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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2年2月26日起,未披露承兑信息商票贴现申请将被限!

重磅!2022年2月26日起,未披露承兑信息商票贴现申请将被限! 贸易金融联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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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票交所发布公告!对于未披露承兑信息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申请贴现将进行管控,管控方式包括:

1、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后商票进行管控;

2、管控的承兑人包括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

3、信息验证:持票人发起贴现申请后票交所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验证通过贴现申请才能发出;

4、验证规则:如承兑人未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将收到票据信息披露校验失败”。



关于规范未披露承兑信息商业汇票贴现申请系统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持票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9号(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参照执行。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定于2022年2月26日起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对未进行承兑信息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进行系统控制。现就相关处理规则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处理规则
        (一)承兑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后的票据处理规则
        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后,承兑人为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和承兑人为财务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未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或披露的承兑信息与票面信息不一致的,则持票人发起贴现申请后票交所系统将反馈错误信息“票据信息披露校验失败”。
        若承兑人已在披露平台披露承兑信息,则持票人发起贴现申请后票交所系统不会反馈错误信息,会员单位可以收到贴现申请。由于披露平台与相关生产系统需要进行数据传输,若承兑人已在披露平台完成披露,但持票人发起贴现申请后仍收到错误信息的,则可稍等后重试。系统数据传输时间不超过1小时。
        (二)承兑日期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据处理规则
        承兑日期为2021年8月1日之前的票据,票交所系统不进行贴现业务系统控制。
        二、工作要求
        会员单位应向开户企业宣传商票信息披露制度相关要求,督促承兑企业及时披露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持票企业若因承兑人未披露承兑信息无法申请贴现的,会员单位应向持票企业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信息披露电子邮箱:ids@shcpe.com.cn;
        上海票据交易所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
        咨询电话:021-23139790;
        业务联系人:谢晶磊 021-23139805;
        技术联系人:陈 航 021-23139506。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9日


延申阅读---


重磅:票交所发布商票提示付款新规,承兑人不应答的漏洞将被补上

从3月21日起,商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不应答的,银行代为应答,银行不应答的,电票系统将会做自动应答处理。以前部分银行没有代为应答的漏洞,本次将被补上!请各位特别留意其中的应答时间间隔和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期!


各会员单位:

 为保障票据持票人合法权益,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自2022年3月21日起,上海票据交易所将进一步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包括供应链票据,下同)提示付款应答规则。现就具体处理规则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处理规则

(一)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处理规则

1.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内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2.持票人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代为应答的,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该日日终时将票据状态“提示付款待签收”变更为拒付状态。

(二)票据到期日在2022年3月21日之前
承兑人及承兑人接入机构应当在收到持票人发起的提示付款请求后,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作出应答,系统不自动变更票据状态。
       

二、系统改造点
        承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应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于日终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后,向承兑人接入机构和持票人接入机构发送“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增加提示付款拒付的业务场景,相关状态码和处理信息如下: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对企业客户的提示和解释工作
1.各会员单位应提示承兑企业及时处理收到的提示付款请求,维护良好的商票信用环境。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应答的,将纳入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统计。
2.各会员单位应提示持票人及时在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持票人被拒付的,可再次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或依法向前手进行追索。
3.各会员单位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内部系统的适应性改造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要求做好内部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增加商票拒付的业务场景处理,确保内部系统的平稳运行,进一步提升票据业务的服务质量。
        各会员单位在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票据交易所。
         热线电话:021-23139999



文章内容来源票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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