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17年3月29日,香港立法会就《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进行首次辩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出席会议并发言,呼吁立法会尽快审议通过修订草案,“为使香港更有效落实自动交换资料的安排,减低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

该《草案》首次引发大陆媒体的广泛关注始于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网站发布了两份文件。香港政府下属机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库务科提出一项立法建议,建议将香港现行的AEOI信息收集成员范围扩充到74个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大陆)。
并且,按照文件的说明,政府有关部门早在今年2月中旬就与主要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专业组织和商会进行沟通,阐述政府的修订策略。
如获通过,金融机构在2018年第一次提交资料时,需向香港税务局提交新增的72个税务区居民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同时针对日本和英国税务居民提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资料。
这一改变,无疑将会大大加快香港实施AEOI的进程,而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对于那些选择在香港开设银行账户和资产配置的公司和个人来说,其应对AEOI影响的时间将会大大缩短。
同时,近期香港税务局已将其官网介绍“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申报税务管辖区”界面由图1更换为图2:
图1:

图2:

更新的界面明确标明新列表的制作依据为《2017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并声明金融机构需要从7月1日开始收集74个国家的信息(包括中国大陆)的前提是《草案》获得立法会审议通过。
考虑到目前草案尚在初次审议阶段,税务局官方就将其公布,不由得让人猜想《草案》通过的概率极高,应引起重视。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立法会的建议获得通过,目前来看对香港现行的信息交换制度并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只是会将信息交换的时间跨度和信息收集成员范围相比原制度下的规则有所扩大。
双方真正实现信息交换的前提仍是新增的这些申报税务区与香港订立全面性税务协定/交换协定,并在这个基础上签订CAA协议,进而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信息交换。
一、现行香港实施CRS的法律依据及实施现状
《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于2016年6月22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自2016年6月30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为香港实施CRS构建了区域内的法律依据。
同时,它在原有的条例基础上,新加入第50J条,授权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修订相关附表,包括修订原条例的附表17E,以列出申报税务管辖区和参与税务管辖区的名单。
1.申报税务管辖区: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并与香港签订了主管当局协定以实施AEOI的税务管辖区(即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税务管辖区,目前为已经生效的为2个,已经签署CAA协议但尚未生效的为7个)。
2.参与税务管辖区:已承诺在2018年或之前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香港以外地区。(截止2017年3月22日,为99个)
现行香港与某一司法区域实现CRS标准下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程序为:
(1)双方政府签署主管当局协议(CAA协议);
(2)香港政府刊登宪报公告(公告由立法会订立并审议);
(3)公告期过后,对方司法区域正式成为申报税务管辖区;
(4)财务机构向税务局申报相关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财务账户资料。
二、现行香港金融机构收集账户信息的方式
《税务条例》赋予香港财务机构采用“普及方式”(wider approach)收集账户信息的权利,但并不强制要求,香港政府在实施有关安排时,只最低要求财务机构采取“针对方式”(narrow approach)收集账户信息。
香港政府只要求财务机构对于属于“申报税务区”的国家采取“针对措施”收集账户信息,这令香港难以与日后才成为本港自动交换数据伙伴的税务管辖区交换往年的数据( 即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有关税务管辖区成为申报税务管辖区期间的账户资料) 。欧盟方面尤其关注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