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技术转移转化中心
技转100问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智问慧答
专栏涵盖政策解读、案例分析、风险管理等多维度内容
|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就字面意思来说,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转”和“化”,也就是应用技术成果的流动与演化的过程。
|技转100问|
Q61:
技术作价入股的合同如何认定?
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符合技术合同认定标准的,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Q62:
给企业培训,相关合同可以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吗?
根据培训内容,确定是否属于技术培训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四十三条。
Q6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哪些?
技术合同卖方可持技术合同到所在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各地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以查询地方科技局官网站。
Q64:
技术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什么关系?咨询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科技成果的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是市场行为。
科技成果登记是成果完成单位将形成的成果向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活动,属于行政服务事项。科技成果评价(鉴定)报告可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佐证材料。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卖方自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事项,经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Q6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单位/个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①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②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内全免,超过 500 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③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④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⑤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Q66: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开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需要开普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Q67:
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成果转化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不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Q68:
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个人和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①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②个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Q69:
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①科研人员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获取的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适用 3%至 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获得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税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1。
Q70:
高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有哪些操作路径?如何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学校先入股,然后奖励团队,学校股份直接转让,不涉及资产管理公司;
②先将部分产权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和学校共同入股,学校股份奖励给科研人员;
③先将产权直接转给团队和资产公司,两者再分别技术入股,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Q71: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①从单位角度: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②从个人角度: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26)。
Q72:
技术咨询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Q73:
高校院所的技术转移机构职能是什么?
在成果转化咨询、选配创业导师、帮助招聘职业经理人、对接投融资机构以及争取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创业团队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Q74:
某单位想转化高校科研人员的成果,可以与高校哪个部门对接?
与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对接。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一般为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内设机构,或者联合地方、企业设立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独立机构,以及设立高校全资拥有的技术转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等。
Q75:
高校院所如何保障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营?
在成果转化净收益中可约定比例落实专项资金,未约定比例的可按照5%-15%的比例执行,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依据 :《国务院 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一条(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Q76:
技术转移人才有系统的培训体系吗?
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要求,我国已经建立了初级技术经纪人、中级技术经纪人、高级技术经理人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
Q77:
技术转移人员是否可以评聘相关职称?
为打通技术转移人员职称晋升通道,目前全国有十多个省市已经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覆盖从初级到正高的各个职称级别,从事技术转移人员可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具体可以查询所在地人社或科技系统网站。
Q78:
么是科技成果评价?和传统成果鉴定有什么区别?
①从评价维度看,成果鉴定只从“先进性”一个维度评价;科技成果评价维度更广,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②从评价方式看,成果鉴定一般采用组织专家鉴定会的方式,评价指标单一;科技成果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不同类别科技成果构建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评价师+专家”模式进行评价。
③在结果应用看,成果鉴定一般用于报奖、评职称;科技成果评价结果不仅可用于报奖、评职称,还可应用于技术产权市场交易,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质押融资,企业投资,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管理等。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Q79:
科技成果评价的“五元价值”是指什么?
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
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Q80:
应健全完善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
来源:创新杭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