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不同于商事案件,常常是“利益”、“情感”和“情绪”深度牵扯纠缠在一起,除了办案技术和经验以外,律师和客户有眼缘、气场对路、价值观对板很重要。
01
要离婚的情况中,你是哪一种?
我们承接办理的重大离婚案件中,常常是以下几类情况:
一、夫妻双方旗鼓相当或者白手起家、婚内创业创富成功,但婚姻面临瓦解,资产主要由男方掌控,我们代表女方“维权”/“进攻”,无论是否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境内或者境外提告、直接抑或间接持股、是否有信托。
二、双方家资悬殊结合、好看的女生初婚嫁给富二代,衣食无忧过了一阵,后婚姻面临瓦解,因为资产多数在夫家公婆掌控和布局下,比如要么还没有过户到二代名下、要么婚前就过户还公证、要么指定了单方赠与或者安排了代持,这样一来女生在中国内地法院诉讼离婚,一来分不到什么资产,二来甚至连孩子抚养权都因为靠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孩子原有生活教育水平而被迫放弃争取、让给夫家。
三、女方或者家资丰厚、或者独当一面特别能干事业有成,男方出身于相对普通的家庭、或者婚内亦无很大的建树,但出现出轨、劈腿、有私生子的情况,我们代表女方“维权”: 既包括防御资产被分割,也包括必要时追击婚外情对象获得的不当利益。
四、不是大佬的原配结发正房法定妻子,但和大佬长期保持关系、育有大佬的血脉子女,有些可能还在外国司法辖区办理了结婚登记,要做利益切割。我们两方都代表过,有时候是争取正当利益的获得,有时候是避免过度索要利益。
五、结婚时,大佬已经是大佬,也有过离一次婚的经验;二次婚姻又持续了不短时间,但不幸再次面临离婚,第二段婚姻也已经共同生育过孩子。这类案子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第二任妻子往往比大佬年轻不少、很多时候居住在海外,孩子有优裕的生活教育环境,大佬对孩子很在意但日常照护依然是妈妈主导不利于大佬争取直接抚养。大佬这边很容易按照中国经验以为自己都做足了安排、凡事可搞定,结果在海外法院诉讼中表现拙劣、节节溃败;第二任妻子这边但凡愿意把买包消费的钱拨付一部分来聘请像样的律师,结果都不会太差。
本文重点说说第二种情况下,女生的救济;当然,理解了救济,也有机会反向推演,做好防守工作。
02
国内“人财两空”的离婚,为何在香港起诉反而有了赢面?
如上面所说第二类情况:双方家资悬殊结合、好看的女生初婚嫁给富二代,衣食无忧过了一阵,后婚姻面临瓦解,因为资产多数在夫家公婆掌控和布局下,比如要么还没有过户到二代名下、要么婚前就过户还公证、要么指定了单方赠与或者安排了代持,这样一来女生在中国法下离婚,一来分不到什么资产,二来甚至连孩子抚养权都因为靠自己的收入无法维持孩子原有生活教育水平而被迫放弃争取、让给夫家。
这种情况如果有机会在香港起诉的话,有以下几个值得考虑的地方:
一是如果婚姻关系相对较长,比如8-10年以上,被“衣食无忧”生活耽误了的女生虽然不能获得丈夫个人财产、或者夫家资产的直接分割,但有机会获得“配偶扶养费”,标准是离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惯常生活水平,期限可以是女生一辈子或者再嫁。这个制度如果内地法院借鉴的话,也许能有效提高女性对结婚生育的兴趣?
二是香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更彻底地以“孩子成长最佳利益”考虑、妈妈是孩子实际照护人也会被予以充分倾斜,至于妈妈没有足够收入维持孩子的“富贵生活教育水平”不会是获得抚养孩子权利的障碍,法院对做出“男方出钱”、“女方出力”毫无障碍。这点和内地法院倾向似乎也有不同。
三是在香港起诉,不涉及高额“诉讼费”,没有国内法院根据资产标的按比例收取的诉讼费。
四是香港诉讼有可能获得对方全额承担己方律师费的判决,这样虽然起初有一定的投入,但如果诉讼的发生和继续确因对方过错导致,虽然香港两类律师参与诉讼费用可能高昂、且费用不能固定,但有机会让对方承担,也算是对维护权利的一种支撑。
03
在香港起诉,需要对方资产在香港或海外吗?
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赢了官司、有了胜诉判决,还要考虑判决执行的问题。预计对方自动履行判决也就罢了,否则一定要事先考虑执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