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开票” 这一概念,指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打破常规的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的模式,而是改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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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有一个特殊的例外情况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开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当自然人在销售报废产品过程中,若连续 12 个月通过 “反向开票” 所累计达到的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时,资源回收企业就不可以再向该自然人进行 “反向开票” 操作了。在这种情形下,资源回收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引导那些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并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由自然人自行开具发票。
依据《商务部等 17 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 [2022] 192 号)明确规定,企业若要实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首先,企业需在商务部门进行经营范围登记,且登记内容明确为 “汽车销售”。完成这一步骤后,企业还得做好备案信息工作。更为关键的是,只有当商务部门将这些备案信息准确无误地传递给税务部门之后,企业才具备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资格。
这种情形的 “反向开票” 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国家电网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购电力产品,可由其开具普通发票。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缴增值税的,由国家电网所属企业按简易计税办法代征并开普票;可享免征政策的,由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开普票 。
Y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该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编号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在购进农产品这一业务环节中,倘若企业获取的并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那么就需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所明确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依据特定的扣除率来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额。这里需特别注意,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遵循这两个法规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条件及流程来准确计算进项税额,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按照规定,当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 “反向开票” 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时,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 “反向开票”。此时,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应引导该个体废品收购者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之后由其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这一举措旨在规范经营和税收管理,当业务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经营主体形式也需相应调整以符合法规要求。
Yes
虽然该企业之前存在财务核算不健全及逾期申报问题,但这些情况并非是申请 “反向开票” 的绝对限制条件 。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 “反向开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如能够准确核算收购业务等,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不过,企业应重视自身税务合规建设,积极整改之前的问题,避免因类似情况影响后续税务事项办理及企业信用评级。税务机关在审核时,也会综合考量企业整体情况。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原 “反向开票” 的销售额及相关税费。如果涉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退税或抵减后续应纳税额。这是为了保证发票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性,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