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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是一买了之——受益人变更你了解得够多吗?

保险不是一买了之——受益人变更你了解得够多吗?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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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受益人原来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身份,不需要交一分钱就享有一份可期待的Money。但期待只是可预见,现实却是残酷的,毕竟受益人的身份完全仰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可给也可撤,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受益人变更是

导语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这本来是一个令人羡慕的身份,不需要交一分钱就享有一份可期待的Money。但期待只是可预见,现实却是残酷的,毕竟受益人的身份完全仰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可给也可撤,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受益人变更是常事。有如拿走你前方的那颗可以看见的苹果,法律上的受益人变更是否也是这样简单粗暴?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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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万象

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怎么办

NO.1

退休老人张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并指定其子小张为受益人。后由于小张结婚因住房问题跟张某产生了矛盾,张某于是搬去跟其女儿同住,并在亲友的见证下将终身寿险的受益人变更为女儿,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张某去世,儿子和女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那么,在保险公司没有收到变更受益人通知的情况下,应当向谁支付保险金呢?

“口头”通知是否有效

NO.2

梁某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身故险,受益人为其妻王某。梁某后因车祸死亡,在其住院期间,梁某派其子到保险公司告知要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派调查员前往医院对梁君的意思表示进行录像,虽然梁某四肢瘫痪、不能说话,但录像中显示其能明确用头部及眼睛动作对调查员的询问予以回应。那么,以这种“口头”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是否需要通知投保人

NO.3

高某为其妻赵某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高某,并每年向保险公司缴纳6000元保费。好景不长,赵某因病去世。高某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但被告知赵某在生前已经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其母亲。高某对此表示不知情,并表示如果知道受益人已经变更,自己绝不会继续缴纳保费。那么,赵某未通知高某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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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窥究竟

要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入手。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之时起生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无效。

谁能变更?


法条明确受益人变更的主体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并且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

何时生效?


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此外,我们也可以从法理角度进行一番分析。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利益的享有者,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本身就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不会对他人权利造成损失。对保险人而言,只不过是更换了保险金支付对象;对原受益人而言,虽然失去了保险金请求权,但这原本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赋予的一种期待权,原受益人也并没有为此支付相应对价。因此,受益人的变更其实就是被保险人单方意思自治的产物,应当自变更意思表示于外时即产生效力。

通知意义何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通知虽不产生变更生效的法律效力,但可成为保险人的对抗依据。虽说受益人的变更只是被保险人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支配,但权利的实现终究需要保险人的知晓配合。若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使保险人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虽然造成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落空,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进行抗辩从而不承担责任。

通知是否必须书面?


如上所述,通知只是对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履行的一项程序,目的是确保保险人知晓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以免理赔时发生纠纷。法条中的“书面通知保险人”并不是强制性规定,之所以强调书面,是因为相对于口头而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凭证更能证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其他形式同样能证明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变更,那么通知的效力也算实现。

是否需要通知投保人?


当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需要通知投保人,也没有规定保险人有告知投保人的义务。但实践中,投保人往往是保费的缴纳者,也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者,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很可能会侵害投保人的合同知情权。此时若保险尚未理赔,投保人可以通过解除或转让保险合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更多情况下投保人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发觉受益人发生了变更,此时解除保险合同已经是不允许。为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得依赖投保人的额外注意或者是保险人的善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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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说不练假把式

具体问题见真章

案例分析

NO.1丨

张某在亲友的见证下进行了受益人变更的意思表示,但并没有通知保险人。张某的变更行为虽然已经生效,但保险公司可以未通知为由主张对抗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儿子支付保险金,至于儿子和女儿之间的最终保险金的归属,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行解决。


NO.2丨

梁某虽然四肢瘫痪、不能说话,但已经通过头部和眼睛对保险公司人员表达了进行受益人变更的意愿。至于是否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不是变更行为合法有效的法定条件。因此,梁某的变更行为是有效的。


NO.3丨

我国现行法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有通知投保人的义务,因此赵某变更受益人为其母亲的行为并不违法。而此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高某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法的角度看,高某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性质、内容并未产生误解,只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他人的行为使合同内容发生了变更,因此高某也不能依据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如此看来,受益人变更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心念一动就完事那样简单。为避免保险金受领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还是该了解的了解全,该做的都做全了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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