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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索斯和桑切斯终于确定要在威尼斯举行豪华婚礼,据说就婚前协议,律师团队谈判了两年多,几度因为没谈完而推延婚期,堪比重大企业集团商业重组并购的谈判。
中国转眼改革开放几十年,造就了一批在世界舞台都有影响力的企业,个人和家族也累积了巨大的私人财富。伴随着一代离异、再婚、二代初婚和接班、50后的企业家也已经75岁,涉及企业和家业的因为“人”的身故、婚变而导致的损耗,应该被提高优先级、正视以对。
本篇我们结合团队办理跨境多国离婚案的经验深度与您分享“经得起挑战”的婚前协议为何必要、如何订立的相关细节。
01
两个家庭同阶层均非超富,结婚就是合力过日子,无须婚前协议
至于漫长婚姻路往下走,搭伙过日子不再是一方的最优选择时,是维持、还是离家不离婚、或者家外有家、或者离婚分割,都不是婚前协议能派上用场的。
02
两个家庭同等富裕、都有不菲身家和生意,婚前协议也不必要
如果确实两个家庭“等量齐观”地都很富裕、都有不菲身家和生意,基本上婚前协议不是很必要。因为基本的生存、生活优渥早就无须靠婚姻结合来维持或提供。
这种结合常有的问题是家族产业的行业环境带来的变化和冲击、家族成员之间的利益角逐和平衡,实在过不下去体面离婚基本都不难做到。
03
默多克本人1931年生,1956年25岁第一次结婚,还是无名小卒,婚姻持续10年后解体。1967和第二任妻子安娜结婚,1999年离婚,第二段婚姻持续长达31年。
默多克前两次婚姻都没有婚前协议,第一次一穷二白从零开始不签可以理解,为何已经离过一次婚,第二次结婚也没有签署婚前协议?以下是业内共识:
第一, 默多克和安娜结婚的1967年前后,他只是小有所成,并非日后的发达景象。新闻集团的业务发展和财富累计都是在1970年代及以后。
第二, 当时美国的社会环境,签婚前协议也并未像后来那样普及和广为人接受(和我们国内现状有些类似)。
据说1999年离婚前,默多克身家大概50-70亿美金,安娜离婚获得了价值17亿美金的资产,虽然比例上并非50:50,但就亲生孩子们对新闻集团的控制权和受益权做了保护性安排,安娜和默多克没有反目成仇、互揭丑闻,也算是“好离婚”的样板。
默多克自安娜以后的几段婚姻都有各种婚前和婚后协议。到了默多克这个财富和影响力量级,他个人婚姻的缔结和变动,会牵涉新闻集团的控制、经营、价值。对这个级别的大佬而言,如果结婚的对方对缔结婚姻后自己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能接受商讨、提前设立边界,那么大佬结婚就是灾难的伏笔,不仅是个人,也对企业。不签婚前协议,就不结婚。
04
财富体量悬殊,结婚前一定要签协议
如果双方或者双方家族财富体量悬殊,那就不要怀有侥幸心理、不要碍于情面而让“里子”冒险、不要去考验和挑战人性 - 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对方的。
家有企业,子女没签婚前协议就结婚,后面一定会遭遇各种纠结、内耗、伤感情甚至伤害企业的困境。
比如一代习惯了朴素生活不铺张浪费,二代相对生活优渥,媳妇或女婿因为结婚而一步登天过上了“好日子”,一代开始还有欢喜心情,时间久了慢慢矛盾就出来了,会产生比较和期待,会暗暗衡量媳妇或者女婿“配不配”。比如会期待媳妇或者女婿要对自己恭敬孝顺、要对自己一方孩子体贴爱护、要积极生育下一代孙子女。反过来,媳妇渐渐也会产生“给夫家”生孩子“有功”、“我应得很多”的心理;女婿如果内心不够强大、也终有一天会被“自卑”、“未在岳丈家被尊重“、”未获崇拜”等反噬。
又比如一代出资给子女或者孙子女买保险、买房子,一方面很想表达心意这么做,另一方面难免担心一旦小两口感情不睦、婚姻生变,这些资产都被儿媳妇或者女婿拿了走、占了去。
还比如老一代总有一天要放权,股权过户到自己儿子或者女儿名下,以后儿媳妇或者女婿主张股权增值的部分打官司怎么办?儿子或者女儿英年早逝怎么办?
