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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等信息

财政部:企业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等信息 贸易金融联盟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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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所称的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应当具有下列特征:


  • 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


  • 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 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全文如下:



来源:财政部

整理: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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