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关注的山东某知名药企股权纠纷案,有人唾骂、有人唏嘘、有人扼腕、有人嘀咕,我们通读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判决、各方公布的邮件、公开信,以及临沂中院判决之后,与大家分享我们作为家族传承从业者的思考,希望对大家的疑问有所帮助。因为掌握信息有限,不当有误之处,请诸君包涵。
01
案件核心争议和信托无关,
而是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以及临沂中院判决认可的事实,鲁南制药与凯伦美国(Kunlun US)于2001年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Kunlun US代鲁南制药从第三方购买并持有鲁南制药的诉争股权。如果代持协议有效,则诉争股权将归属于鲁南制药,其结果对现有员工、股东、高管有利(现有股东的持股百分比相应增加);代持协议无效,对赵氏家族有利。
相关诉讼2017年先由赵氏女儿在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提起,因疫情等原因,近日做出判决;鲁南制药作为原告于2019年在临沂中院提起诉讼,2020获得有利于鲁南制药的判决。临沂中院做出的判决中认可代持的效力并支持鲁南制药提出的解除代持请求;而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则认为代持协议无效。
02
东加勒比海法院认定代持无效、涉诉股权归赵氏家族所有,逻辑如下:如果代持成立,则相当于鲁南制药买自己的股份。在当时(2001年)的公司法149条下,除非是为了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的目的,禁止公司购买自身的股份。如果是为减少注册资本买股,则在买股之后一定要进行减资的动作。鲁南股份当时没有减资,因此代持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而无效。法院进一步结合购买诉争股权的资金来源、相关股权转移历史,得出Kunlun US持有的诉争股权不属于鲁南制药、而归赵氏家族的结论。
虽然临沂中院2020判决在先、且认可代持的效力并支持解除代持关系,但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认为临沂中院判决系在当事人合谋情形下做出,从而不予参考。
我们通读临沂法院判决书,确实发现有蹊跷和值得商榷之处:被告Endushantum BVI,中文称安德森公司,直接持有诉争股权,由王姓律师及其配偶控制;被告对原告的代持关系的确认、尽快解除代持关系的诉求均无异议,且拒绝就其合理诉求(代持费用)提出反诉。看起来的确没有实质争议、很像是借助了国家法院公权力之重器、走个过场,有进行了俗称的“虚假诉讼”之嫌。而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实质的争议、或争议已经在双方内部得到解决,则法院进行判决,涉及违反“避免无实际意义判决“(mootness)的一般原则。
03
如果代持是否有效是个纯技术问题,
朴素地看看谁出了钱?
根据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来看,购买诉争股权的款项,系由赵董事长承担。曲折复杂的过程概括如下:Kunlun US从鲁南制药借款购买了第三方持有的鲁南制药股份,赵董事长使用自己的资金通过Kunlun US与鲁南制药合资设立了两家公司,并将本该分配给Kunlun US的两家公司的分红支付给鲁南制药,藉此归还了鲁南制药最初支付出去的购买诉争股权的款项。
从股权登记的角度而言,在2001年代持设立到2011年赵氏信托成立之前,赵董事长在股权登记上相当长时间都是诉争股权的所有人。
上述事实和逻辑进一步帮助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认定Kunlun US持有的股份应归属于赵董事长。
04
信托虽不是核心,但出现两次有何关联?
对案件是否有影响?
