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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大战遇到保险,可以撕得不那么难看?!

当离婚大战遇到保险,可以撕得不那么难看?!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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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毕竟是一场糅合了感情、亲情、责任、财产的人生旅程,当离婚大战遇到保险又会怎样呢?

安杰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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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毕竟是一场糅合了感情、亲情、责任、财产的人生旅程,当离婚大战遇到保险又会怎样呢?

写在前面


总体上说,婚内保单可以分割,分割的对象为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但是婚姻毕竟是一场糅合了感情、亲情、责任、财产的人生旅程,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时,若保单已经理赔的,则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则更多的需要依赖双方的意思合意对该财产做出处分。分保险既不像分房产、现金、车子那么赤裸裸,又不像分公司股权那么黏糊糊。除了法律规定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保险外,能分的保险由于现金价值的积累在保单前期是相对较低的,因此单纯的退保在离婚分割中未必划算,于是离婚时需要对婚内保单进行分割,协商转让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往往是双方的共同之选,既延续现有保障,又不损害保单自身的价值。所以,保险在帮助家庭提供基本的风险对冲的同时,也不失为在婚内寻求财务安全的一个妥善安排。


离婚时保单哪些要分,哪些不分?


要处理好夫妻双方对保险利益的分割,首先要确定保险的价值。一般而言,保险的价值可有以下三部分:一、保费;二、保单的现金价值;三、保险金。由于支付保费是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主要义务,投保人一旦缴纳即丧失所有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保费通常不予分割。本篇着重考虑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在离婚诉讼中是否需要分割。


分析上述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厘清的是离婚诉讼中什么性质的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

“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下文简称《纪要》)第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已明确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财产保险金是否要分?


财产保险中补偿的保险金被视为保险标的损毁灭失的替代物,虽然价值存在的形态发生了改变,但财产的归属并不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财产保险中保险金归属,应当以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为准:若保险标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则保险金为共有财产;若保险标的为夫妻个人财产,所得的保险金也应属于个人财产。在人身保险中,由于受益人是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则应当以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



还没有出险,保单现金价值是否要分?


有些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期限较长,离婚时合同往往未到期,此时保险价值只要是由保单的现金价值来确定。《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但这不意味着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因为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中被保险人提取作为保证金的部分,若婚姻存续期间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由此形成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保单“怎么分”?


保单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对保单进行协议分割。首先要说明的是,由于上文提到的保险价值的请求权主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为了更利于分析离婚诉讼中保单的分割问题,下文将着重考察夫妻双方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形。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此情形《纪要》第4条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若保单已经理赔的,则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即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一方为被保险人。此种情形多依赖双方合意。若双方合意退保,则可就退保所得的保单现金价值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双方合意继续投保,则可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即投保人的变更来实现对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的一方应支付相应的折价给对方。


但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则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寻求适当解决方案。


死亡险和生存险

根据《纪要》第五条规定,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了以对方为受益人、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险,保险金应为受益人所有。离婚诉讼中被保险一方可通过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以弥补离婚带来的保险利益的缺失,但应支付对方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以作补偿。此外,依据人寿保险中的生存险获得的保险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上述几种保单分割情形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保险金条件成就的不确定性,在离婚时它可能只是一种预期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较为常见。但现金价值的积累在保单前期是相对较低的,因此单纯的退保在离婚分割中未必划算,于是就具备了其他的可能性,比如通过双方协商转让保险合同、变更受益人,从而延续现有保障,不损害保险的内在价值等,尤其是涉及孩子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这方面的作用更加显著。


写在后面

结婚遇人不淑算人生一大悲哀,离婚往往伤感情伤神伤体面,作为聪明人,一定要了解一定的法律常识为自己的生活未雨绸缪,遭遇婚姻破裂时,可以保障生活不致受到太大影响。对于婚内购买保险来说,它除了为家庭风险对冲、财产安排提供了保障,面对劳燕分飞分割时,往往具备了更多协商的空间,因为利益没有那么直接,又往往涉及子女和感情,歇斯底里剑拔弩张可能几败俱伤,不如理性协商,既延续了保障,又相对柔性地解决了问题,无须过分剑拔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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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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