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是把握破产实务方向、推动破产法相关学术研究的重要途径。小编为大家梳理了2024年度各高院评选出的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快来看看都有哪些案例入选吧。
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二: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四: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六: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八: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九: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十: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一
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刑民交叉;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杭州庆春广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春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的庆春广场地下空间项目位于庆春商圈,毗连杭州大厦501、银泰百货,与杭州地铁2号线庆春广场地铁站相连。该项目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原定2020年8月27日竣工验收,但由于资金缺乏、新冠疫情影响等因素,多次停工,持续十余年仍未完工,严重影响城市界面形象和群众日常生活。2022年10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庆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后裁定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
庆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面临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外部债权人数众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项目负债总计近20亿元,最大债权人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平台,作为抵押权人主张权利。二是在建工程亟需维护。因停工时间久,主要在建工程均超过设计年限,支撑结构多为临时结构,停工以来先后出现外围道路局部坍塌、基坑管涌等险情。为破解上述问题,属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协调多家单位,为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撑。上城法院、管理人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采取多种举措化解风险。
一是平衡各方债权化解涉稳风险。本项目在涉及的非吸犯罪案件中是为数不多的底层资产之一,受到集资参与人高度关注,工程款债权长期欠付也导致农民工讨薪问题突出。经各方多轮协商,最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分别评估,合理确定抵押权优先清偿范围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平衡集资参与人与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积极沟通税务部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最大化资产价值,妥善化解项目中复杂交错的利益冲突。
二是设立共益债务消除安全隐患。本案以共益债方式向区属国资平台借款250万元,以招募专业机构、留用安保人员等方式确保工程日常监测、栏杆维护等安保工作,通过日常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和运转第一时间发现项目外围局部地面坍塌、基坑地下水渗透等重大风险,避免造成公共险情。
三是积极对接买方确保法拍成功。充分利用专班联动优势,同步对接引进地方国企、品牌民企等意向买受方,各部门就项目关键问题多次磋商对齐,确保项目拍下后可以最短时间开工,同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在拍卖公告中公示,提振资方接盘信心。
四是依法认定违约金性质扫清接盘障碍。在前四次挂拍均流拍的不利背景下,管理人经过充分研判,将债权中的开竣工逾期违约金认定为劣后债权,为第五次挂拍成功铺平道路,也为全省乃至全国烂尾楼破产案件中解决竣工违约金问题提供了借鉴。2023年1月6日,庆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8月,庆春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附属设施以3.67亿元成交,实现亚运会召开前完成项目复工和主要资产产权平稳过渡的目标。
【典型意义】
近年来,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是各方高度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保障大局作用,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打出组合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牵涉利益较大,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本案通过设立共益债务,消除在建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扫清资产处置障碍;通过合理确定优先权范围,妥善平衡刑民交叉案件中各类主体的利益,最终助力烂尾项目重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府院联动保障下的破产审判机制在资产维护和处置、风险防范和化解、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联动;假马竞价
【基本案情】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旭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0日,以温州特色食品鸭舌为龙头产品。初旭牌鸭舌系温州地区唯一在历届浙江省、温州市农产品博览会均荣获金奖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获得“舌尖上的浙江”等荣誉称号。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初旭公司债务风险逐渐暴露,累计负债约3.71亿元。2023年12月,初旭公司实际控制人突发意外离世,初旭公司进一步陷入困境。2024年2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的指导下,温州市龙湾区帮扶工作专班主导推动初旭公司预重整。2024年10月,温州中院裁定受理初旭公司预重整转破产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一是坚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通过府院联动的预重整程序保障市场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温州中院有序推进以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管理人参与的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预重整管理人。这一模式迅速提升了初旭公司职工、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信心,尤其是解决了信息披露方面的信任问题,获得各方主体对破产重整的价值认同。在预重整阶段,全面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状况,仔细剥离属于实际控制人个人债务,并妥善拟定债务化解方案;耐心沟通安抚实际控制人的法定继承人,引导其配合开展重整工作;争取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支持,有效提升重整效率。
二是精准适配“假马竞价”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预重整初期,初旭公司的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假马竞价”模式引入重整投资人。“假马投资人”的招募条件是:在开展尽调后以初始报价与债务人达成投资协议,暂时接管企业,并在后续竞价中享有同等条件下被优先确定为重整投资人的权利。通过公开竞价,北京中海金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18亿元的报价成为“假马投资人”,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500万元。“假马投资人”管理团队入驻后,多措并举确保企业持续运营,力保生产线不停、供应链不断,稳定员工情绪,增强了经销商的信心。月均净利润提升118%,最大限度维持了公司商誉、保留了公司价值。2024年12月,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以“假马投资人”初始报价作为基准价开展重整投资人公开竞价,成功吸引三位意向投资人,最终由之江味觉(浙江)食品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29亿元竞得,破产财产溢价9.3%,普通债权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的11.63%提高到破产重整的30%以上。