更糟糕的是,如果没写遗嘱一代就寿终正寝,那二代继承来的资产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段新闻上那个上海独生女刚继承上亿资产就被离婚给不少人敲响警钟,赶紧去订立遗嘱。
公证处能预防解决不少问题,比如去做婚前财产公证,比如进行单方赠予公证。但是,一旦涉及婚内换房、婚前或者单方资产增值等复杂的情况,还需要更加周密的法律考量,婚前财产公证就不管用了。
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制度下,结婚后资产的增值都会成为共同可分割的部分。这样一来,即使是婚前已经拥有和形成的公司、或者婚后继承受赠贵单方所有的资产,万一婚变,对方虽然不一定能够主张直接分割股权或者资产本金,但主张后续增值部分肯定是可以的。这样官司打起来,起码三年五载,除了劳民伤财可能还影响企业家声誉、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单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单方赠与公证的作用也非常有限,因为管不到后续增值部分。
也有人被推荐家族信托,但家族信托能不能做、制度是否靠谱、受托人是否稳定可信赖、成本是否划算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家族信托不一定能防范女婿/儿媳妇/配偶去比如香港按照香港法律起诉离婚、直指信托利益。
最终的最终,绕弯子买一堆保险、搭个信托、做了公证,都不如婚前协议,它才是解决问题最直接高效的手段。
不要把谈婚前协议和爱与不爱绑在一起,不要觉得谈钱伤感情伤面子、不谈将来伤害更大。通过婚前协议,提前对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安排、收入分配、支出承担、债务处理、行为边界都做个约定,反而有利于避免考验人性、避免算计和猜疑、减少矛盾的产生。
团队做了那么多案子,还没有哪个因为要签婚前协议而分手没结婚的。剥离了金钱因素,才有机会检测真爱的成分。婚前协议的磋商和签署,本身也是一次价值观的校准和对齐。把钱的问题解决了,大家各自坦荡、不猜疑、不惦记、不贪图,才有可能踏实地奔赴未来。
05
财富体量悬殊,除了婚前协议,还要签订遗嘱!
婚前协议能够阻挡离婚分割带来的财富冲击,有一定机会检验出“结婚致富”这种企图,但万一企业家身故或者变成植物人了呢?
企业家万一身故,配偶在哪里都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按中国法,配偶和所有企业家的亲生子女享有同样优先的继承权和均等份额;配偶带来共同生活的、或者有抚养权的前婚子女,可能会因为和企业家共同生活,形成了成继子女关系,也有权和企业家亲生子女获得同等继承权。
企业家脑梗后没有直接身故,但是失能变成植物人,配偶就成为企业家的监护人,她对企业家的财产有绝对的、排他性的管理权;她对企业家的医疗救治、未来遗体处理、墓葬选择也有决定权,当出现配偶和企业家子女的不同意见时,配偶意见是否优先于企业家的子女,目前中国法司法判例尚少,无法确定。
我们处理过一个案子(所有案子均已经过改编和脱密处理):老父亲多年前买了双人墓穴承租权,结发妻子过世先入藏;老父亲后来再婚,把墓地管理权交给了再婚老伴,后老父亲因病去世后,被和结发妻子葬在一起。再后来因为老父亲遗产纠纷,孩子和再婚老伴对簿公堂,再婚老伴为了发泄财产企图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愤懑,执意要行使管理权将老父亲迁坟到她新买的给自己的墓穴,离开原配。法律上老父亲的女儿心痛不已,但竟无计可施、无权阻止。
因为结婚法律关系带来的这些潜在影响实在太大,就有大佬嫌麻烦选择坚决不再结婚。确实一旦结婚,不签婚前协议,搭上的是身家;只有婚前协议没有遗嘱,冒险的还有性命;再有不幸,死了都不得安宁。
06
两个中国人结婚,婚前协议可以只找中国律师、不考虑境外法吗?
涉及中国高净值家族的哪怕双方都是中国人,婚前协议,能只考虑中国法、不考虑境外法吗?
继续举个例子说明。团队协助过一个德国家族企业的长辈处理过他们儿子要和一位中国籍媳妇结婚的婚前协议的中国法部分。因为考虑到媳妇的中国籍、万一婚姻失败,这位媳妇可能搬回中国居住、在中国起诉离婚分割资产,德国律师认为不能仅依据德国法的要求订立婚前协议,而要找我们确认中国法的要求,确保按照德国法起草的婚前协议,在中国法下也经得起挑战。
再举个例子。团队还协助过的一个中国家族企业二代的婚前协议的订立。两位新人中国籍,深圳户口,计划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准新娘也算出身优渥、但家族生意的规模相对男方家相差不少。
如果仅考虑婚前协议按中国法有效的话,形式上这两位新人既不需要等待期、也不需要披露资产、女方也无须单独请律师代表她的利益,我们团队最多一到两个小时工作量起草一个协议、让两位新人打印签署即可,收费一万元。
但了解到客户家族在香港亦有不菲资产,新人会考虑申请拿香港永居,还可能在生育子女之后搬往香港居住、让孩子在香港接受国际教育等。
我们于是要求客户必须结合香港法对婚前协议的要求来订立婚前协议-因为这份婚前协议需要经得起在香港法院被按照香港法去“挑战”!否则只是按照中国法婚前协议有效,但一旦女方在香港法院起诉,中国法有效的婚前协议完全不能满足香港法有效的规定,这份协议就是白写。
接下来为付费观看内容,我们将和您介绍和分享:
07 为何离婚时分割规则不一定是中国法,而可能是对弱势一方保护更多的香港法、英国法、澳大利亚法?
08 香港、新加坡、加州、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对婚前协议订立有哪些不同于中国法的要求?
09 一份经得起未来离婚挑战的婚前协议,应该对哪些事项进行讨论和约定?
07
离婚时分割规则不一定是中国法,而可能是
对弱势一方保护更多的香港、英国、澳大利亚等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