请人和受益人均有及时处理正本单据的诉求,信用证通常会规定交单的最长期限。UCP600第14条c款规定了包含正本运输单据时交单的默认时间(发运后21天),而且还进一步限制了交单截止日。


依据基础交易的约定,申请人可以限制交单的最早时间。本案便是如此,上述条款要求最早在发运后的第21天交单,交单截止日的限制依然适用。因此,案中的信用证分别规定了最早和最晚交单日。


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表明其不希望在发运日后21天内交单。在交单时,与信用证的最早交单时间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


本案对拒付通知没有异议,因此我们假定开证行的拒付通知是符合UCP600第16条c款的要求。考虑到该交单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相符,开证行依据UCP600第16条c款iii项退单的做法不太合理。


如果退单,重新交单仍应遵循第14条b款和第15条a款规定的最长审单时间并承付。如果没有退单,则开证行必须在单据相符之时(发运后的第21天)承付。


UCP500时期的国际商会意见R585/TA515涉及类似问题,其信用证规定必须在发运7天后议付。尽管国际商会不建议此类条款,但仍应遵守,且并不排除开证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的承付责任。

 

结论

1. 开证行有权拒付。

2. 开证行有权退单,但对在发运后第21天和截止日期间的重新交单,仍应予以承付。如果开证行选择不退单,则应在单据相符之日予以承付。


 03 

点评


受益人需要尽早交单,以便尽早获得付款,万一交单不符,在交单期内还有机会更正单据;申请人需要尽早从银行手中获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便尽早提货,尤其在大多情况下物流快于传统纸质单据流的今天。

正是为满足上述需求,促进基础交易的进程,UCP规则才在交单截止日(expiry date)基础上,还额外规定了一个默认21天的交单期(从实际发运日起算)。申请人为了早日获得单据,在信用证中还会规定一个少于21天的交单期,比如15天。此外,受益人交单后,UCP规则对相关银行处理单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实务中开证行及申请人出于某些特殊的考虑,会限制最早交单时间。开证行的这种安排其实起到了推迟付款的效果,算是一种变相的远期信用证。
      
无论如何,“早交单”是一个会自然消失的不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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