三是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初旭公司债权人数众多且结构复杂,初期共有126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共计4.55亿元。根据债权形成原因分类,包括职工、加盟商、经销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债权。为保障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根据管理人的推荐,指定在债权人中声望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积极性高的债权人代表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认可能够代表特定类型债权、具有履职便利性与积极性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回应债权人的不同诉求,促使各方债权人投票表决通过了重整方案。同时,鉴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张某某的个人负债中有部分系因企业经营而产生,且张某某亦是初旭公司股东,依张某某的申请启动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案从预重整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后仅用时56天就通过了重整计划。通过破产重整保全龙头企业及相关产业链,妥善安置企业员工近200人,保障了经销商、加盟商以及供应商等关联企业60余家正常经营,达到保企业、保产业和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重整作为一种灵活性较强的庭外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实践之中,成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的重要途径。浙江法院在实践中推动对预重整的探索,部分地区先后出台了关于预重整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作为政府主导、法院参与的预重整模式的典型范例,在预重整期间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引入“假马投资人”临时接管企业,既为正式重整程序打下良好基础,又成功做到“破产不停产”,最大化企业价值。通过预重整与重整的高效衔接,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运用法治力量保障市场秩序,实现变“危”为“机”。同时,推动企业破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协同进行,切实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充分彰显了鼓励创业创新、尊重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价值导向。
案例三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保护外商投资;实质性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伦波公司)经对外贸易局核准后于1998年1月23日登记成立,公司股东为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西班牙)有限公司,系湖州市最早一批外商独资企业之一。哥伦波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建设开发的“哥伦波城堡酒店”是一家西班牙风格的城堡酒店,从事婚礼、酒席、宴请等活动。公司因城堡酒店整体不动产资产对外抵押担保而陷入债务危机。2024年4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受理哥伦波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同年11月,受理哥伦波公司的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哥伦波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城堡酒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而该全部不动产均已设立最高额抵押。若直接执行拍卖变价或破产清算处置资产,将面临酒店资产处置期限较长甚至难以变现的风险。即使处置成功,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预计处置价款甚至都无法足额清偿抵押优先债权。为一揽子化解案涉矛盾纠纷,保障海外侨胞、债权人、酒店职工等合法权益,湖州中院决定受理预重整化解哥伦波公司面临的困境,且通过债务人企业、主要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等共同推荐的方式确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一是厘清资产负债,引入优质投资人。在预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先行核查甄别哥伦波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面情况,并完成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债权预申报审核等核心工作。管理人通过淘宝网阿里资产招商推介平台、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等公开方式招募投资人。最终,具备较强运营综合性酒店能力的湖州吴兴城投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1.26亿元价格成为重整投资人。
二是积极协调各方权益,定纷止争“治未病”。哥伦波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酒店内原承租方、转租后的实际使用人以及员工之间存在矛盾,酒店原承租方与哥伦波公司之间亦存在矛盾。为保障城堡酒店的完整性及快速恢复经营,重整程序中破产法官、管理人多次协调上述各方就城堡内各类装修装饰资产的归属、使用人的腾退搬离、使用人欠薪问题化解等复杂事宜进行谈判调解,最终达成综合性的调解协议,亦成功完成向投资人整体交付含现有装修且没有隐患纠纷的城堡酒店。
三是加强府院联动,提高重整效率。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向湖州中院提交《推进预重整程序的工作联系函》,明确表示将支持并共同推动哥伦波公司预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招募重整投资人、解决配套政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预重整方案》。重整期间,管理人进一步开展债权申报审核、资产甄别等工作,特别是实际占有人腾退纠纷处理等事宜。2024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各表决组均100%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湖州中院于2024年12月25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从受理案件到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约50天。最终实现抵押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全额受偿,劣后债权清偿率亦高达70%。
【典型意义】
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同样体现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本案通过预重整有效地降低了重整成本、节约了重整时间,充分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极大地提高重整成功几率。通过破产重整,既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作为股东的外资企业实现有序退出。该外资企业向管理人及湖州中院致信感谢,充分肯定法院及管理人的付出以及本地营商环境,充满欧洲文化风情和山水江南人文底蕴的综合性特色酒店也得以完整保留。
案例四
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预重整;托底投资人
【基本案情】
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民合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是南浔区一家从事农作物种植、加工、销售并为社员组织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技术交流、信息咨询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拥有先进高效的机器设备和生产链,农产品绿色安全,曾获得“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认定主体”、“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企业”等多项荣誉,全盛时社员农作物订单达15000余亩,带动了周边农民增收致富。近年来,因盲目扩张,加之疫情影响,致使合作社主营业务受挫,资金链断裂,继而停产停业,陷入债务危机。经初步识别,合作社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2023年5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浔法院)决定先行受理预重整,并指定了预重整阶段管理人。2024年5月15日,南浔法院裁定该合作社正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经调查发现,合作社主要财产为机器设备,但大部分机器设备已抵押且设有长期租赁,故变现难度大,合作社已严重资不抵债。同时,民合合作社经行政许可占用设施农用地,自建设施用房,如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其占用的土地将按规定复耕,设施用房将予以拆除,该部分财产价值归零。预重整受理后,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始终以挽救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保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深挖预重整潜力,激发庭外重组功能优势。为提高重整成功率,预重整阶段对合作社进行全面审计,评估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分析行业趋势和市场环境,适时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在意向投资人招募中设置资格审查前置程序,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为资格条件。经公开招募,4名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经审查,4名参选人均为从事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进行庭外重组谈判,成功促成合作社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奠定了破产重整成功的基础。
二、创设竞价新模式,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提升债权清偿率,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确定重整投资人。选定原承租人作为“托底投资人”,由托底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网络竞价承诺。同时考虑到租赁合同因破产解除后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将进一步降低债权清偿率,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赋予承租人在同等价位下享有“重整投资人资格”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意向投资人在参与竞价前签署书面文件,承诺确保重整后合作社成员变更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等相关规定,确保农民社员的参与权、决策权等基本权益。经公开竞价,最终确定南浔区当地某农民企业家(自然人)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金额750万元,高于资产评估清算价值近200万元。
