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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制度大改:贷款用途、对象、期限等核心环节重塑

信贷管理制度大改:贷款用途、对象、期限等核心环节重塑 贸易金融联盟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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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l ZQ佐罗

来源 l 第一财经、信贷风险管理
经过十多年的沉淀,信贷管理制度框架终于迎来了重要的调整。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核心信贷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具体包括《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这一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信贷管理制度将更好地适应当前业务发展趋势。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主要着眼于解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存在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问题。这些规定在过去的执行过程中逐渐显露出与时代发展不符的弊端,亟需进行更新调整,以确保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内容涵盖了贷款用途、贷款对象、贷款期限、贷款办理以及信贷风险管控等信贷制度的核心环节。这一全面而深入的调整,无疑将为信贷市场注入新的活力,推动信贷业务更加规范、高效、安全地运行。

调整贷款用途范围和贷款对象
为了更加精准地满足信贷市场的实际需求,此次修订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进行了合理拓宽,并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测算要求进行了优化。
固定资产贷款,作为专门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如建设、购置、改造固定资产等。通过拓宽其适用范围,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借款人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多样化需求。
流动资金贷款则是一种专门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修订后,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管理更加严格,明确规定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领域,确保了贷款资金能够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此次修订拓宽了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范围,这无疑是对不同类型借款人多场景用信需求的精准回应。”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表示。这一调整不仅增强了信贷管理的适配性,提高了管理措施的灵活度,还强化了贷款用途的精准管理,使其更加贴合现阶段信贷市场的实际需求。这将有助于银行更加迅速、有效地响应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所面临的“急难愁盼”融资需求,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灵活性

鉴于不同类型的流动资金借款人在规模、业务特性以及资金循环周期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他们的实际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本次修订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旨在鼓励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
修订后的相关办法明确指出,贷款人在确定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时,应全面考虑其经营规模、业务特性以及资金循环周期等因素。为了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办法后附带了测算方法的示例,并鼓励贷款人根据实际需求,为不同类型借款人量身定制合适的测算方法。
针对小微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特殊情境,修订后的办法允许贷款人在确保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灵活确定流动资金额度,前提是必须确保贷款用途的有效控制和回款的可靠性。
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认为,这一修订显著提高了管理措施的灵活度,优化了流动资金贷款的测算要求。这将鼓励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更加关注借款人的个体差异,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借款人的实际需求。

对贷款期限进行严格限制

此次修订对贷款期限实施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旨在填补贷款期限管理的制度空白,并有效应对因期限错配而产生的风险。具体而言,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十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但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企业,期限最长可放宽至五年;个人消费贷款的期限则被限定在五年以内;对于个人经营贷款,其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如果贷款用途所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期限最长可延至十年。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指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防范和控制风险在金融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有效弥补了现有制度在防范期限错配风险方面的不足。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强化贷款期限管理不仅有助于防范期限错配风险,还能降低贷款资金被滥用或挪用的风险,例如将长期消费贷款或经营贷款用于购房等不当用途。
董希淼进一步建议,对于期限在三年以下、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仅采用负面清单进行约束,而无需对贷款的具体用途和流向做出详细规定。这样一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供繁琐的用途证明材料,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居民的有效融资需求。

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此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金融资产投资,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而言,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无论对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而言,信贷资金流向、用途的监控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董希淼认为,应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等。金融机构还可适时建立灰名单、黑名单等制度。

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

2009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相继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形成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新情况、新现象不断涌现,对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将“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使制度办法适应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和发展趋势。
综合银行业人士和市场专家观点来看,修订后,有利于进一步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更好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李夺表示,这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全面支持各类贷款服务对象,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风险。工商银行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
朱江涛认为,与此前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表示,本次修订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实际,为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避免脱实向虚。建设银行将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落地实施。
程实表示,此次修订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特点、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都出现了很大变化,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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