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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幸福美满相信是所有家庭追求的心愿,但一路走来,当年那些死生契阔、你欢乐你悲伤,我都陪着你的誓言太容易烟消云散,名利、金钱、美色都让婚姻道路充满坎坷。在现下离婚案件中,婚外情导致夫妻关系瓦解的情形屡见不鲜,面对婚姻入侵者,被出轨一方有震惊、有委屈、有愤怒,于是有大打出手的,有当众羞辱的,有跟踪偷拍的,这些做法是否可取?是否具有法律的正当性?
1、 用拳头说话逞一时之气,却可能招致牢狱之灾
东窗事发,原配首先是震惊,然后是愤怒,对自己爱人的愤怒,对婚姻插足者的怨恨,甚至是非婚生子的憎恶。于是有人要暴打第三者,出气泄愤,自己柔弱找铁哥们出面,拳打脚踢更有甚者用器械对第三者其身体进行伤害,更有人因愤怒而生疯狂,雇凶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这里的伤害标准需达到法定的轻伤,一旦构成轻伤,会被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只是构成轻微伤,达不到犯罪判刑的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愤怒让人疯狂,冲动是魔鬼”所言非虚,因为别人的过错搭上自己的尊严、自由甚至更大的代价,终究是不值得。
2、 在公众场合暴力羞辱,盛怒之后只有凄惶
在微博热搜或新闻头条经常会出现“原配当街打插足者,扒光衣服引众议”等新闻,受伤害的原配们跑到第三者单位、或生活的小区、或大街上,义愤填膺暴打羞辱第三者,甚至撕破其衣服,引路人围观,好事者用手机拍摄视频发到网上,看起来愤怒得以宣泄,正义得以伸张,但其实这也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侮辱行为包括暴力侮辱人身,例如强剪头发、以墨涂人、扒光他人等行为,都对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产生了伤害性的影响。此外,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即所谓的“不告不理”,但若受害者坚持起诉,则很可能使得官司缠身。
3、 安装摄像头偷拍隐私,除了恶心还有什么?
婚姻中被出轨的一方,在盛怒之余,都会想把事情差个水落石出。于是跟踪偷拍、查配偶的通话记录、去酒店安装摄像头或是安装窃听器,即使目的是正当的,但手段也早已越过法律的雷池。
《刑法》明确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使用这类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此外,今年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首次加入了对具体人格权的保护,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私自安装摄像头、窃听器等窥探他人隐私,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目的,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被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打不成、骂不成、偷拍跟踪也犯法,原配该怎么办?
原配在这段婚姻当中应当怎样保护自身的权益呢?
情感上的愤怒、不满的宣泄是人性,但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我们可以理性思考。对原配而言,当下这段被插足的婚姻应当何去何从才是更应当考虑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这种情形下的无过错方给予了适当倾斜性的保护,例如:《婚姻法》第32条规定,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被插足的婚姻中,从纯法律角度讲要离要和的主动权基本上都掌握在无过错方手中。如果你相信对方的悔悟,并对这段婚姻还抱有希望不能舍弃,那么就理性的坚强起来,用智慧面对;如果你决定终结这段失败的婚姻,与其被一个已经要放弃的人拖下泥潭,不如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尽力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运用法律的武器惩罚违背承诺的另一方,努力在遇人不淑之后让自己今后过得更好!
(本文由赵苗、林娜指导,肖蕾撰写)
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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