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之间,
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以案释法
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如何平衡平台经济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考量。
2023年7月的一天下午,小赵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与平台公司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发生纠纷,小赵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小赵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赵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骑手劳务雇佣合同》,但是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小赵通过平台公司软件注册成为外卖全职骑手,直接接受平台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提供的劳动属于平台公司的业务范围。虽在平台上接单,但需按照平台公司的出勤时间和接单数量开展配送服务,平台公司亦对小赵的派送服务进行管理并可作出调配,对于时间和单量不达标的视为无效出勤。双方签订的《骑手劳务雇佣合同》中也约定小赵在工作中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并要求骑手们应按照《骑手工作流程》《骑手突发事件处理规范》《群体事件处理流程》等进行外卖配送。双方虽未约定最低工资,但平台公司根据小赵的送单量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对超过一定单量的还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予奖励。因此,双方存在人身上和经济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显与双方之间签订的《骑手劳务雇佣合同》载明的劳务关系不符,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保障平台劳动者的权益就是从根本上保障平台经济乃至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健发展。平台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忽视依赖平台谋生的劳动者的合法需求。在审理类似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主体资格的认定出发,根据配送员是否接受公司的考勤、排班、请假等事项的管理,公司是否按照配送员提供的服务按月支付报酬,配送员从事的配送工作是否为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来综合判定配送员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和县法院
(2025年第172期/总第276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