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63岁“音乐教父”罗大佑推出《家III》专辑接受专访时透露已立好遗嘱分配财产,让5岁爱女Gemma无后顾之忧。
罗大佑(Tayu Lo),1954年7月20日出生于台湾台北,是台湾省苗栗县的客家人,祖籍广东梅州市区梅县区,创作歌手、音乐人、作家。1982年,罗大佑推出首张个人专辑《之乎者也》,被称为是“在台湾国语流行乐坛投下的一颗改变流行乐史的原子弹”,之后,他的《童年》、《光阴的故事》、《恋曲1990》等红遍大江南北。整个80年代,都堪称是一个“罗大佑时代”。
1999年罗大佑与相恋11年的第一任妻子李烈结婚,成婚过程很浪漫,但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一年半就结束了,两人在这段婚姻中没有生育子女。2010年9月,罗大佑在巴厘岛与第二任妻子也就是现任妻子Elaine结婚,罗大佑跟妻子通过“试管婴儿”老来得女,2012年08月15日妻子顺利诞下女儿Gemma,罗大佑也升格当爸。

近日台湾媒体报道,63岁“音乐教父”罗大佑推出《家III》专辑接受专访时透露已立好遗嘱分配财产,让5岁爱女Gemma无后顾之忧。其实,名人通过遗嘱等形式对财产进行安排保证在其身故后遗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妥善分配或避免继承人之间因巨额财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矛盾纠纷的行为早已司空见惯。众所周知,香港歌星梅艳芳在2003年12月因患宫颈癌去世已10年有余,梅艳芳去世时留下价值约3000万至3500万港元的资产,随着香港房价上涨,其遗产至今被认定升值到港币近1亿元。她就曾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并成立信托基金管理其遗产。
其实归根到底名人设立遗嘱的原因无非以下两点:其一,名人生前积攒的财富总量往往是巨额的,这巨额的财产利益无时无刻不挑战着其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是与财产完全不相干的第三人的道德底线。为避免可以预见的因大额遗产导致的矛盾纠纷,名人往往于生前还掌握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时就对自己身后财产的继承分配问题进行安排。其二,无遗嘱时遗产要依照法定方式继承,即使法定继承人之间不会因巨额遗产导致纠纷,被继承人自身可能也只想把遗产给予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特定主体而非全部,此时订立遗嘱就是一个好选择。

根据台湾民法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为:“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对配偶继承权的规定在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下列各款定之: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具体到罗大佑而言,只要他的女儿Gemma在他身故后仍在世,就当然地成为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配偶在台湾法中可说是一个特殊主体未和其他亲属一起进入遗产继承人顺序排列,而是依照法律与不同顺位继承人同为继承时,直接分得遗产的相应比例。这与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不同,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然而,依照台湾法律,父母不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当然罗大佑的父母均已去世,故不论依照大陆法还是台湾法,对于罗大佑遗产的继承都不涉及其父母的问题。
依照台湾法,罗大佑的继承人就是其妻子Elaine和女儿Gemma。同很多名人一样,罗大佑做出订立遗嘱的决定应当也是为身后财产继承和分配做准备,从他本人谈及遗嘱时的态度和他与女儿之间悬殊年龄差距的现实来看,他订立遗嘱大概就是出于担心自己无法陪伴女儿成长到出嫁的全过程,假如在女儿还未成年、心智还未完全成熟之前自己就离开女儿,面对其他顺位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有心人”基于对自己遗产的觊觎可能给女儿未来生活带来的无穷困扰,乃至女儿不幸丧失遗产所有权或控制权从而失去很大一笔支持生活的财富等情况,有了这份遗嘱安排,罗大佑可能也能离开的放心些。当然,罗大佑本人尚未在媒体上公开过其遗嘱的具体内容,故我们也不宜对他的遗嘱目的妄加揣测。另外,台湾民法继承编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有关于特留分之规定:“继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规定: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故假使罗大佑真的在遗嘱中将全部财产都继承给女儿,也需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至少其配偶的特留分还是需要保留,如果遗嘱中的规定与特留分条款相冲突,那么相应部分的遗嘱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其实,往深处考虑这其中可能还会涉及婚姻法的问题,这会直接影响遗产范围,因为他的全部财产可能一部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部分则属于和现任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在他本人去世而妻子仍在世的情况下,不能全部作为遗产去继承,遗嘱中也需对遗产范围进行明确,同样不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然而,我们不禁又要思考:在中国大陆法律视角下,订立遗嘱就能保证财富稳妥地按照被继承人的想法转移到其所想的继承人手中吗?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法院每年处理的继承权纠纷案件中,争议遗嘱有效性的案子不计其数,遗嘱一旦被认定无效,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目标将失去实现的可能。即使遗嘱被认定为有效,其他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仍然有认为遗嘱分配结果不公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诉讼结果也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无法预见的,再退一步即使最终判决全面支持了被继承人遗嘱中的遗产分配安排,但是整个诉讼过程给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带来的时间、精力、财产乃至名誉消耗也是难以估量的。
其实不止明星,很多企业家、创业者、家族企业都不同程度地涉及身前财产身后如何分配继承的问题。遗嘱究竟应当如何设计或者遗嘱还可以与哪些传承手段和工具相结合,这不是能够“批量解决”的问题,不同的被继承人财富总量的区别,财富传承目标的差异,相关继承人的组成范围和家庭结构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继承安排。财富传承无小事,律师的专业化服务才是正确的解决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