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租赁公司诉某物流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某甲物流公司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并租赁给被告某甲物流公司使用;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以及承租人违约,按未到期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出租人加付违约金;租赁期间为 2020年10月16日至 2023年10月1日;约定了租赁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时间、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时间。同日,原告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某甲物流公司购买了案涉租赁物,买卖价金150万元。同日,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向原告出具《同意书》,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提供30万履约保证金(自租赁物买卖价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冲抵顺序由原告决定。同日,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向原告出具《确认书》,载明“确认原告已提供征信、调查、现场访视、业务咨询等必要咨询服务费用,对服务内容一切满意并同意支付服务费用4.5万元”。同日,告某甲物流公司向原告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同日,某乙物流公司、张某某、邹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同意为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某乙物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股东为被告邹某某。
2020年10月、11月,原告向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支付融资款(买卖价金150万元扣除履约保证金、服务费和租赁首付款)。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支付了第1—7期租金,剩余租金未付。
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被告张某某、邹某某、某乙物流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确认30万履约保证金依据违约金及租金先后顺序冲抵。
裁判结果
原告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未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未付租金。原告自愿将违约金调减为按起诉时全部未付租金的10%计算,并同意履约保证金按先违约金后租金的顺序抵扣,并无不当。被告张某某、邹某某、某乙物流公司自愿在《保证书》上签字,自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遂判决: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被告张某某、邹某某、某乙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张某某、邹某某、某乙物流公司共同提出上诉。其中一项上诉理由是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向原告支付的4.5万元服务费及向案外人某两家保险公司支付的两笔保险费涉嫌“套路贷”,不应收取。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甲物流公司出具的《确认书》确认原告提供了征信、调查、现场访视、业务咨询服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收取服务费并无不当;两笔保险费,既无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亦非原告收取,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中,服务费问题通常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争议焦点。出租人收取服务费,需要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或者提升实质性效率,一般来说,应当事前明示并得到承租人的明确认可。本案即是典型,因有承租人出具的《确认书》确认出租人提供了相应服务并同意支付服务费,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出租人收取服务费并无不当。
反之,若出租人不能证明其确实提供了相应服务,或出租人事前未明示该费用属于出租人的收益且得到承租人认可,则不应收取服务费;已经收取的,也应在承租人的付款义务中作相应扣减。
本文来源:上海长宁法院公众号、浙江省租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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