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日报海外网 经济日报 新华社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措施
为推进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入区发展和存量企业发展壮大,提升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对外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以下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跨境电商业务、综合服务平台、园区建设、O2O线下体验店、企业品牌代理、跨境物流等。
一、企业入区发展
(一)小微企业发展
对区内注册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主体,通过系统对接经开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首次完成3000票/年的电商业务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企业壮大规模
对在区内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当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2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单个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跨境电商业务单量奖励
(三)9610/9710/9810业务
经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或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1元人民币/单(9610)或1元人民币/15美元贸易额(9710/9810)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1210业务
经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确认单量超过50万单且海关确认年度交易额超过5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3元人民币/单的综合费用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五)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企业,服务本地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20家以上,年跨境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进出口交易额的1%的资金奖励,每家综合服务平台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六)园区建设
对经营满1年的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园区,实际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商聚集园区每培育一家年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培育中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七)O2O新零售线下体验店建设
对新设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的企业,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经营满1年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八)品牌代理权和经销权
对获得境外注册品牌云南省级、中国大陆区代理权或经销权的企业,且单个品牌从引进之日起一周年内实际进口货值超过10万美元的,每个品牌分别给予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九)跨境电商活动
对跨境电商企业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跨境电商相关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给予其实际发生费用10%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四、跨境物流补助
(十)国内物流费用
通过陆路运输方式在区内开展业务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经开片区←→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补助(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国际物流费用
对利用现有物流配送体系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给予实际发生的国际快递费用20%的资金补助(参照国际小包邮政对外公布第二套资费标准测算),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