三、全面重新建账,彻底化解历史欠税风险。为确保合作社重整后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针对合作社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等问题,南浔法院指导管理人全面调查梳理合作社历史财务问题,依法补全财务资料,重新建立财务账簿。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以前经营中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进行补充申报,更正大量错误申报资料,为税务部门依法申报破产债权提供了依据,促使合作社历史欠税风险在重整程序中得以全面化解,同时正确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轻税负。2024年8月6日,南浔法院裁定批准民合合作社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通过的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2%提升至10.2%,合作社经行政许可占用的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房等各项生产要素得以保留及价值最大化。
【典型意义】
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本案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属性,以挽救当地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标,通过预重整转重整的程序转换,创新竞价模式引入优质投资人,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实现了助力当地优质的农民合作社重生和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双赢效果。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破解三农难题中的积极作用,也为通过法律程序挽救农民专业合作社、护航涉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案例获《人民法院报》头版、最高法院官微等主流媒体推广报道。
案例五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不停产;弱势群体保护;刑民交叉
【基本案情】
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蓝印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是绍兴地区极具实力的印染企业,主要从事中高端梭织面料印染业务,注册资本2亿元,占地面积82.86亩,厂区面积14万平方米,排污指标近万吨,职工1000余人。公司自2019年开始爆发债务问题,虽在政府帮扶下引入资金短期内恢复经营,但未能从根本上化解债务问题,反而因高额财务成本导致现金流进一步枯竭。2022年起,受新冠疫情冲击影响,加上企业经营不善、财务成本高企、实控人涉刑等原因,公司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经债权人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于2023年2月7日裁定受理瑞雪蓝印公司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瑞雪蓝印公司申报负债总额超过20亿,其中主张有财产担保及工程价款优先权债权等各类优先权近7亿,其资产评估价值不足8亿。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案件受理后,各类债权人因担心无法受偿多次反映情况,矛盾突出。柯桥法院秉持“保产业、稳安全、促发展”的宗旨,高效推进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
一是破产不停产,保产业,促发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在柯桥区委区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前期公开招租的基础上,破产案件受理后,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综合研判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整体承接瑞雪蓝印公司近千名职工并开展印染业务生产经营,破产不停产,有效保障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同时,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做好企业破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工相关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在面临股权刑事查封的不利情况下坚定推进重整程序,以“破”招“商”,指导管理人科学制定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最终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招募到重整投资人,重整资金高达8.26亿元,远超债权人预期。
二是司法为民,充分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瑞雪蓝印公司因债务困境,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供应商货款,引发众多纠纷。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成功安置职工1026名,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由管理人筹借政府专项资金垫付部分职工债权,还运用管理人回收资金预发职工工资,保障民生。经由企业重整,拖欠3年之久的职工欠薪最终得以全额实现。破产财产分配中关注人数众多的小额债权人利益,设置1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人100%清偿,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探索刑民交叉处置,为重整投资保驾护航。公司20%股权受股东刑事犯罪影响被冻结,对重整投资人后续经营将造成巨大影响。虽然在招募中对该事项作出了瑕疵说明,但为保障企业重整后正常运营,柯桥法院积极与查封法院联系沟通,经反复商议推动查封法院启动20%股权拍卖程序,最终重整投资人通过公开竞价取得该股权,实现了股权顺利交割,为瑞雪蓝印公司顺利重整奠定了基础。2024年9月19日,瑞雪蓝印公司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预案)》。同年10月18日,柯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制造业企业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困难和挑战。破产作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重要途径,在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有效出清市场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传统制造业产业集聚的地区而言,通过破产可以淘汰低效产能,拯救陷入困境但具有技术积淀或市场潜力的企业,实现“腾笼换鸟”,优化产业结构。本案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了具有市场价值的纺织业企业,为助力属地纺织印染特色行业的转型升级贡献力量,有效实现“保产业、稳安全、促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职能作用。
案例六
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重组法治服务;重整价值识别;推荐管理人;保留原经营团队
【基本案情】
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意公司)主营家用厨房电器具,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4A级标准化行为企业”,曾荣获“中国年度十大品牌”、“省级优秀企业”等称号。厂房建筑面积超16万平方米,拥有国家级产品认证2项,专利100余项。后因在谋求上市过程中决策不当导致负债5.4亿元,无法正常经营。股东和债权人等各方主体矛盾冲突激烈。为解决企业求生脱困和债权人要求尽快清偿债权之间的矛盾,欧意公司向重组法治服务专业团队寻求帮助,明确“自行重组先行、预重整衔接、破产重整支撑”的风险化解路径。在自行重组阶段,重组法治服务专业团队通过资产尽调、意向投资人对接等工作确定重整可行性,推动各方就重组思路达成初步共识。2023年11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根据欧意公司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2024年4月18日,金华中院裁定受理欧意公司重整申请,并根据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推荐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一、探索全链条服务模式,“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成效初现。“企业法治重组服务‘一件事’”被浙江省委依法治省办列入2024年全省9个法治服务“一件事”改革。金华中院作为该项目的牵头单位,依托较为成熟的管理人制度,推动成立“金华市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中心”,并在县市区设立服务点,为出险企业和转型企业提供专业重组服务。在欧意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前,经研判确定了“自行重组先行、预重整衔接、破产重整支撑”的全链重组模式。重组服务团队提前介入,细化工作方案,科学评估重组可行性,及时破除政策障碍。在府院联动框架下,市自规局核查了企业土地厂房规划和范围,市商务局明确了投资产业政策,市经信局提出了企业布局建议。经与税务局多次对接,对企业重组存在重大影响的税收债权和税收优惠也得以明确。后重组团队准确把握时机,无缝衔接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程序,最终实现了企业纾困重生与债权高效清偿的双赢。
二、注重风险前端化解,充分发挥企业重组法治服务团队作用。该企业是一家享誉全国的厨具制造商,其供应链体系错综复杂,债权人及股东对是否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存在重大分歧。为解决这一分歧,重组服务团队提前介入,缓解各方矛盾冲突,助力企业梳理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企业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并协助企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组与重整方案。最终主要债权人不仅就重组方案达成基本共识,也充分认可并推荐重组服务专业团队担任重整管理人。相较于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在风险前端采取措施、化解整体风险有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占用,也保护了企业的运营价值,提升了重整效率,得到了利益冲突各方的认同。
