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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㊵】读一读《以法之名》这本“法治教科书”

【“于”检同行之“苏”说法律㊵】读一读《以法之名》这本“法治教科书” Lucas聊出海
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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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检同行之

“苏”说法律

读一读《以法之名》这本“法治教科书”




近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等出品的检察侦查题材剧《以法之名》迎来大结局,该剧以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通过展现检察机关“刀刃向内”的自我净化过程,深刻诠释法治精神,展现现代检察干警的忠诚担当。剧集已结,但回味无穷,今天,小苏带你透过剧情,学习一下背后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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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海作为万氏集团董事长,在剧集伊始就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那么如何认定“黑社会”呢?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认定标准非常严格,万海虽然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未达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标准。


二、为进一步“坐实”万海的“犯罪事实”,黑恶势力指使证人出具虚假证言,并以万海的儿子作为要挟,强迫万海认罪。上述行为涉嫌什么罪?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黑恶势力的行为涉嫌妨害作证罪,而证人们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万海的行为,涉嫌伪证罪。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明知是伪造证据仍予以采纳或包庇的司法人员,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对于存在受贿情节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谢鸿飞涉嫌徇私枉法一案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启动的侦查程序,针对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检察院可以直接开展侦查吗?




检察官释法



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对犯罪行为的侦查的工作,都是由公安机关开展,很多朋友在看到剧中检察机关直接启动侦查程序的行为难免一头雾水,小苏在观剧时发现弹幕中飘过这样一句评论——“检察院竟然也可以查案子”?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以法之名》的故事已经落幕,但法治的种子正在每一个观剧者心中发芽,剧中的每一个揪心情节,都是一堂又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万海被构陷时的挣扎,张文菁蒙冤后的坚守,乔振兴用生命守护的正义,洪亮那句“法不容情”和郑雅萍审查证据时的“差一点都不行”……都提醒着我们,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坚守法治的信仰,成为法治的践行者、守护者,才能真正的“以法之名”,照亮前路。


END





来源:第一检察部 苏明慧

编辑:于洎淼   校对:秦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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