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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868/TA848rev 退单后受益人还能向开证行索偿吗?

R868/TA848rev 退单后受益人还能向开证行索偿吗? 贸易金融联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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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贸人的小菜园

国际商会信用证案例评析

点评 | 王善论



R868/TA848rev 退单后受益人还能向开证行索偿吗?

UCP600第7条,第12条,第16条


背景

2015年11月9日,受益人的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限在开证行兑用的付款信用证)项下的相符单据,并寄给了开证行。


提交单据的货物描述如下:

发票:

FROZEN IQF BLANCHED PEELED DEVEINED TAIL-OFF (BPD) VANNAMEI SHRIMPS.

1,140 CTNS - SIZE 70/90

760 CTNS - SIZE 90/120


健康证书(用意大利语和英语出具,用于进口供人类消费的渔产品到欧盟):

Description of commodity/ Descrizione della merce(In Box 1.18):

(MAZZANCOLLA TROPICALE SGUSCIATA SCOTTATA SURGELATA)

1/FROZEN IQF BLANCHED PEELED DEVEINED TAIL-OFF (BPD) VANNAMEI SHRIMPS

SIZE 90/120 : 760 CTNS - LOT NO: VN054IV034

2/FROZEN IQF BLANCHED PEELED DEVEINED TAIL-OFF (BPD) VANNAMEI SHRIMPS

SIZE 70/90 : 1,140 CTNS - LOT NO: VN054IV049.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mmodities/ Identificazione della merce (In Box 1.28.):

Species/ Scientific name

Specie / (Nome scientifico)

1/, 2/.: Penaeus vannamei


2015年11月17日,受益人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MT734),不符点为:

“HEALTH CERTIFICATE STATES IN BOX 1.28: PENAEUS VANNAMEI Instead of VANNAMEI SHRIMP IN INVOICE”

Field 77B:/ NOTIFY


受益人银行不同意该不符点,回应称:健康证书上的“FROZEN IQF BLANCHED PEELED DEVEINED TAIL-OFF (BPD) VANNAMEI SHRIMPS”货物名称与信用证及发票相符;“PENAEUS VANNAMEI”系货物的学名,填写在1.28栏目中。UCP600/ISBP745以及信用证均未禁止健康证书显示(与信用证和发票相符的)品名,连同其学名。


2015年12月1日,受益人银行收到了开证行的第2份MT734电报,重复了不符点,且在第77B栏位中显示:RETURN。


受益人银行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开证行的退单,连同告知其退单且完全解除其责任的面函。


问题

1. 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是否成立?

2. 如果不符点不成立,尽管开证行已经退单,受益人银行还有权依据UCP600第7条向开证行索偿吗?


分析
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系关于健康证书的第1.18栏目中的信息,该栏目标题为“Identification of the commodity”,副标题为“Species/Scientific name”。

信用证未规定健康证书的内容或格式。就健康证书而言,在显示了信用证和发票的货描外,注明货物学名的额外信息并不导致矛盾。

由于咨询未提供开证行收单日期,从而无法确定拒付通知是否依据UCP600第16条d款及时发出。

咨询表明开证行在处理交单以及发送拒付通知时是按照UCP600第16条c款iii项b/c目行事,第一份拒付通知77B中注明“NOTIFY”,第二份拒付通知77B中注明的是“RETURN”。

咨询还称受益人银行议付了仅限在开证行兑用的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该银行并非指定银行,而只是代受益人交单给开证行。

受益人银行的议付并不符合UCP600第12条,因为其并非被信用证指定的银行。任何融资安排仅限受益人和他们的银行之间。因此,受益人银行并不获得UCP600第7条项下的权利。

由于已向开证行相符交单,受益人依据UCP600第7条a款i项的规定,获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开证行退回相符单据的行为并不影响该索偿。


结论
开证行所提不符点无效。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拒付通知是否及时发出。除无效不符点外,开证行处理拒付通知的行为符合UCP600第16条。

受益人银行并非信用证项下的指定银行;对开证行的索偿并不能基于UCP600,而是其与受益人的融资协议。尽管开证行已经退回相符单据,受益人根据UCP600第7条的索偿依然有效。



点评

1. 不符点问题

单据正确地显示了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的货物描述,另外还显示了货物的学名,属不相矛盾的额外信息,没有不符。


2. 议付问题

本案信用证系限在开证行兑用的付款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并非指定银行,而只是作为受益人的交单代理人。根据UCP600第2条交单的定义,单据必须在交单期内交到开证行。受益人的银行自称议付了单据的说法不成立,其与受益人的融资属UCP规则之外的安排,无法获得UCP规则的保护。


3. 拒付及索偿问题

开证行退单时在其面函中表明“at their complete discharge”,也就是实务中很多银行经常单方面主张关卷。

本案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拒付无效,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依然存在。国际商会意见R779/TA736rev涉及类似问题。退单并不意味着开证行付款责任的解除;如果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已被确立,退单也不影响交单人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Return of complying documents by the issuing bank does not affect this claim.)。

本案结论表明:若开证行无效拒付,随意关卷,将陷入一方面失去单据,另一方面仍需向交单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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