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富规划以及税务筹划领域最热门的话题,那就是让所有人都很不安的Common Report Standard (CRS)的全面实行。它的实施意味着全球财富将越来越趋向于透明化,便于政府当局更加严格地对于本国税务居民的财务状况进行监视与管控,最大程度的降低或减少逃税以及洗钱活动。
CRS打击了非法活动的同时,个人财富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用专业人士的话来说,就是个人财富在“全球裸奔”,这对于全球高净值人士的财富来说意味着也许会因此产生更多的赋税压力。
说到此,我们则不得不提到另一个比较类似的美国FATCA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此项可以说是开启了全球财富尽职调查的大门,促进了全球各国政府加强全球财富申报的大势。
那么FATCA和CRS中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又有什么区别,对于中国税务机关又有什么影响呢?让我们一一来看。
—— TC Group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文本(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主管机关协议)中。而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一是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二是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FATCA法案要求全球金融机构与美国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规定海外金融机构需建立合规机制,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此种交换模式没有在缔约国政府之间建立自动信息交换平台,由于不涉及政府之间的报告义务,因此无法实现互惠模式。
TC Group:看着有点晕吧?直白一点讲,CRS是各机构政府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背景调查遵循固定程序并实现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政府之前的约定和义务;而FATCA更多的是美国与全球金融机构之间的协定,这项协议更多的要求各国金融机构为美国提供信息,而没有上升到政府之前的约定及义务,对美国纳税人以外的个人及机构的约束力较低。
CRS以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界定调查对象,居民概念更易与现有税收条约接轨;而FATCA法案规定,若美国纳税人个人或机构持有的海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达到一定标准,该纳税人将有义务向美国税务机关进行资产申报。其调查对象的基础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显然后者的范围更广。
TC Group:这项就很明白了,CRS主要看法律上认定的税收或非税收居民的概念;FATCA则是涵盖所有美国公民和居民,而非以税收及非税收概念。
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作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而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TC Group:CRS的协议国金融机构照章办事,有统一的标准;而FATCA需由美国逐一去谈,Case by case.
依照FATCA法案,未签订协议或已签订协议却未履行义务的海外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非合规海外金融机构”,在合理时间内未披露信息的账户将被认定为“拒绝合作账户”,作为惩罚,美国将对所有非合规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拒绝合作账户来源于美国的“可预提所得”按照3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通常来说,在签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类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率最高不会超过10%)。其中,FATCA法案最有争议也最为关键一点是,即使这些被扣缴人所在居民国与美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美国仍会对其适用30%的预提所得税率。CRS没有采纳FATCA法案惩罚性预提税来保证实施。2009年重组后的“OECD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全球论坛”设立了同行评审机制,旨在敦促和帮助成员方有效执行税收透明度与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目前,已有一百多个成员的“全球论坛”将继续敦促CRS的执行。
TC Group:就像在第一条中提到的,CRS更多的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约定,并且各国政府有义务确保信息交换制度的执行,并没有通过惩罚性措施在保证实施;而FATCA更多采用的是强制性的预扣税收来保证其法案的有效推行。
事实上,对于遵从FATCA法案的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障碍还是法律冲突问题,这是因为无论是根据各国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还是基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无权向美国政府泄露客户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在履行FATCA扣缴义务时也会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而在CRS的执行方面,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为金融机构履行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了国内法依据。
TC Group:各国政府会根据本国法律结合CRS的要求来起草与之对应的规则制度,为CRS的推行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标准;FATCA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对缺少当地法律以及规则的支持。
CRS力图使国际社会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到金融信息自动交换中来,决定了其试图构建的全球单一标准是一个相对低的标准。在借鉴FATCA合作机制的同时,CRS更多地考虑标准如何更有效地实施以及如何降低金融机构的遵从成本。中国与他国进行自动信息交换的实践经验不足,对于国内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应对CRS需要在把握税法规定、反避税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空间,寻求节税之道。
【本文转自263财富网,小编在原文基础上做了些许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