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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
欢迎来到陈思一刻,本期我们继续聊信托。
保罗是中国改革开放第一代成功创业的企业家。十几年前,保罗的公司就已经实现了国际化,投资遍布全球20多个国家。工作原因,保罗需要经常往来于各国之间并居住停留,取得过5个国家的永久居留权或身份。
个人和家庭海外资产也是遍布欧美十几个国家,主要是房产和金融资产,占到了家庭总资产的1/3,其中大部分都在保罗名下。
为了能够在65岁之前把一生积累的财富顺利交到子女手中,这两年,保罗遍访专业人士并经常出现在各大财富传承培训课程的现场,希望能够学习到国际先进的财富传承策略。
保罗的境遇实际上是当下中国高净值人士财富管控现状的一个缩影,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第一是身份的国际化。为了出行或者居留便利,不仅自己有着多国身份,家庭成员也会通过国外投资、生活等方式获得绿卡。
第二是家庭关系的国际化。子女国外留学、工作并定居海外,或者与外国人组建婚姻形成了国际化的家庭亲属关系。
第三是资产配置的国家化。不管是出于资产的保值、增值还是“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想法,事实上,海外资产配置已经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标准策略。
身份、家庭关系和资产分布的国际化,会给财富传承带来新的挑战。
首先是传承的难度陡增。多个国家的身份关系、财产分布会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需要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会给本来就容易产生纷争的财富传承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次是传承风险加大。资产遍及多国,如果不提前进行顶层传承规划并将所有海外资产纳入传承架构中,势必会出现部分资产不能有效传承或者无法传承。
最后是传承的成本增加;如果是生前传承,会因为所有权的变化而导致交易成本增高。如果是身后传承,会被有遗产税的国家会征收高额遗产税。
我们回到保罗的案例中,就目前状况,保罗怎样才能做到有序传承呢?
有人说订立遗嘱并进行公正。可以确定的是,如果保罗家族所有资产和继承关系都在中国范围以内,使用公正遗嘱风险不会很大。但关于涉外继承,遗嘱的法律适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之间有着很大差异。
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区别制,规定动产的遗嘱方式适用遗嘱人最后住所地法,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同一制,规定遗嘱方式不论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遗嘱成立地法。
即便采用同一制的国家也有不同,有的采用国籍法,有的采用居住地法。我国涉外遗嘱法律适用采用的是更加灵活的多连接点方式。可以选择适用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法或遗嘱行为地法。
即便如此,一旦遗嘱继承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将会因为遗嘱方式、效力和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甚至全部失效,或者因为不能被法律承认和执行而导致继承不能的情况。
保罗家族其实可以通过在境内和海外分别设立家族信托来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家族信托并非完美无缺,但的确可以解决传承的关键问题。
传承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财富安全。《揭开信托面纱》中我们有讲到,家族信托是将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而达到资产中立,进而产生风险隔离的效果。
保罗分别把资产注入到境内外两个家族信托后,就有了信托资产独立性保障。信托资产不会因外部权利主张和法律诉讼而受到影响,也能够避免因继承而产生的遗产纷争。
传承的关键问题之二是平滑有序。不管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是将家族财富进行了一次性彻底分配,而对代际传承却很难发挥作用。
家族信托可以阻止资产进入遗产继承程序,因而不仅可以避免遗产纠纷,还能避免因子女个人人身、婚姻等风险或者挥霍、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财富折损。
和因继承而进行的一次性分配不同,家族信托对资产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伴随家族代际更替而一直平稳延续。子女及后代仅享有受益权,不能对信托资产形成实质的支配。能够形成稳定的“三角两权”财富管控格局。
古今中外,财富传承都是一个既复杂又艰难的系统工程。绝非仅仅依靠设立家族信托就能攻克。但没有家族信托作为顶层法律架构安排,那结果一定会相去甚远。
好,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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