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国有房产开发企业处置经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需按32号令进场交易?
问题
国有全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利润分配、减资退出、拆迁补偿或以物抵债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房产,该企业处置该批房产时,是否需按照32号令要求进场交易?
答复
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的规范范围,不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例如: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国有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所生产的汽车等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32号令规范的范围,不需要进场交易,按照行业惯例方式进行销售。
如果相关物业、交通工具列为固定资产,上述固定资产的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的相关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
规范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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