三、凝聚合力寻求共识,采用灵活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欧意公司重整案根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采用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管理人的方式,推荐“重组法治服务团队”为管理人,同意推荐的债权人债权金额占比高达76.15%。采用推荐方式确定管理人提升了债权人对管理人的认可度,有效降低沟通成本,促进了案件高效办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在财产调查、投资人确定、预重整方案完善等方面提出有效意见并提供资源。最终,重整方案获债权人高票通过,从破产受理到重整计划批准仅用时81天。
四、强化协同联动,力求用最优重整方案实现多方共赢。金华中院指导管理人在对不动产、专利等资产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借助阿里“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精准识别欧意公司的产品体系、生产能力及销售客户渠道等无形资产的运营价值,并确定了招募底价,成功吸引到两家潜在投资人报名,最终通过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按约支付重整投资款405610000元,较原资产评估价337433071元溢价达20%,大幅提升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通过政府、社会和市场三方协同,解决了职工安置、招募投资人、继续经营等疑难问题。同时,也鼓励投资人接受原经营团队,保留了原欧意公司管理人员10人、研发人员15人,新增普通员工130人,公司月平均贸易额迅速恢复至4500万元以上。
【典型意义】
本案是省委依法治省办“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一件事’”改革项目的一次成功探索和实践。破产重整在发挥拯救危困企业作用的同时,仍存在一定的制度供给不足。破产污名化现象尚未消除导致企业直接选择司法程序顾虑重重。陷入困境的企业往往不愿意主动申请重整,或因害怕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不敢申请重整,因此延误救治时间。企业整体风险早期化解亟待关注。金华中院积极回应企业需求,构建“自行重组先行、预重整衔接、破产重整保障”的全链条重组模式,鼓励企业在出险初期借力重组法治服务团队积极自救。必要时通过预重整、破产重整等程序保障自行重组成果,在破产审判领域形成“企业自救和他救互补”的多元解纷模式。在开展企业重组法治服务的过程中,创新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重整价值识别等机制,通过府院联动拓展衍生服务,充分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实现企业救治与债权及时清偿的多赢效果。
案例七
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重整社会效果评估;假马竞价;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浙江泰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系开化本土老牌制药企业,有50多年的建厂历史,是衢州市唯一一家具有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品种的企业,名下拥有60多个药品生产许可证,在中药制剂方面有独特专长,获得了40多项专利,如红茴香针剂,是全国唯一一家取得该项批文的企业。近年来,泰康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之因产区整体搬迁,财务成本费用较高,最终导致公司陷入破产困境。2023年5月9日,开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化法院)裁定受理泰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根据出资人申请转为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开化法院受理案件后,以保障各方主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积极推动破产程序有效运行。
一是研判重整社会效果,维护企业后续经营价值。泰康公司持有的部分核心药品生产批文将于2023年12月底到期,此前必须完成生产车间改建以及批文验审。如公司无法及时从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该部分无形资产将面临过期失效风险。为此,在重整计划草案两次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开化法院创新采用“重整社会效果评估”方式,召开听证会,邀请债权人代表、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和县人社局、药监局、税务局、经开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对泰康公司重整计划可行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开化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定批准泰康公司重整计划。
二是创新投资人招募方式,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本案采用“假马竞价”规则,在预招募期间引进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同时,确定赋予兜底投资人优先购买权的竞价规则,并将该事项列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议案。在市场行情整体下行的大环境下,经过32轮公开竞价,泰康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以1.705亿元高价成交,溢价率达23.55%,为泰康公司高效完成重整奠定坚实基础。
三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保全核心资产完整性。案件推进过程中还发现,破产受理前泰康公司已将其名下部分药品生产批文进行转让,且受让方已向省药监局提交转让审核申请。考虑到若通过诉讼解决周期较长,转让行为可能已经完成,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协调下通过县破产处置领导小组与省药监局、批文受让方进行多方协调,最终受让方撤回转让审核申请,泰康公司重整核心资产完整性得以保全。四是妥善解决职工欠薪问题,化解群体性事件风险。破产案件受理前,泰康公司已拖欠职工工资7个多月且长期欠缴社保。开化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及时确定专人负责接待维权职工,向其释明破产重整的效果及意义。
同时,开化法院积极协调,在县经信局、人社局等部门支持下,通过维稳周转金为职工垫付工资190余万元,并协调社保部门为泰康公司职工开辟“绿色通道”解决医保、退休等困难。重整投资款全部到位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举行职工工资发放仪式,清偿全部欠薪1178余万元。2024年9月6日,泰康药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重整成功。目前,车间改造全部完成,已全面恢复生产经营,预计年产值为10亿元。泰康公司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代表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本地优质知名品牌重新焕发生机。
【典型意义】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法院裁定批准。对于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裁定批准。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适时推动清算转重整,通过竞价规则的创新,提前引进兜底投资人,助力老牌药企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重生。采用重整社会效果评估听证会方式,对重整计划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最终企业重整成功,实现了破产企业核心无形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债务人利益。
案例八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腾笼换鸟;引进外资;快速高效
【基本案情】
浙江诚达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7日,是一家主要经营船舶修造的企业。2012年后,受国际船舶市场波动影响,诚达公司资金流短缺,导致生产经营停滞。之后诚达公司将场地、船坞、码头等出租给相关经营人。2024年1月3日,经债权人申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裁定受理诚达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进驻后即在法院指导下对破产企业进行详细摸排,发现该企业尚有海岸线、船台、船坞等一系列优质资产,如果按照传统模式直接对资产进行分类或打包拍卖无法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定海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自觉融入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大局,确定了以“腾笼换鸟”方式进行存续式重整的方案。
一、抓住投资机遇,积极引入意向投资人。结合船舶修造市场的上升趋势以及国内投资者对中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前景的信心提振,定海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步推广企业重整信息,上下联动,吸引了众多投资人的围观与询问。经外围尽职调查以及初步商谈后确定了由新加坡公司作为意向投资人。新加坡公司在基本了解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后,注资2000万美元在定海区设立公司作为投资主体。
二、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益,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基于船舶修造市场的向好,定海法院指导管理人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与意向投资人签订保底投资协议,确定保底投资价8500万元并制定债务清偿方案,得到抵押权人及相关债权人的认可。最终,诚达公司重整投资权益以8500万元起拍,经过24次竞价,签订保底投资协议的意向投资人最终以1.31亿元竞得。
