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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起算点计算,兼评两岸接受遗赠方式的对比

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起算点计算,兼评两岸接受遗赠方式的对比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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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是双11,你买了什么,想送给谁?除了物质的东西,是否想过送他一个真诚的建议作为礼物?在这个买买买的日子里,就让我们送给你一个建议——当你知道有人送你东西,除了高兴和不好意思,记得要明确的表示:“我


今天是双11,你买了什么,想送给谁?除了物质的东西,是否想过送他一个真诚的建议作为礼物?在这个买买买的日子里,就让我们送给你一个建议——当你知道有人送你东西,除了高兴和不好意思,记得要明确的表示:“我接受!”而且,要尽快!

 

中国大陆《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规定,受遗赠人要想获得遗赠,就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不作出意思表示的受遗赠人的沉默推定为放弃遗赠。

 

“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

 

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遗赠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应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受遗赠人在期间届满后无表示的情况推定为默认接受,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与此相反。遗赠作为立遗嘱人单方的、无偿的行为,作为受遗赠人的人往往并不能及时知道自己作为受遗赠人,故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确有一些因为不知道接受遗赠还需在两个月的期间内做出积极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立遗嘱人的遗愿并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的例子。

 

台湾地区关于接受遗赠的时间及方式的规定

 

在此话题中,我们来借鉴下同属中国文化的海峡对岸关于遗赠的规定,对比评述此条的合理性及调整方向。

第一,有关承认或抛弃的期限,而台湾地区对此未作规定,解释上认为受遗赠人可以随时抛弃遗赠。台湾地区“民法”第1207条从保护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出发,赋予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受遗赠人承认遗赠的催告权。

第二,有关承认与抛弃遗赠的方式,在大陆地区,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台湾地区未明确规定遗嘱的承认或抛弃的方式,一般认为,遗赠的承认或抛弃应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无须采用法定方式。既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表示,也可以以默示方式进行。

第三,关于沉默应推定为承认还是抛弃遗赠?在大陆地区,《继承法》第25条规定对于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间届满后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台湾地区“民法”第1207条则规定期间期间届满后尚无表示的,视为接受遗赠。


综合以上,本着最大限度保证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将遗赠的接受与放弃的方式修改成默认推定为接受遗赠,不仅更利于充分保护遗嘱人按期生前意愿自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而且也可以避免因为对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这一时间界定的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到期不表示推定为默认接受的方式,继承人为了早日实现其利益,会敦促受遗赠人尽快做出接受与否的明确表示,这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双方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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