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響下,政府放寬援助計劃條件,助企業渡過寒冬
政府修訂《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行政法規,放寬申請條件,將中小企業營運期限由原本規定至少營運 2年降低為 1年,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實施期為 6個月。對於法規生效當日已開展的申請程序亦適用有關修改規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已公布在今日 (9日)出版的特區公報。政府稱,本澳正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所帶來的巨大影響,在全力應對疫情導致的公共衛生及安全問題的同時,各行各業亦備受衝擊,其中以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困境尤為艱難,政府決定向中小企提供適切的支援。政府 2003年推出中小企援助計劃,合資格商戶可獲最高 60萬元援助,償還期 8年,獲批日起滿 18個月償還首期款項;清還款項的合資格企業,可再次提出申請。
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20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第14/2006號行政法規、第2/2009號行政法規、第11/2012號行政法規、第12/2013號行政法規及第15/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及第二十條-A修改如下:
“第九條
申請要件
一、〔……〕
(一)〔……〕
(二)申請的中小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最少兩年,但不影響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二、〔……〕
三、為應對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且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造成實際不利影響的事件,第一款(二)項所指中小企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營運期間要求為最少一年。
四、上款規定的實施期間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原第三款〕
第二十條-A
例外規定
一、如中小企業曾根據第12/201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獲批給援助款項,且符合第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的申請援助款項的條件,該援助款項金額上限為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金額上限扣除該所中小企業曾獲批給的援助款項金額。
二、〔……〕
三、〔……〕”
第二條
在時間上的適用
本行政法規對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條-A規定的修改,適用於在其生效之日已開展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申請程序。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資料來源: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