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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1万元客户拒绝归还,起诉被驳回!

银行多给1万元客户拒绝归还,起诉被驳回! 贸易金融联盟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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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客户拿57500元至银行换零钱,事后银行称多给客户1万元要求客户退还,客户拒绝归还,银行多次索要无果后起诉,法院驳回银行诉讼请求。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因公司团年需要发现金红包,遂拿着57500元现金到银行换新钱。随后工作人员给女子递过去5把5元、10把10元、10把20元、5把50元面值的新人民币。事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女子说,给女子的现金中多给了1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女子声称没多给。银行索要无果后,遂告上法庭。
杨女士是公司财务。临近春节时,其根据公司要求到银行换点新钱,准备在公司团年晚宴时使用。事发当天下午15时36分,杨女士来到银行窗口办理兑付业务,其交给了工作人员57500元人民币。
15时54分,工作人员递给杨女士5把5元、10把10元、10把20元、5把50元面值的新人民币。当时杨女士在接电话,从窗口拿到钱后直接放在提前准备的一个手提袋中后,就直接离开银行了。
18时12分,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杨女士称,银行在当天清账时发现了少了1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后经监控证实,这把人民币原先是杨女士交给银行的,但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混入了给杨女士的新钱中,因此银行希望杨女士可以归还给银行。
但杨女士否认,并表示钱拿回公司后,是同事看着她从包里取出来的,并没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因此杨女士认为银行找错人了。银行索要无果后,先是报警求助,后是告上法庭,要求杨女士将钱还回来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银行方面提供了监控视频证据及杨女士当时办理兑换业务的凭证,拟证明杨女士本应该给银行57500元,并只能拿走57500元,但实际上却是拿走了67500元的主张。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也就是说,银行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杨女士只能拿走57500元,可其却多拿了10000元,是不当得利,故杨女士一方负有返还义务。
但杨女士却不认可银行一方的说法。杨女士反驳称,其公司同事及公司监控都可以证明其从银行回到公司后,其从袋子里面拿出来的钱中没有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因此其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多拿银行的钱。
随后银行又反驳称,杨女士从离开银行到公司的监控下,中间有42分钟,这中间可以发生很多事。而银行工作人员则是1秒钟都没有离开过监控的。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银行的钱始终都是监控底下的,但杨女士却有42分钟未出现在监控下,不排除这10000块钱,从银行拿走后就没有带到公司去。
那么双方谁的观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8条规定:支付现金要当面点交清楚,银行封签(包括原封新票币)对外无效。
据此,法院认为,银行一方的说法不够严谨。即其一方主张多给了杨女士一把100元人民币就一定是10000元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人民币支付业务必须要以当面点清为准。
也就是说,银行交付给储户的钱,工作人员必须拆了原封条后,以当面点的数目为准,不能仅凭推断。
其次,《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银行作为举证优势占有绝对地位的一方,应当提供更完整、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不能将其一方过错的责任,强加给储户一方。
意思就是说,银行提供的监控视频,只能证明工作人员收了杨女士57500元后,放入钱箱时少了一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但并不能完全证明这1把人民币就是给了杨女士,更不能证明少了的那把就一定是100张的。
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银行的诉求。一审宣判后,银行不服,又提供了一段视频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段视频只能证明这把钱确实出现过那几把新钱附近,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就是杨女士拿走了。
最终,二审法院也驳回了银行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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