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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关税战!最新消息汇总

中美:贸易战!关税战!最新消息汇总 泰州市跨境电商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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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纽带之职,促行业共赢
美方宣布对华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中方回应!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近期美方宣布对华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近日,美方官员称,在得知中方对稀土等相关物项采取出口管制措施后,提出与中方进行通话,但中方推迟了这一建议。同时美方表示,双方需要找到回到稳定局面的办法。请问商务部对此有何评论?


答:中方注意到有关情况。近日,中方已就美威胁对华加征100%关税等限制措施阐明了有关立场。我愿重申,关于稀土等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是中国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完善自身出口管制体系的正当做法。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始终坚定维护自身国家安全和国际共同安全,中国的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将一如既往地予以许可,共同维护全球产供链安全稳定。措施出台前,中方已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机制向美方进行了通报。反观美方,长期泛化国家安全,滥用出口管制,对华采取歧视性做法。特别是中美马德里经贸会谈以来美方持续新增出台一系列对华限制措施,严重损害中方利益,严重破坏双方经贸会谈氛围,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关于关税战、贸易战,中方立场是一贯的。打,奉陪到底;谈,大门敞开。中美拥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和广阔的合作空间,双方合则两利,斗则俱伤。过去4轮经贸磋商充分证明,中美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基础上,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双方在中美经贸磋商机制框架下一直保持沟通,昨天还进行了工作层会谈。我想指出,美方不能一边要谈,一边威胁恐吓出台新的限制措施,这不是与中方相处的正确之道。中方敦促美方尽快纠正错误做法,拿出谈的诚意,与中方相向而行,以两国元首通话重要共识为引领,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磋商成果,继续发挥中美经贸磋商机制作用,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各自关切,妥善管控分歧,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美对华造船等行业301调查限制措施落地,中方强势回应

有记者问:美东时间10月14日,美国依据所谓301调查结果,正式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实施港口费等限制措施,请问中方对此有何回应?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指出,美方措施是典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为,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违背《中美海运协定》平等互惠原则,赋予相关国家航运和造船企业不公平竞争优势,构成对中国航运、造船等产业的歧视性做法,严重损害中国相关产业利益。中方对此强烈不满,坚决反对,已于10月10日宣布将对涉及美国旗、美国造、美国公司拥有、参股或经营等美国元素的船舶收取特别港务费。


美方措施不仅影响全球供应链稳定、大幅提高国际贸易成本,也会推高美国内通胀,损害美港口竞争力和就业,影响美自身供应链安全和韧性。美方产业界对此也有很多反对声音,充分显示出美方做法损人不利己,无益于自身造船业发展。


为进一步维护中国相关产业利益,中方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将部分协助、支持美方相关调查活动的企业列入反制清单,对美国及部分国家和企业危害我国航运、造船等相关产业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发起调查。在调查实施过程中,中方将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执法和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

中方对美反制,施行!

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办法》共十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收取范围、收取标准、收取主体、缴费航次、缴费要求、信息核实、违规处理、动态调整、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由中国建造的船舶、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的具体规定。


《办法》对于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抵中国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信息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一)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二)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


(三)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四)悬挂美国旗的船舶;


(五)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400元人民币计收;


(二)自2026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640元人民币计收;


(三)自2027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880元人民币计收;


(四)自2028年4月17日起靠泊中国港口的,按每净吨1120元人民币计收。


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年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息后续航次不再收取费用。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中国港口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如实向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船舶的建造国、悬挂国旗、所有人、经营人、租赁情况、本航次拟挂靠港口等信息,并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第七条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所有预抵港船舶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涉嫌瞒报、漏报第六条所列船舶信息的,应当责成船方或其代理人补报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缴清船舶特别港务费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逃避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对于已经驶离中国港口的船舶,下次挂靠中国港口前应当补齐欠缴的费用。


第九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收取范围、标准和起讫时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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