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供应链法律
作者:谭卓然 律师
2.融资性贸易纠纷案,法院怎么看“为了增加业绩、应对国企考核”?
3.融资性贸易纠纷案,最高院从资金占用时间及合同约定价差认定借贷合同关系!
从上面这三篇文章共同讨论的最高院案例,以及结合其他大量案例,可以总结出证明交易是融资性贸易的三个重点:
重点1:交易根本没有货物
重点2:交易各方对没有货物是明知的
重点3:交易有出资人、用资人和资金成本
对于第1个重点:
正常的货物买卖应该是有货物的,货物买卖会有货物交付并有相应的资金流转。
如果“买卖”下根本没有货物,只有资金流转,明显就是虚假的货物买卖,即虚假贸易了。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货物已经被质押,又被用来买卖,不等于交易下没有货物,不能就此证明是融资性贸易。
二是“走单、走票、不走货”也不等于交易下没有货物,同样不能就此证明是虚假贸易,因为法律规定的指示交付就是“不走货”的。
对于第2个重点:
要证明交易是融资性贸易,只是证明交易根本没有货物是不够的。
一份合同,要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各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是买卖,也应该按照买卖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即使交易下根本没有货物,如果各方对此并非明知,那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买卖,已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难以否定了。
所以,在证明了交易下根本没有货物,还要进一步证明各方对此是明知的,那即使签订了买卖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买卖,也就有机会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了。
对于第3个重点:
证明了交易根本没有货物,也证明了各方对此是明知的,由此否定了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呢?
融资性贸易,就是虚假贸易,也就是“名为贸易,实为融资”。
所以,证明了交易不是买卖,下一步还要证明交易是融资。
融资,应该有出资人、用资人,融资也应该有资金成本。
证明了这些的存在,才算完整地证明交易是融资,不是买卖,即证明了交易就是融资性贸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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