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公元前451至452年,古罗马的法典编纂委员会制定《十二铜表法》并公布于众,其中第五表第三条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此为遗嘱继承法律规定之始。

遗嘱继承发展至今,已逐渐成为一种简便易行且普遍应用的财富传承方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订立遗嘱的比例已达到八成以上,然而我国目前的订立遗嘱比例仅有千分之一左右。究其原因,大概就是忌讳谈论死亡、自认年轻与此无关或认为法定继承等方式足以满足财富传承的需要等等。
我们固然希望能够健康长寿,但现实有时并不能遂人愿,关乎财富传承如此重大事项还是尽量避免轻率的决定,未雨绸缪的订立遗嘱意义重大。
1. 避免继承所导致的纷争
本是亲人,却因纠纷之源——遗产而反目成仇,绝不是我们想看到的情景。
笔者曾遇一案,一向健康的被继承人在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故去,身后留下正在经营的公司,股权,不动产,汽车等等遗产。家中妻儿闻讯赶至事发地准备处理后事,与此同时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想在处理后事及遗产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不想把他们所认为的属于“自己儿子的财产”留给儿媳,于是一场继承纠纷就此拉开序幕。一方是悲痛的妻子带着年幼的孩子,一方是悲痛的父母,然而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也不曾有保险、信托等其他处理财产的方式,一切归于法定继承范畴。且不论如何分割财产,此案前前后后半年有余,双方展开拉锯战斗智斗勇,让我们作为事外旁观者都感到甚是唏嘘。所以说,为避免这样的场景出现,订立遗嘱极为必要。
2.保全财富

个人奋斗一生的财富来之不易,如果因为分配不合理而导致财富虽暂时有人继承却无法长期维持,如此艰辛的付出也就付诸东流了。如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不动产、股权等等,发生法定继承时存在多个继承人,由谁来继承不动产,由谁来继承股权呢?这时如有生前所订立遗嘱的指示,可将不动产分配于不善于经营的继承人以维持一定水平的生活,股权等分配于有能力经营的继承人,在保全财富的同时还得以实现财富增值。这样就可以依各继承人自身情况,既满足各自所需,又能保全财富,避免纷争。
3.妥善处理含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每个人都有一些珍爱之物,比如有人爱好收集古董,有人爱好集邮,有人爱好绘画雕塑等艺术品,有人爱好收集音乐大师演奏过的乐器,不胜枚举。这些在被继承人生前极为珍爱的物品,在其故去后若没有遗嘱分配,就进入到法定继承的程序,多数情况下分配的依据就是物品的评估价值而非个人的兴趣爱好了。订立遗嘱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珍宝所托非人,能给如此珍爱的物品找到一个好的归宿,由真正珍视它们的人继承,方能匹配自己对它们的珍爱之情。
4. 掌握支配财产的主动权

在我国,老人在生前就将个人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的情况十分常见,如子女孝顺可能并无大碍,但若是子女不孝,手中已无财产,老人该如何自处?我们询问过一些老人如此决定的原因,基本上是认为故去之后财产肯定会由子女继承,所以早一些过户到子女的名下也无妨,他们可能还会因此对自己更好一些。但确实存在一些令人极为愤怒的情况,比如一位老人在将不动产过户到其子名下之后,其子占据该不动产并将老人赶出,甚至连房门都换锁,不允许老人再进入,老人无处可住只得暂居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场所。然而老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不可能把该不动产再判归老人所有,至多判决老人的居住权,而且即使判决了居住权,如何执行也是有很大阻碍的。订立遗嘱可以确保故去后遗产依据遗嘱所述分配,切不可在生前就散尽千金,将主动权递至他人之手。
因此,不论您是否有万贯家财,不论您是而立之年还是古稀之年,稳妥的做法还是订立一份遗嘱,未雨绸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