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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法律4:黑客入侵、邮箱被盗用,外贸企业要防范付款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还款

供应链法律4:黑客入侵、邮箱被盗用,外贸企业要防范付款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还款 贸易金融联盟
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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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卓然 律师
来源:供应链法律

 
案件一
 
背景
 
B家具公司收到贸易邮件,一位叫N的家具商人想合作,并在邮件中留下邮箱和聊天软件号。B公司随后通过邮件和聊天软件跟N联系业务。
 
谈成后,B公司向N出具了两份形式发票,N通过聊天软件向B公司发送了四份银行汇款单,付款人是美国M公司,收款人是B公司。
 
B公司向N指定的收货人交了部分汇款相应的货。
 
对于其余汇款,N指示B公司,在扣除货款后,分别支付给三个人。

B公司没有通过公司账号向这三个人转款,而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个人账号转款
 
后来,M公司出现,认为汇给B公司的款项是应该汇给S公司的,由于交易软件被黑客入侵才导致错误汇给B公司,因此B公司没有合法根据收款,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款项。
 
B公司辩称,B公司与N存在交易行为,N需要向B公司付款,M公司是代NB付款,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收到的M公司汇款存在合法根据,造成M公司损失,应向M公司全部返还,理由包括:
 
1.B公司未能提供聊天通讯录的原件。
 
2.B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跟N有交易,没有证据证明M公司和N存在委托关系
 
3.N提供给B公司的汇款水单和M公司的汇款单交易号不一致,而M公司的汇款凭证的信息反映的发票号跟MS公司之间的发票号一致。
 
二审法院改判,理由包括
 
1.B公司提供的与N的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证明与N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有送货单、进仓单等证据证明根据N的指示履行了交货义务,对应的货款部分属于B公司通过买卖合同关系取得的收益,因此可以合法取得该部分款项。
 
2.对于其余款项,B公司主张是根据N的指示代为付款,但转款行为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与案外人之间,而自然人与法人人格和财产独立,所以款项仍视为在B公司,但B公司不能证明有合法根据取得和继续占有该部分款项。
 
3.M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形式发票、汇款凭证等形成证据链,证明M公司与S公司的买卖关系及应向S公司付款。M公司根据电子邮件错误向B公司付款,因此B公司收到的款项,在扣除货款后,应返还给M公司。
 
4.B公司提到的移送公安一事,因其未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本案暂无移送公安机关的必要。

 
案件二
 
背景
 
美国C公司向A技术进出口公司开立的账户汇款,后称因案外第三人E干燥剂公司的邮箱被盗用,导致C公司把应付给E公司的货款错误地支付给了A公司,认为A公司没有合法依据收款,构成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
 
A公司辩称:
 
1.A公司是接受H护理用品公司的委托,作为H公司的婴儿尿裤出口代理,双方签订了《代理出口合同》
 
2.H公司和尼日利亚I公司达成纸尿裤进出口初步合意,I公司向H公司发来付款水单,告知委托C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
 
3.A公司收款后,向I公司出具了形式发票,并且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I公司已收到货物
 
4.后来H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发票,A公司把从C公司收到的款项转给了H公司。所以A公司是作为出口代理人,有权代H公司收取出口货物的货款。
 
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C公司的请求,理由包括
 
1.C公司的举证不能使人产生涉案款项是错误付款这一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内心确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C公司应对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欠缺给付目的承担举证责任,但C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交汇款原始凭证及未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
 
3.C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E公司的法人主体资质、双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案涉款项相关交易背景、错误汇款所依据的邮件详情、邮箱被盗用后的报警记录等事实。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包括
 
1.A公司提供的代理出口合同、委托付款授权书、形式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H公司委托A公司作为其婴儿尿裤出口代理。
 
2.H公司与I公司的出口合意、A公司出具的形式发票、货运记录、H公司开具的发票、A公司向H公司转款等事实表明,A公司收款是基于H公司、I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委托收款关系,因此有合法根据。
 
3.C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但不能排除C公司是接受第三方委托替I公司支付货款的可能。
 
