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咨询,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和探视问题。

1.非抚养一方可否因为抚养一方再婚生孩后而争夺得到抚养权?
不能,根据法律规定,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之一时,可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显然,抚养一方再婚生孩并不是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因此非抚养一方不能仅因此而得到抚养权。
2.一方可否因另一方不支付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而拒绝探视或反之?
不能,支付抚养费是非抚养方应尽的一项义务,配合探视也是抚养方应承担的一项义务,两者互不影响,一项义务并不因另一项义务未履行或按约履行而丧失。
3.若一方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的对策是?
可以协商,也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若仍不支付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同时,如果原先抚养费已经因环境或客观情况的改变而需提高时,也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4.若一方不履行配合另一方探视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的对策是?
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若不配合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5.离婚后,父母很难,但孩子更难,毕竟他位于两者之间,总容易以为是自己不好才导致父母离婚,更有甚者,有些父母要求孩子站队,孩子知道什么呢,那么小就要被迫选择对一个最爱的人表明不喜欢从而讨好另一个最爱的人。所以,既然离婚了,就给彼此留点体面,更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虽然已经不爱了,但至少尽量保持一个较为和谐的低频沟通模式,让孩子能够得到正常的父亲或母亲的探视,也能得到正常的来自父亲和母亲的抚养费的支持,感受到父亲和母亲各自对其的爱,让其不至于太过自卑或对父母有畸形的想法。听到这些,总是很心疼,愿更多孩子们能正常成长,愿世间多播种一点幸福和爱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