前文已阐述,本案的关键问题不是信托,而是股权争议的源头 - 代持关系如何判处。但本案确实出现了信托,而且这个信托安排也导致了今日的结果:通过临沂中院诉讼,股权被转移回给了鲁南制药。那就说说信托之“过”。
纵观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判决书,该案共涉及两个信托:2011年的“赵氏信托”以及2016年的“菩提树信托”。
赵氏信托系赵董事长生前2011年设立,委托人以及受益人为Kunlun BVI (赵董事长自己担任股东并控制),受托人为王姓律师配偶;根据相关判决引述王姓律师的陈述,是为鲁南制药发债时避免披露赵董事长信息等原因而设立。
菩提树信托系赵董事长身故后2016年-2017年被设立,委托人为王姓律师配偶,受托人为恒德公司(Hengde Co (PTC) Ltd,注册为一家私人信托公司,王姓律师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以及董事),受益人为王姓律师女儿以及赵氏女儿,王姓律师为信托保护人。根据相关判决引述王姓律师的陈述,菩提树信托是为鲁南信托上市、降低赵氏女儿税负、王姓律师配偶美国税务风险等原因设立。
这两个信托底层资产均系诉争股权,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这两个信托第一个受托人是王姓律师配偶,第二个是王姓律师一人股东的法人公司,均不是常见的红筹上市架构中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安排,但这个实践在香港、美国等海外信托安排中并不少见,个人(如家庭好友、成员)、受信任可控制的法人公司担任受托人都可以支撑信托关系。
至于本案出现非赵董事长所愿的情况,并非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安排和制度之过。赵董事长未在身故之前进行妥善明确处置的原因我们无从知晓;但王姓律师、其配偶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参与临沂中院的诉讼和执行诉讼判决中,立场和做法看起来确实和一般受托人或律师所所秉持的更加审慎的立场不太一致,其在给临沂政府的涵中陈述的逻辑也有诸多令人费解之处。
05
本案中的受托人换成离岸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有何不同?
本案一出,如何解决“托付之忧”?有人建议一定要选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其实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也有大有小、良莠不齐;从股东背景区分,有银行出资的相对规模较大的受托人,也有已上市、或私人、PE控制的;有美国本土的受托人,也有以离案辖区或香港为中心的受托人。总体上大型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介入,相较个人或家族控制的公司担任受托人,外部第三方受托人更容易稳定、持续、审慎、抽离;当然,这也意味着委托人控制力和管控的便利性的下降,还要面对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KYC的负担与门槛、沟通成本、设立费、年费、以及发生争议时解决成本上升等挑战。第三方商业信托公司不一定会让纠纷减少或者化解,但就本案而言,应该有机会避免仅基于临沂中院诉讼,就把股权转回给鲁南制药的情况。
06
本案一出,会给国内兴起的“家族信托”
蒙上阴影吗?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一出,内地财富管理行业纷纷担心“家族信托”遭遇信任危机。坦白地说,内地的家族信托发展还在比较初期的阶段,从用家族信托这个概念吸引客户、在机构存放资金、委托理财、购买相关金融产品,到真正用好家族信托、服务客户,内地家族信托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个过程中,行业参与者的商业诉求和客户利益的冲突如何平衡、信托结构本身的设计、信托文件的撰写、具体管理、销售引导、功能实现,均任重道远,本案带来的信任影响微乎其微,打铁还需自身硬。
07
结 语
没有制度保障、平衡与约束,所有的委托、代持、信托、信任,最终和赌博无异。没有尝到过权力滋味的,不轻言如果自己掌权会如何清廉公正;不曾面对巨额利益诱惑的,不妄断自己会如何秉持诚信。我们的快速发展是半个世纪以内的事,制度的成熟靠不断地实践。本案涉及国企改革后的成果和利益各方、考验企业家区分“国与家”、“公与私”的能力与智慧、折射了代持安排、信托制度、传承规划叠加参与人执业水平、人性考验、价值选择的矛盾与碰撞。在解决人无永生的问题之前,代持、信托、传承规划,就算千疮百孔,也只能尝试前行;律师的使用,不在股改、上市、代持、信托中聘请,总会在诉讼、继承过户中涉及。所托非人,不是聘请律师独有,大到恋爱嫁人、企业定太子、选接班人,小到挑医生给自己切肿瘤、开药方,人生本就是不断选择。责任、底线和边界,不止和律师有关,公司董事、受托人、甚至赵董事长均须受制度约束,各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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