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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规来了!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动自行车新规来了!9月1日起正式实施! KiKi闯外贸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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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事关你我!
福州本地宝蛇年动图.gif

电动车作为咱们日常出行工具

确实很便捷

但同时也有不少的安全隐患

不过好消息来啦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赶紧来一起了解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

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


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实施,旧版标准(GB 17761—2018)将被替代。


🔽本次发布的新标准🔽

1️⃣ 强化了非金属材料防火阻燃要求,针对弹性软垫材料、纺织品、皮革、电气回路导线等不同类别非金属部件分别规定了防火阻燃指标。


2️⃣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不应超过整车质量的5.5%。


3️⃣ 增加了电动机低速运行转矩、空载反电动势、电感值差异系数的要求。


4️⃣ 完善了电池组、控制器、限速器的防篡改要求,增加了6类防篡改检查方法示例。


5️⃣ 提升了制动性能要求,减小了车辆最大制动距离。


6️⃣ 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kg提升到63kg


7️⃣ 新增了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电动自行车整车产能相匹配的整车及车架等主要零部件的生产能力、检测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


8️⃣ 要求电动自行车具备北斗定位,通信与动态安全监测功能,其中对于除城市物流、商业租赁等经营性用途之外的电动自行车,在销售时可由消费者选择是否保留北斗定位模块。


9️⃣ 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车型均安装脚踏骑行装置,改为由生产企业根据车型的实际需要设计和安装。


1️⃣0️⃣ 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鼓励安装后视镜


1️⃣1️⃣ 要求生产企业明确电动自行车的建议使用年限,并在铭牌、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摄图网-402640598(仅配图)


新标准实施后

将提升车辆整体安全性能

更好满足咱们日常使用需求~

有不少企业/消费者就会问了

那么自己之前生产/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不满足要求怎么办?

👇👇👇




那之前生产/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不满足国标怎么办

考虑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生产并完成检测和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故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


企业

✔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同时,为便于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分消化,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消费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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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前不久发布的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01

非机动车登记条件变化

一是 取消 关于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必须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的规定。

二是 增加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 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


2018年7月,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由生产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认证(即3C认证),所有取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因此,原《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已失去意义,且与目前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的强制认证政策冲突,在此次修订中予以删除。


02

非机动车通行保障

新增第四章“通行条件”和第六章“停放和充电”两个专章共12条,对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制定、非机动车道的规划、新建、改建等要求和标准,对城市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高峰时段车道临时调整、停放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等作了细化规定,以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顺畅通行。同时,规定电动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停放,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03

便民方面新规定

《办法》在非机动车登记和通行规则方面有两个新的便民新规定。

一是 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可凭非机动车来历凭证,在登记前临时驾车上道路行驶。

二是 考虑到多数家长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实际需求,将原来“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04

交通违法的行政处罚特点

《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原则。

一是 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二是 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如对“以营利为目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上下滑动查看政策全文🔽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https://www.fujian.gov.cn/zwgk/zxwj/szfwj/202508/t20250814_69914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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