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认为离婚时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过错方应当被法院判定少分或不分的不在少数。真的是这样吗?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呢?
我们首先来看什么是法律所认定的“过错方”,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过错情节的字只有下述条款: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注意,上述条款规定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得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而非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第一,一方要存在过错,且因此引起离婚;
第二,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即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无过错。
而对于是否构成过错的判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标准的把握也较为严格:重婚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不多见,较为常见且大家对于适用条件易产生异议的是另两种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请注意,此处明确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只是有婚外情,而未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无法构成“与他人同居”。
而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过错方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多以造成伤害程度、伤害持续的时间等作为判断依据。比如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轻伤级以上的身体伤害,再比如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多次造成身体伤害等等。
对于赔偿的内容,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
就赔偿的数额,财产损害及人身损害比较易于理解,以填平损害的原则确定数额,而精神损害,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有其特殊性,与上述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考因素并不能完全吻合,司法实践中确定精神损害数额时除了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造成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之外,还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认错态度、是否得到无过错方的谅解以及无过错方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因素。

虽有法可依,但大家也不要对离婚损害赔偿报以过高的期望,不仅仅是离婚损害赔偿,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赔数额十分有限,通常情况下也就是在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区间内予以判决。笔者认为这已与当今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无法匹配。试想,在一段婚姻中能够构成法律规定的过错方,另一方通常是长期甚至常年收到生理、心理的伤害,而在离婚中仅得到这一点赔偿金额显然是无法与其收到的伤害相对应的。
今天提及的法律条款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并没有对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那大家常提到的,对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又到底是怎样的呢?
敬起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