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欧洲,特别是德国参展时因知识产权问题被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企业不在少数。

1.法律框架:trips 协议,巴黎公约,维权指令enforcement directive,各国法律
2.德国
(1)外国公司的展位可以视为其临时营业地,第三方可向展位拥有者或其代表人发送德语法院文书(例如临时禁令或传票),而不需要提供翻译
(2)可能问题:警告信(如由律所发出,还将包含因此产生的律师费);法院发布的临时禁令(可能紧随警告信之后)进行展台和展品查封(针对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门法院,法庭决定可能会在收到请求后的数小时内通过ex parte proceedings单方程序 不经听证直接做出,原告无需预先支付法庭费用,法警可直接在展位发送并执行法庭令状,被控侵权人必须立即停止展示侵权产品,即便法庭令状最后未获得支持展览也因此受到干扰);展会主办方的介入或调解;海关对产品进行没收(故意侵权知识产权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经常营业地在欧盟外的公司海关可受理侵权投诉,海关查验事公司及其律师若发现展位上侵权产品可向海关官员投诉,海关可没收侵权产品(没收时常可在展会开始前进行,产品没收不产生律师费外的额外费用),通常由专门律师协助如协助判断是否侵权)。
(3)注册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在德国并无实质审查,却可以在展会维权时作为推定有效的维权基础
(4)应对:展会前分析风险,展会前向所有德国法院提交保护函(电子提交,同时提交不侵权国无效分析),随身携带所有相关文件,谨慎处理相关信息和广告,来访者询问特定技术信息或对特定技术细节拍照须格外注意,不要携带太多现金或贵重设备因为可能被扣押,若收到警告函应立即通知律师
(5)如收到临时禁令,立即联络律师,第一时间对临时禁令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禁令(递交异议陈述,不侵权论据,可要求损害赔偿,可能会在展会结束后口审,若复杂则可能需要8-18个月普通法庭程序解决)
(6)若不提异议,临时性禁令产生的法庭费律师费及查抄展台费用都由被执行方承担
3.法国
(1)民事及刑事途径:saisie-contrefaon(证据采集),仿冒产品扣押,如不采取行动可能使著作权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可单方请求法官中止展览
(2)行政途径:海关官员可在展会上查封侵犯下列权利产品:商标,著作权,邻接权,注册外观设计权,前提是,海关已经将其行动意向告知公诉人,因此不包含发明专利
4.意大利
(1)民事途径:
展会前的临时措施:证据采集,扣押和禁令(需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失,较高的侵权可能性,不需授权专利,公开国通知过被请求人即可)
(2)刑事途径:
条件:无疑义的抄袭,故意侵权。救济方式包括一般措施/证据采集/临时查封
替代措施:展会主办方仲裁:前置证据采集,被侵权人可向官方证据采集人员口头投诉,相关工作人员查验展台采集证据,口头审理对原被告陈述进行录音,口审结束后一个小时内出具书面决定,决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如发现侵权,立即移除侵权产品
5.西班牙
(1)行政途径:海关查封将于展会展出的疑似侵权产品
(2)民事途径:中期程序,证据采集扣押禁令,依照权利人请求禁止特定产品展出,现场确认是否侵权,公证员公证产品在展会展出的事实,查验被诉侵权人掌握的财务商务银行海关相关文件
(3)刑事途径:证据采集程序,临时查封措施。
条件:明确的抄袭,故意侵权,单方程序,警察启动单方程序需由公诉人确认
6.荷兰
(1)民事途径:
紧急案件的临时禁令:inter partes(简易程序,传票送达后2-4周口审,2-4周后出判决),ex parte(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被告可以请求对决定进行复审))
扣押侵权产品:ex parte,法院一般默认做出扣押决定,证明不侵权或权利无效,可撤销
证据保全:如有证据支持侵权结论,提供相关产品的产地及销售渠道信息
(2)行政途径:海关扣押,要求对侵权产品的详细描述,海关不对权利的有效性和侵权可能性进行审查,权利人需要在10日内提起侵权诉讼并通知海关
7.瑞士
(1)民事途径:诉中禁令(ex parte单方程序,由相关区域的高等法院启动,需举证证明其有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度可能性,紧急性以防止损害扩大,法官可以要求请求人支付担保金,法院可能决定扣押侵权产品,责令出具产品清单,禁止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和展出,扣押相关文档),在临时禁令公布后,被请求人可以抗辩
(2)刑事途径:主管机关自行或依请求在展会上执行3天-5年监禁,当职业使用且主观故意时;还可扣押销毁仿冒产品
替代措施:由展会组织者设立或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执行维权,程序由参与者决定,决定仅在展会期间在展会上有效;还有日内瓦palexpo展会快速维权程序;巴塞尔(钟表和珠宝展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