三、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快速完成重整。按照常规做法,重整投资权益拍卖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展开,重整计划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后,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定海法院指导管理人提前走访主要债权人,并征得全体债权人的认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完成重整投资权益拍卖,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从2024年1月3日重整程序启动至3月22日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仅用时80天。根据重整计划,有抵押的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本金和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为28.87%。清偿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的100%赞同。2024年3月29日,投资人支付全部出资,完成资产移交。债权人对定海法院及管理人快速、积极推动重整程序,并高比例清偿债务的举措表示肯定,社会效果极佳。
【典型意义】
重整挽救是破产制度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人民法院在通过破产重整挽救危困企业的过程中,要主动融入属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属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求,与政府招商引资等工作同向发力,共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船舶修造行业是舟山的特色行业,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引入外商投资,成功挽救困境船企,保留优质船舶修造资源,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九
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合并重整;府院联动;破产不停产
【基本案情】
浙江卧龙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湾公司)、丽水中茶拍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拍公司)分别成立于2009年、2014年。中茶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茶叶等食用农产品的零售、初加工、低温仓储等,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17610.1㎡。卧龙湾公司在中茶拍公司名下土地上建有并经营茶叶万吨冷库一座。2015年,中茶拍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和卧龙湾公司名下的万吨冷库主要依靠民间高利借贷进行融资交易、建设。2019年之后,茶叶万吨冷库效益大幅下降,两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引发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债权人、茶农茶商诸多诉讼,负债达8000余万元。2023年9月23日,松阳法院裁定受理卧龙湾公司、中茶拍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立即面临诸多困境。56户茶农茶商通过政府、法院多次要求支付茶叶款,严惩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企业欠付大量电费,可能因停电而导致厂区内的承租户、茶叶万吨冷库面临停产;承租户亦形成“攻守同盟”,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缺乏认同。松阳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各相关部门凝聚合力,有效推进破产程序。
一、破产不停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安排管理人定时值班,及时做好相关答复释明、债权申报等工作。针对公司因拖欠电费而影响茶叶万吨冷库与承租户日常经营的问题,经过法院及管理人的多次沟通,与供电部门达成一致,重整期间产生的电费作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按期缴纳,以确保万吨冷库和租户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卧龙湾公司此前被认定为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应享受补助资金20万元,经管理人申请并经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最终补助资金得以落实。
二、科学制定重整方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茶产业是松阳的核心主导产业,两家公司作为当地较为知名的茶业公司,茶产业配套设施相对成熟,具备较高重整价值。为此,松阳法院指导管理人确定了“合并重整,分开存续”模式:(1)企业合并破产重整。从两家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进行分析,存在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情形,松阳法院及时裁定合并重整。(2)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将资产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确保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通过破产程序涤除财产抵押权,保留企业核心资产和经营资质,实现企业再生存续。(3)优化债权受偿方案。由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让渡部分优先债权,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对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本金分段清偿,1万元以内部分100%清偿,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2%的比例清偿,以保障大部分茶农债权人的利益。
三、府院联动凝聚合力,解决破产配套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管理人定时向法院、政府部门书面汇报案件进展和工作难点。一方面,积极招募重整投资人,通过发布招募公告、行业协会推介等多种途径招募投资人,先后与多名意向投资人召开专题座谈会,并向税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了解涉企政策,坚定意向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另一方面,在租赁腾退过程中,腾退工作专班耐心答疑解惑,明确承租人预付的租金作为共益债务,承租人以货款冲抵租金依法认定为普通债权,最终在各方协同下完成腾退工作。同时引导有条件的承租人参与本案的重整投资。在重整投资人资格经法拍无果后,最终由3家租户以2400万元的兜底价格成为重整投资人,让公司主营业务得以继续经营。2024年7月10日,法院裁定批准卧龙湾公司、中茶拍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松阳法院坚持司法为民、民生为要的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保全、修复、治愈功能,多措并举,多元共治,在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同时,保留中茶拍公司主营核心业务,实现破产资产价值,保障地方茶产业稳定健康发展。部分承租户顺利承接公司,保留厂区原有生产经营格局。该案的成功重整实现了“企业脱困、产业维持”的双重效果,为茶产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为保障松阳茶产业营商环境,促进松阳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十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协同、执破融合、招商引资、新质生产力
【基本案情】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风电公司)是一家主营风力发电的企业,成立于2008年4月18日,建成并核准了总装机容量为10.9MW的风电场,并拥有14台风机。近年来,由于设备陈旧且缺乏资金改造升级,造成产能低下无法盈利,先后有6笔债务进入执行,执行标的额高达3000余万元,另有约9000万元债务尚未进入诉讼,总债务约1.2亿元。2024年3月21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台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2024年9月19日,天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天台风电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审理情况】
一是依托执破融合机制,高效衔接预重整与重整,提高重整实效。执行过程中发现,天台风电公司可供拍卖的资产仅为少量固定资产,强制拍卖清偿率约为15%,其最具价值的电力业务许可资质将作废。但若能破产重整,投入资金升级改造,将大幅提高发电效率,企业效益也会迅速提升。2022年,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天台法院暂不处置公司财产,并在执行专户中留存金额向第三方运维公司支付运维费用等,保障公司生产经营。2023年,国家能源局印发《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场改造升级。天台法院执破融合专班紧急召开会议,组建执行、破产联合合议庭,采取“预重整+重整”模式,由执行局引导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在预重整期间,一方面秉持“破产不停产”理念,由执行局继续负责发放公司生产运营费用。另一方面指导临时管理人完成清查资产、确定债权规模、争取政策支持等工作,最终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重整期间,在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将预重整表决效力引入重整程序,提升重整实效。
