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国资委喊话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国资委喊话央企: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 贸易金融联盟
2024-06-07
0













来源国资委、财联社订阅号,亚洲保理整理发布
站消息,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
会议认为,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央企贸易风险合规问题


去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严禁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的开展,并三令五申如企业再发生虚假贸易,则涉及企业就地免职,免职后再查。国资委继续紧盯屡禁不止的“牛皮癣”问题,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并强调要持续深化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5月29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国企虚假贸易业务正式迎来监管闭环: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并要对相关违法违规决策、管理和业务行为负责。


其中主要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近年来,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参与融资性贸易活动,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国务院国资委与部分地方国资委针对这一问题,在对央企或地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将融资性贸易列为违规经营行为并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


国资委对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问题三令五申


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视频会议,通报中央企业一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组织签订2024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会议要求,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严防严控债务风险,加强穿透监测,强化刚性约束,防范“超级股东”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业务风险,聚焦信托、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基金等重点领域,扎实推进专项治理,严把金融业务入口关,加强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控。


去年11月,国资委曾召开会议表示要:积极探索具有出资人特色的中央企业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有效发挥金融促进实体产业发展作用,以中央企业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整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和服务。


5月29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国企虚假贸易业务正式迎来监管闭环: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所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管对象,并要对相关违法违规决策、管理和业务行为负责。


其中主要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国央企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将迎来转型大变局,风控问题将是重中之重!



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点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

专注十年,持续打造全面有价值的贸易金融知识库

商务合作\内容撰写\软文推广:15201196271(备注合作事由或电联)
需求发布\业务对接\投融资需求:18600329996(电话联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贸易金融联盟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13876
粉丝 0
贸易金融联盟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33.2k
粉丝0
内容13.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