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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 国有房产开发企业处置经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需按32号令进场交易?

权威解答 | 国有房产开发企业处置经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需按32号令进场交易? 贸易金融联盟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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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国有房产开发企业处置经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需按32号令进场交易?


问题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答复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


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规范链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问答摘录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平台
来源:国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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