二是发挥府院协同机制,争取政策支持,市场化招募投资人。随着风电机组使用年限的增加,风机的年运行小时数与发电量逐年降低,到2023年机组年发电量仅为最高峰时一半。根据预测,如果后续仅是维修,只能勉强维持运营成本,唯有改造升级方能盈利。鉴于此,一方面天台法院协同天台县发改局多次拜访省、市发改、电力部门,共同指导管理人申报“天台县2024年度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并申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天台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重整的相关信息,陆续与多批潜在意向投资人接洽。为保证财产价值最大化,通过网拍方式市场化公开招募投资人,最终共有9名意向人报名,经过多轮竞价,投资人以8500万价格竞得,溢价271.41%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达69%。
三是引入投资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若能对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在原机位扩建大容量的风电机组,既能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更能引入新的投资,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天台法院和天台县发改局指导临时管理人申报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申请拆除原14台风力发电机组(容量10.92MW),重新安装7台单机容量5.0MW机型风力发电机组。据悉,在投资人竞得重整资格后4个月,该批复已经下达。当前,重整投资人正着手项目改造升级,预计投资5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执破融合、预重整、府院联动拯救绿色能源企业的典型案例。在执行程序中完成财产调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积极落实执破融合,及时导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通过府院联动争取政策支持,市场化招募优质投资人,既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又成功挽救危困企业,保留特殊资质价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属地绿色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司法保障,实现了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多赢效果。
(以上案件信息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16日发布的“202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zHSuKFGLU139M9qQ7uCeQ)
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三: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四: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例五: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关联公司破产和解转重整案
案例六:常州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七:江苏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八: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九: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十:邳州某水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一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是以绿色农药及“三药”中间体研发、制造、销售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是国内少数拥有自主可控的吡啶碱、除草剂、拟除虫菊酯等成熟绿色农药产业链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曾位居中国农药行业销售百强企业前三甲,吡啶碱全球市占率40%以上。
2019年以来,受产品主要出口地消化库存、原材料以及国际物流价格上涨等市场因素影响,经营效益降低。同时,因债务结构不合理,流动性持续趋紧,加之控股股东债务风险不断向上市公司传导,最终引发债务危机。因红太阳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互保债务巨大、资产关联度高,南京市两级法院先后启动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通过两案协调审理、协同重整,一揽子化解集团整体债务危机。另外通过市场化招募,成功引入与公司绿色产业发展模式高度耦合的某地方国资企业作为产业投资人,利用企业“合成生物+数字化”技术优势,建设零碳园区,打造生化农药、生物质新能源等新型产业,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系统化解集团整体债务约141亿元,稳定上下游近万名职工就业,有力维护300余户债权人和2.04万户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经验做法】
本案是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出台实施强监管背景下,全国首例完成重整且执行完毕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一是强化主业,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重整价值识别和挽救机制,聚焦上市公司主业,市场化引入产业耦合度高的投资人,发挥产业协同效应,助力打造从可再生资源到生化农药、生物医药、生物质新能源等新型产业。二是综合施策,依法保障各方权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挽救功能,统筹化解上市公司和集团债务风险。在对控股股东先行重整后,及时启动上市公司预重整,把握挽救时机;通过协同重整,提升偿债资产整体价值,最大化维护各方主体权益。三是多方联动,协力提升重整质效。充分发挥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加强司法与行政监管协作配合,多方汇聚救治合力,最大程度提升重整质效。
案例二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是主板上市企业,也是一家以特种线缆及光伏制造两大板块为主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曾连续多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多年荣获“全球线缆产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旗下腾晖光伏多年入选“中国十大分布式光伏组件品牌”。正常经营时营业收入每年近180亿元,对地方经济贡献明显。
近年来,受市场波动、对外投资失误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因素叠加影响,企业信用逐步降低,融资能力受限,资金流严重紧张,深陷债务危机与经营困境。因中利集团企业体系复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上市公司中利集团破产重整与核心子公司破产案件协调审理方式,实现集团债务整体化解。通过“公开招募+遴选评审”方式,成功引入实力雄厚的世界500强国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核心子公司腾晖光伏在借助司法重整完成各项信用修复后,时隔三年再上Tier1榜单,为产业全球布局奠定基础。
【经验做法】
本案系采用协调审理方式,成功救治困境上市公司,实现信用修复的典型案例。一是坚持“赋能新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价值导向,引入国资优势资源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依托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论证重整价值;协调产业投资人提前介入并与企业深度合作,在过度期内帮助升级产能、提供供应链支持及共益债务,促推产业转型。二是依托“协调审理+预重整+重整”程序组合拳,系统化解债务风险、整体保全经营价值。按照最大程度化解债务风险、合理匹配投资人投资原则,选定协调审理范围;采用“预重整+重整”审理思路,争取证券监管部门支持,维系整体经营价值。三是兼顾“十、百、千、万”各方群体利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重振企业发展信心。本案共化解近30家金融机构约50亿金融债权,维护近700家供应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保住2600余名职工就业岗位,依法保障2.6万中小股民合法权益。
案例三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公司)是全省首家、全国第二家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为主业的上市公司。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大量项目压缩投资,新开工项目减少,业绩持续下滑,已完工项目结算工作推进缓慢,资金回笼不达预期,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严重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同时,该公司尚有3.29亿元存量未兑付可转债等历史遗留问题未处理,随时面临退市风险。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花王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指导临时管理人通过“自发转股+提前赎回”全面处置可转债。另外,通过设立资产信托等方式兜底解决债务问题,并借助重整引入数亿元投资,精准化解上市公司现金流枯竭问题,推动解决因原主营业务萎缩、行业整体下行导致的经营危机。重整后,花王股份在资债结构、公司治理、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经验做法】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预重整阶段通过实施“自发转股+提前赎回”方式全面处置可转债问题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在尚无先例的情况下,法院加强与监管机构、交易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在监管部门指导下,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可转债问题,同时通过市场化转股化解相应债务,增加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资本公积金,既减缓上市公司负债压力,也增厚了上市公司的偿债资源,从而实现上市公司转型升级、维护资本市场稳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多赢效果。该案的顺利审结,为可转债这一融资工具的制度完善、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经验。