4.A公司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出口代理费等费用后,已转给了H公司

 
案件三
 
背景
 
波兰D公司的总经理P先生收到邮件,由于P先生使用手机接收邮件,邮件展示内容并不完整,以为该邮件来自D公司的德国总公司S先生的邮箱。
 
邮件显示S先生委托P先生负责一项收购业务,让P先生联系W博士,并在W博士指引下先垫款完成收购。
 
P先生按照邮件指示向邮件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该账号是J贸易公司的账号。
 
P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诈骗,在波兰报案,并委托律师在J公司当地报案。该汇款在收到时即被当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中心冻结
 
J公司辩称,V公司是J公司在匈牙利的客户,D公司是V公司的分销商,该汇款是V公司委托D公司支付的牛仔裤货款。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D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认为J公司无合法依据取得款项的主张,理由包括:
 
1.J公司已举证证明是通过出口服装取得的货款。

2.D公司的证人证言不能排除其与J公司之间通过案外人发生了联系。
 
二审法院认为
 
1.D公司向J公司名下银行汇款后,因案涉事实涉嫌构成经济犯罪,款项已被当地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中心冻结D公司也确认就被诈骗事实向波兰地方检察院报案,也委托律师向国内派出所报案。
 
2.因此,本案所涉事实有经济犯罪嫌疑,撤销原判决,驳回D公司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点评
 
原告为什么要被告返还汇款?
 
三个案件中,国外的原告和国内的被告事前并没有业务关系或直接联系,却向被告的银行账号汇款,事后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汇款
 
原告的说法是错误付款,是因为收到了黑客入侵、邮箱被盗用发出的邮件,并根据邮件中被告的账号信息而错误的汇款。
 
不当得利是什么?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如果不当得利成立,原告就有权依法要求被告返还汇款了。
 
对被告来说,收到原告的汇款一般都不是无缘无故的,关键在于被告收款的缘故是否在法律层面能被认定为有法律根据。
 
法院对这类案件是怎么认定的?
 
这三个案件有三种不同的结果。案件一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也驳回了部分请求。案件二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请求。案件三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下面这几点要注意:
 
1.收款是否有业务关系
 
案件一的二审法院对部分款项认定,原告证明了跟其他人的买卖关系及相应的付款义务,所以向被告支付的该部分款项是属于错误支付。
 
案件一的二审法院对另一部分款项认定,被告能举证证明基于买卖关系取得该款项。
 
案件二的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基于合作和委托收款关系取得该款项,所以收款有合法根据。
 
2.款项是否继续占有
 
案件一的二审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账号收款后,没有通过公司账号而是通过个人账号向外转款,被视为被告继续占有款项。
 
案件二的二审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出口代理费等费用后,已转给案外人。
 
3.能否排除可能性
 
案件二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排除原告是接受第三方委托替案外人支付货款的可能。
 
案件三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证人证言不能排除其与被告之间通过案外人发生了联系。
 
4.是否涉嫌经济犯罪

案件一的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暂时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三的二审法院认为款项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冻结,而且原告也确认已报案,因此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另外,这几个因素也可能对结果有影响,包括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影响的证据能否提交、能否提交原件、不能提交时能否给出合理说明,例如案件一的一审提到的聊天通讯录的原件、案件二的一审提到的汇款原始凭证、业务往来情况、款项交易背景等。
 
类似案件的原被告双方都能提供一套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如何判,或许就是案件二的一审提到的谁的证据能产生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内心确信,就是看谁的证据更可信,或者谁的更不可信了
 
从三个案件中能得到什么经验教训?
 
1.从第三方而不是直接交易方收款有一定风险。
 
2.没有业务关系,只是代收代转款,风险更大。
 
3.公司账号收款,但通过个人账号向外转款,可能不被承认。
 
4.在外商付款前了解是直接付还是第三方付,后者要拿到委托付款文件。
 
5.收款后对外转款前,先要收集和整理好文件以作防备。
 
最后想说,这三个不当得利案件,不仅外贸企业要防范,对于从第三方而不是直接交易方收款的企业和个人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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