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推进禁休牧,对守护鄂托克前旗生态根基、保障森林草原资源可持续发展,筑牢我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意义重大。为压实各级林长责任,推动禁休牧工作高效落实,现发布此令。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级林长责任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林长要把禁休牧作为核心工作,依据相关制度,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更新林长信息与责任区域,确保禁休牧责任精准落实到人、到具体区域,实现全旗森林草原禁休牧监管全覆盖。
(二)强化基层力量。加强基层林草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构建精细化护林护草网格体系,从源头防范违规放牧行为。
(三)推动部门协作。旗林长制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深化 “林长 + 警长”“林长 + 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在禁休牧执法、案件查处、生态补偿等工作中密切配合,合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禁休牧监管力度
(一)落实禁休牧要求。所有生态建设项目区林地、湿地和禁牧区草原全年禁牧,草畜平衡区草原在2025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季节性休牧。督促农牧民提前储备饲草料,休牧期间牲畜必须圈养,杜绝偷牧、夜牧。
(二)加强巡查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各级林长定期组织巡查。充分运用高点视频监控、无人机监测等科技手段,实现全方位、动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放牧行为。
(三)严肃执法查处。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10%,或者在禁牧区休牧期偷牧两次以上的,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一)多渠道宣传。各级林长要组织开展多样化禁休牧宣传活动,深入宣传禁休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重要意义,引导农牧民,自觉遵守禁休牧规定。
(二)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和支持生态保护意识强,积极配合禁休牧工作的农牧民成为示范户,发挥带头作用,带动周边群众参与生态保护。对禁休牧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建立长效机制,保障禁休牧工作持续推进
(一)完善考核机制。将禁休牧工作纳入各级林长年度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林长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违规放牧问题的林长进行问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旗财政部门加大对禁休牧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宣传教育、执法监管、巡查设备购置等经费需求,确保禁休牧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反馈机制。畅通禁休牧监督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建立问题反馈和整改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跟踪问效,确保禁休牧工作落到实处。
(四)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林长要切实履行职责,以坚决态度、有力措施推进禁休牧工作,为鄂托克前旗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此令
校审:周 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