案例四
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公司)是一家以新能源电池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其为母公司融资提供巨额担保,导致智航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全面停产,负债达22亿余元。后债权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智航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并预重整。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国家“双碳”政策下,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是国家清洁能源发展的大趋势,智航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年产1万吨锂电池正极材料生产能力,其本身的生产研发基础和市场品牌在行业内仍具竞争力,极具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遂决定对智航公司及其子公司启动合并预重整,并利用各平台多方招募投资人,最终成功招引资金3亿余元,帮助企业实现脱困重生。
【经验做法】
该案系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程序成功救治危困企业,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是因企施策,确定重整方案。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抓住产业风口时机,对具有高科技附加值、绿色产业前景广阔的濒危企业优先通过预重整程序进行挽救,让新质生产力在产业迭代升级中发挥关键作用。二是工作前移,提高重整效率。预重整期间提前完成评估、审计等工作,简化程序、降低时间成本,在预重整阶段即明确小额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努力获得普通债权人尤其是债权金额较大的信托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认可。三是把握机遇,实现重整预期。该案在预重整期间即充分释放土地、厂房等生产要素,提振投资人信心。意向投资人先行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提前做好设备购置、生产线升级换代等准备工作,进入重整后企业即已恢复正常生产。
案例五
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关联公司破产和解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扬州京华城中城生活置业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属同一集团旗下,经营范围涵盖房地产、商业管理、影视娱乐等众多领域,构成扬州地标性商住集群。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企业债务危机加重,14家公司为维系经营,主动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后法院分别裁定受理14家企业破产和解。由于各公司业态有别、债务规模达到109.76亿元,和解程序难以有效推进。在此情况下,法院及时转换思路,支持14家公司同步招商,引导债务人、债权人按照重整方向充分磋商。同时,以“保交楼、保运营、保民生”为目标,依法许可6家在业公司继续营业,持续推进房地产项目续建交房办证,全力保障商场稳定运营,以协调审理方式对各公司债权人、债务人予以平衡保护。
债务人提出和解转重整申请后,根据各公司资债、股权架构以及存续预期形成的“出售式重整+续建开发+存续经营”重整计划草案,分别获得14家公司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已分配偿债资金41.08亿元,释放土地218 亩,盘活商业资产27.8万平方米,安置职工700余名,缴纳税款3.5亿余元,完成交房办证740余套,即将交付960余套,充分回应社会各界广泛关切。
【经验做法】
本案系通过破产重整实现集团公司整体脱困,助力城市核心商圈稳定经营和价值提升的典型案例。在关联公司业态结构多样、资债、股权架构以及存续预期不同,亦不具备实质合并破产条件时,对各个企业破产案件予以协调审理,最终以一套统一的重整计划整合各公司偿债安排,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维护企业运营的重要价值功能。“出售式重整+续建开发+存续经营”的复合型重整计划,有力维系了房地产、商业、物业、影城等各板块后续独立经营的架构,保障了扬州京华城商圈业态完整、稳定。经重整引入外部投资后,有效激活闲置土地开发潜能,实现优质商业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稳定就业环境,为城市商圈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案例六
常州某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常州某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公司)是一家小微纺织企业,因陷入巨额债务纠纷,自2012年起逐渐停止生产经营,靠厂房出租抵偿零星债务。2021年7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化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12月,裁定宣告化纤公司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某、赵某在法院多次督促下,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企业,长期强占破产企业财产,并擅自将厂房划区域出租,持续收取租金收入,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经多次释法无果,法院会同属地政府、公安、城管、公证等多部门,对化纤公司进行强制接管,成功控制厂区财产并获取部分会计凭证、财务账册以及报表等关键资料。同时,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丁某某和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依法判决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4年5月,化纤公司破产财产经公开拍卖,以6217万元拍卖成交。同年11月,法院裁定终结化纤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经验做法】
本案是府院联动合力破解破产企业财产“接管难”,公检法协同打击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破产清算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罔顾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破产接管、非法出租公司厂房等恶劣行为,采取“强制接管+刑事追责”组合拳,切实维护破产秩序和司法权威,有力保障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对破解破产企业接管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七
江苏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江苏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闽中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阜宁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税信用A级企业,深耕农产品领域十余年,拥有先进的蔬菜种植基地与深加工厂房,形成了“农作物种植—食用菌培育—微生物有机肥转化”绿色低碳生产体系。因担保债务超3亿元,陷入资不抵债困境,根据该公司申请,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裁定受理对江苏闽中公司的破产重整。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加强沟通,引导各方共克时艰,确保企业“破产不停产”。在投资招募困难、重整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促成最大债权人转化为重整投资人,注资2000万元盘活公司资产。目前,江苏闽中公司已逐步恢复正轨并进一步扩大生产。
【经验做法】
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运用破产制度推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发展的创新思维和责任担当。本案中,企业虽然面临破产困境,但其厂房与蔬菜基地仍在生产运营,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大、销售渠道稳定,在促进绿色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助力农村群众增收致富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简单“一破了之”,不仅会减损企业自身价值,而且将使企业所在乡镇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受到影响。为此,法院一方面主动与地方招商部门开展协作,广泛推介重整投资招募信息,另一方面指导管理人做好职工和核心技术人才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不散、人心不乱,并帮助企业拓展电商销售渠道,全力争取惠农政策支持。在最大债权人暨战略投资人注资2000万元的重整计划通过后,该公司新建规模扩大一倍的生态循环光伏“智能菇房”,引入具有世界一流技术水平的“双孢蘑菇培养料三次发酵系统”,年产值有望突破1.5亿元,为周边农民提供300余个就业机会,实现“保民生、护产业、促转型”三重效益。
案例八
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用板公司)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企业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集团)下属子公司,也是其核心生产企业之一,主营特种钢材、钢坯的生产销售。2023年11月,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船用板公司重整,同时陆续受理西城集团其他子公司重整或破产清算。西城集团员工近2000余名,为维系西城集团的生产经营和营业价值,稳定职工队伍,江阴法院批准船用板公司继续营业,并及时指导管理人成功引入托管经营机构,签订营业托管协议,由托管方对企业运营成本托底,并承担托管期间2000余名职工工资、社保等,管理人全程监督营业托管事务。通过营业托管,既节约了企业大量开支,又保持了职工队伍稳定,较好地维系了船用板公司的营业价值,初步实现了西城集团核心资产保值增值。最终通过公开招募程序,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并提供8.26亿元偿债资金。
