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发展可能会增加
现在,国际贸易中国外进口商的忧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国外进口商一旦弃货或拒绝提货,不仅会导致出口商承担大额的运费、滞港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同时也会导致出口货物退运或者大幅贬值,因此在国外进口商无人提货或弃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权益也是出口商的重点关注事项。
因国际贸易不仅牵涉到国内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还牵涉到国际贸易的承运人,海商法更是对提单运输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一旦国外进口商弃货,将对各方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
1、完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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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口商要尽可能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书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
对国外进口商的主体做初步尽调,对新设立的贸易公司或以离岸公司作为买方保持高度警惕; -
修改付款条款,由赊销条款修改为要求客户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减少客户在目的港不提货的可能性; -
除非客户所在地国家有明确规定,尽可能不要签发记名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 -
在合同中界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并且约定各种情形的责任分; -
约定明确的仲裁条款与法律适用条款; -
国内出口商借助出口信用保险,避免收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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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货前已获悉国外进口国已出台限制进口的相关政策,出口商应当在发货前与国外进口商沟通相关出口货物的应急处理预案,建议与买方沟通调整货款的支付条件,采用大比例甚至全额付款再发货的形式,或调整交货的国别或地区,以此规避买方以东道国限制进口为由而弃货带来的损失。 -
对于相关货物发货后才获悉国外进口国政策调整的情况,出口商应对在第一时间采用书面形式向国外进口商确认是否可以正常提货,若国外进口商明确可正常提货的,出口商应将相关回复材料留档存储作为后续出现争议或纠纷的重要证据; -
而对于国外进口商明确表态弃货或无法提货的情况,出口商应当及时与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取得联系,寻求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的帮助,同时迅速了解航线周边国别的相关贸易政策,寻找核实的买方主体,做到最大限度的减损,保障自身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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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信誉好的客户合作,并与客户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确保客户能够充分了解当前疫情的影响和政府的控制举措,降低国外进口商对于疫情影响的疑虑,并在发货前对客户是否按合同约定提货做好最后确认工作; -
在发货前充分做好资信调查工作,梳理合作买方所在国别在疫情阶段出台的相关检疫和海关检验政策,避免买方因清关难度增高而无人提货或弃货; -
选用合适的贸易条款和预付款比例,特别对于出口货值比较低的货物,考虑弃货后的退运收益成本比,出口商应当尽量避免采用DDU或者DDP贸易术语,而对于货值高的情况,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建议出口商要求对方预付一定比例货款再发货; -
实时跟踪目的港口的滞港费、服务费等费用的波动情况,防止费用升高,导致客户弃货。
通过上述的相关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无人提货/弃货所导致的相关运费、滞港费主要的实际承担主体还是托运人,而出口商往往在国际贸易中作为托运人主体,因此,出口商在面临货物拒收的货值贬值损失的同时还不得不承担相关的附属费用。正如我们前面所介绍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商有效转嫁无人提货/弃货风险的金融工具,是全面保障出口商的利益的重要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