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新个税法实施在即,你必须了解的三个要点、一个疑问

新个税法实施在即,你必须了解的三个要点、一个疑问 苗绘财富研究院
2018-11-02
2
导读:年底将近,我们马不停蹄地忙于法院突击开庭结案、金融机构密集营销活动;还要见十万火急协助客户对海外资产的持有架构进行调整,皆因个税改革的两个配套文件。之前所有的观望和不着急,都突然火烧眉毛、十万火急。本


写在前面

10月29日一代大师金庸先生归西,王光英老先生也在同一天逝世 - 阐述今天的话题之前,先向两位堪称伟大的老先生致敬致哀!


2018年再有两个月就结束了,大洋彼岸的特朗普继续搞事情,居然要通过总统行政令的方式废除美国出生自动获得国籍(赴美生子的从业人士早已哭晕一大片);安倍来华访问让政界民间充满期待;保险金参与股权投资的规定再度放宽、赶走的妖精又被请回来,A股终于翻红了。不禁感叹,2018年还有多少时局变化和生老病死没有揭幕?


年底将近,我们马不停蹄地忙于法院突击开庭结案、金融机构密集营销活动;还要见十万火急协助客户对海外资产的持有架构进行调整,一切皆因个税改革的两个配套文件。之前所有的观望和不着急,都突然火烧眉毛、十万火急。本篇,我们阐述个税改革即将落地带来的各种冲击。


必须关心的两个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月20日,在刘鹤总理为股市打气的同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也发布了两个重量级的征求意见稿,一个是让大家终于喜大普奔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用减税的方式分担老百姓租房、买房、养娃、敬老、再教育的沉重负担;另外一个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两个征求意见的窗口期均只有14天,到11月4号结束。很多人不以为然,其实和我们息息相关,建议大家积极参与:比如赡养父母也应该按照养小孩儿一样按人数增加抵扣额。

 

       两个文件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预计和正式生效的文件有实质性差异的可能性很小;而且,预计相关部门会配合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年内正式发布这两个文件,并于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征求意见稿要想通篇看完和看懂,都绝非易事,我们给大家总结一下和跨境客户有关的三个要点和一个疑问。


要点一:大陆淘金的外国人,“离境坐月子”依然享受安全港?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税务居民的定义引入了183天居住原则,代替了原来的一年规则。很多跨境工作的公司高管、在大陆淘金的港澳台同胞突然非常紧张 – 因为按照新法,他们在大陆待满半年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收入都要在中国交税!


于是大家纷纷询问,关心两个问题:(1)老法下的外国人“离境避税”是否还有用?即一次性离境30天或者累计离境90天就不算大陆税务居民;(2)老法下的5年豁免规则是否还有用?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4条终于明确了这两点:5年豁免30天离境规则依旧保留,即在华的外国人如果需要连续5年均在大陆停留183天以上,只要5年中有任何1年里一次离境超过30天,则其依旧不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无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交税。


消息一出,一大批跨国公司的高管和大陆淘金的外国人长舒一口气、放心不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享受安全港豁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此外,前述5年安全港规则仅适用于无住所个人。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点二:销户时的离境纳税申报不是遗产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这个规定引发了很多忧虑,这个移民销户的纳税申报,到底交什么税,是遗产税开征的先兆吗?是要开征弃籍税吗?

 

《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肯定不是开征弃籍税。根据征求意见稿,离境申报涵盖(1)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2)当年的其他所得完税;(3)申报和了结销户以前的欠税情况。


 第三十四条

 居民个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事项:

  (一)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

  (二)注销户籍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

  (三)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另外,规定里的“欠税情况”的申报需要密切关注,它究竟仅指之前税务机关已经落实的补税?还是意味着全盘自查或者税务机关有权翻查所有未报漏报的情况?

(未完待续)


推荐阅读

财产放在孩子名下就高枕无忧?错!

问度娘?!错的一塌糊涂的“遗嘱信托”

冰冰开路的影视娱乐圈自查从宽、抗拒从严?

内地与香港CRS生效,香港大额保单从此“裸奔”?

中产又要“挨刀”?——从房地产税征收的三个前提说起

P2P暴雷不断,普通人应当如何驾驭避雷?——续篇

保险+信托模式在中国如何实现创新?——上篇:从保险必须姓保说起




赵苗律师具有美国加州律师资格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扎实的商科背景。她曾历任多家世界顶级企业亚太区和大中国区法律顾问,对企业全球化、跨境投资有独到的见解。赵苗律师兼具公司法和家事法的背景,其专业服务获得了公司和私人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一致好评。


免责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安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苗绘财富研究院
围绕中国高净值客户和企业家的跨境涉外资产和家业保护、架构规划、传承、税务合规、婚姻和关系管理、移民和身份规划的资讯分享。所有文章均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亦不代表赵苗律师任职单位的观点。
内容 198
粉丝 0
苗绘财富研究院 围绕中国高净值客户和企业家的跨境涉外资产和家业保护、架构规划、传承、税务合规、婚姻和关系管理、移民和身份规划的资讯分享。所有文章均不得被视为法律意见或决策依据,亦不代表赵苗律师任职单位的观点。
总阅读4
粉丝0
内容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