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得(刘xx与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IRAC):

1.事实:刘xx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钱11万5千元,款项打至汽车公司账上,另外与保险公司已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见下述);刘xx也与汽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每月支付3500多元,共租36月,全部支付完后车子所有权归刘xx所有。如刘xx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汽车公司有权同时或单独采取下列措施:11.2.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0.3%/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逾期超过三天未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金额及一切应对款项或者收回租赁车辆并解除本合同;刘xx,保险公司,银行签订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范围为14万多元,若刘xx未按时向银行支付每月费用,保险公司对所有未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向刘xx追偿;保险公司与汽车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保证保险协议,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保证承担不低于保险公司100%赔偿责任。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抵押合同,汽车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保险公司为抵押权人,汽车公司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在保证责任内优先受偿车辆。
车辆购买人刘xx从银行处借款11万多购买车辆,款项直接打入汽车公司账户内。刘xx再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10期后不再支付并逾期112天,银行已作为借款方得到担保人保险公司履行保证范围内8万多块后向刘xx追偿,刘未支付,汽车被汽车公司拖走,刘并未报警,保险公司起诉刘追偿费用,并要求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就汽车拍卖价格范围内优先受偿。
2.争议焦点:(1)是否可以拖车和要求支付所有费用同时主张;(2)拖车导致损失或盈利的费用(3)拖车和支付所有费用主张是两个个体,是否须另案起诉?
3.法律规则及裁判思路:
大前提:(1)刘xx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钱11万5千元,款项打至汽车公司账上,另外与保险公司已签订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范围为14万多元,若刘xx未按时向银行支付每月费用,保险公司对所有未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向刘xx追偿。(2)《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可知,“11.2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同时或单独采取下列措施:11.2.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照0.3%/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逾期超过三天未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金额及一切应对款项或者收回租赁车辆并解除本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小前提:刘xx再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10期后不再支付并逾期112天,银行已作为借款方得到担保人保险公司履行保证范围内8万多块后向刘xx追偿,刘未支付
主要结论:(1)刘xx承担8万多费用;(2)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保险公司在汽车拍卖款内优先受偿
问题:到底是租赁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停止支付到拖车期间费用是否无须承担,汽车被拖走占用期间费用是否无须承担,合同约定拖车支付全部费用是否只能二选一,追偿权对金额是否有限制是否对刘有限制刘是否是签字方,谁有车辆所有权,车辆抵押权是否有效
另诉:油补,借款合同,租车合同
注意:汽车公司拖车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报警,如果拖去继续租出继续盈利呢?
疑问:车辆归属权,优先受偿,连带责任,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抵押权,汽车拍卖款优先受偿后,刘xx与汽车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