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其中,《暂行办法》第九条【业务范围】上指出,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一)发放小额贷款;(二)商业汇票贴现;(三)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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