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自付费用、住院自费费用、慢病门诊自付费用、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险人按保险方案约定赔付,并为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一:医保目录内住院自付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释义1)范围内的住院(释义2)费用,经医保结算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8万元(含)以上的费用,保险人对保单生效前无既往症的人员按70%比例赔付,患有既往症人员按30%比例赔付。该项责任年累计赔付限额100万元。
自付费用含个人先自付部分、统筹段个人比例自付部分、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个人负担费用、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
释义:
(1)医保目录:指《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用材料费用》。
(2)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入住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
2)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病房(康复科)或接受康复治疗;
3)被保险人住院过程中1日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1日内住院不满24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4)其他不合理的住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床位费等情况。
责任二:医保目录外住院自费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自费药品费用、自费医用材料费用、自费检查检验费用。经医保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金额累计超过1.8万元(含)以上的费用,保险人对保单生效前无既往症人员按70%赔付,患有既往症人员按30%比例赔付。该项责任年累计赔付限额50万元。
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外的体内放置材料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赔付限额10万元;PET-CT检查项目限投保年度内新确诊恶性肿瘤或复发的被保险人,其检查费用(不含显影剂)赔付限额为5000元。
自费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成药和中草药费用,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草药类;
(2)以美容、减肥为保健功能的药品。
责任三:慢病门诊自付费用
符合咸宁市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释义3)准入标准且取得咸宁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资格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治疗慢特病需要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目录内(含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释义4)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结算后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年度最高赔付限额为30万元。
释义:
3)门诊慢特病:以咸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病种范围为准。
4)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指由咸宁市医疗保障局及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咸宁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药品范围。
责任四:特定高额药品费用
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或者罕见病,在保险期间内因治疗疾病需要在指定药房购买《咸宁惠民保特定高额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保险人对保单生效前无既往症人员按 70%赔付,患有既往症人员按30%赔付。该项责任年累计赔付限额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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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险责任以保单约定和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