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前,大家大多羞于谈钱。男方女方不是甲方乙方,感情是深厚的,钱是不重要的,谈钱伤感情。婚前人人都爱【时间煮雨】中的那一句“我们说好不分离,要一直一直在一起,就算与时间为敌。就算,与全世界背离。”但钱在婚姻中是不可回避的,婚前跟你谈钱的人,是想跟你走得更远的人。好的,在华丽的分割线之前,下面先说法律。
近期被咨询最多的与婚姻有关的法律事项如下:
1, 婚前或婚姻中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婚前或婚姻中双方财产约定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婚姻中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 父母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 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分割问题。
结合公司法第7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可考虑以下方式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前一定要好好谈谈钱,只谈感情太伤感情了。
来咨询的案例中,95%的客户都没有签过婚前财产协议,原因多是“还没结婚就谈钱多伤感情!”但是否可以从另一个方向考虑,结婚时太草率,妥协压倒了坚持,结果只证明了一句话"抱着不认真的态度生活,最终会被生活所惩罚”。法律在婚姻财产约定上,给了夫妻双方约定的优先权,只有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时候,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婚姻中有一千种财产的组合。相对于法律的定性规定,约定能更好地体现双方的意思自治。连结婚这么大的事儿都商量好了,还差这点钱的事儿吗?
婚前没想过谈钱?那么到底是想过同舟共济的,别再为清算伤脑筋了。
人生当中的任何选择,都避免不了“亏损”。辛辛苦苦养大的公司,可能说垮就垮了。你付出的一切,都注定了在某一天是要失去的;生命来时就是奔向一场死亡。如果没有这种通达和豁然,那么你此生都会在计较中度过。想想当年够胆为他(她)唱的那句“为你我用了半年的积蓄,飘洋过海地来看你”,你是用了真心的。爱一个人爱得要结婚是要够胆的,不爱了也要够胆分开,不再计较,不再重逢,形同陌路,各自安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