2024年10月,江阴法院组织召开船用板公司第二次债权人暨出资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10日,江阴法院裁定批准船用板公司重整计划,化解各类债权48亿元,其中银团债权36亿元。首期偿债资金1亿元已于12月25日前到位并已进行分配,船用板公司已全面恢复生产经营,1000余名职工的就业岗位得以保留。该公司采用边生产、边技改的经营方式,预计实现年产钢铁300万吨,可实现年税收8000万元。
【经验做法】
钢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钢铁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人数多。对生产型企业而言,其生产设备、企业品牌、生产资质等都是债务人企业的核心资产,也是确保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在法院指导下,及时引进托管经营方,由托管方在托管期间保持2000余名职工劳动关系稳定,承担生产、经营以及全体职工工资、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并承担安全、环保、消防等主体责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通过托管经营,保证了公司营业的持续性,实现了职工队伍稳定,同时实现债务人优质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奠定了基础,对挽救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推动传统钢铁企业转型升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例九
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盐矿)成立于2003年,从事传统盐卤开采、卤水净化等业务,因生产工艺落后、供应链单一等问题经营困难。经债权人申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裁定受理对红星盐矿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中发现,红星盐矿埋设的输卤和回水管道处置是本案破产处置难点。管道途经4个乡镇,因长期停业和管理缺失,曾发生卤井喷涌,给156户农户造成青苗损失;另外,由于盐穴压力不稳,盐矿管道内残留大量卤水,处置程序复杂,存在安全环保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清江浦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妥善化解农户赔偿纠纷,同时联合环保部门邀请专家开展安全环保评估,并根据管道不同功能进行分类处置,将27公里输卤管道与岩盐采矿权、矿井等优质资产合并为一个“资产包”拍卖处置。2022年12月,拍卖成交。2024年6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投资人江苏盐艺矿业有限公司以先进的双碱双膜工艺技术代替传统沉淀净化法,不仅提升了卤水精纯度,还能从钙镁泥固体废物中提炼出具有市场价值的金属元素。该公司现已启动年精制200万方卤水项目,可实现年税收900万元。
【经验做法】
淮安盐矿资源较为丰富,法院审理传统盐矿企业破产案件,既要防止简单变价导致的资源浪费,也要避免盐矿管道开挖处置可能带来的安全环保隐患。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由政府协调组成清算组先行化解相关纠纷,为资产处置消除障碍;另一方面,兼顾资产的价值与风险,科学设置拍卖资产包,选择破产财产中的优质资产与风险资产搭配方式,引入熟悉盐矿行业和掌握先进工艺技术的投资人,切实提升破产资产效能。
案例十
邳州某水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邳州某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业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纯净水、净水设备安装及销售等。在为某小区业主初装净化水设备并销售净化水项目中,因资金链断裂,该公司收取了部分业主净化水设备初装费后,迟迟未能施工完毕,导致大量业主将水业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邳州市人民法院。因涉及水业公司诉讼案件增多,法院经分析研判,涉案业主可能超千人。从服务保障民生、源头化解纠纷等考虑,案件审理部门与破产审判团队多次会商,确定了运用破产程序化解债务的路径,主动向债权人释明破产效益,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由审判部门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6月19日,法院裁定受理水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小区净水设备已基本铺设完毕,仅需少量资金即可完成供水,如若径行清算,业主的供水问题难以解决,在建供水设备难以处置。2024年8月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交换,债务人存在继续经营的意愿,债权人也想尽快解决用水问题。在法院指导下,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经与全体债权人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清偿率达到68.71%。2024年12月3日,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次日,水业公司按和解协议将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并与部分业主达成一致。目前供水工程正在有序建设中。
【经验做法】
本案系人民法院探索“审转破”机制助企纾困的典型案例。面对千余件纠纷即将涌入诉讼程序、民生供水矛盾叠加的困难局面,按照涉企纠纷终局化解理念,法院探索启动“审转破”机制,及时将符合破产条件的困境企业导入破产程序,一方面避免大量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在企业暂无回血能力时,依法指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债务部分豁免或者履行期限展期等协议,为小微企业赢得生存空间。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民生保障、纠纷源头化解、困境企业存续发展共赢局面。
(以上案件信息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7日发布的“江苏法院2024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GK6-yoOrYtd4dGJde8x-w)
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破产篇
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审判 重整 优化营商环境
【案情概要】
邮轮港公司是三亚市凤凰岛邮轮母港的经营主体,建有8万吨级码头和三亚湾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2019年初,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不畅、疫情原因等多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邮轮港公司出现巨额债务危机。2022年6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又裁定将该公司两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重整期间,法院依法监督指导管理人,克服邮轮港公司重整核心资产不足、出资人退股谈判陷入僵局等困难,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逐一排解收回闲置土地等重整中的堵点问题。
【裁判结果】
2023年11月,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外三个组别表决通过,2024年1月,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国际大型邮轮港务公司重整成功的案件。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负债规模高达175亿元,企业资产主要为码头和房地产等重型资产,盘活变现周期长,股权结构复杂且部分存在质押,债权人人数众多,各自期望值不齐、利益平衡难度大,案件重整引发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挽救市场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促成国际邮轮港“焕发新生”。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重整成功,是海南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典范。
海口家乐福公司执行及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执行 破产 执破融合
【案情概要】
海口家乐福公司(外国法人独资)2006年6月经海南省市监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6970万元。2024年2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海口家乐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为查明资产负债情况,法院调取了执行查控信息。根据执行查控情况,并结合多件以海口家乐福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法院认为海口家乐福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24年4月裁定受理海口家乐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推动破产案件、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关联纠纷一揽子解决,法院打破程序壁垒,一方面在破产工作中融入执行手段,借助执行查控系统精准查找破产企业财产,依法推进债权确认、对外债权追收、破产财产处置等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查封、扣押、评估等成果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使用,以执助破;另一方面,加快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在裁定宣告破产后依法终结执行相关执行案件,以破促执。
【裁判结果】
2024年9月,法院裁定宣告海口家乐福公司破产,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海口家乐福公司破产程序,并依法终结相关执行案件。
【典型意义】
“执破融合”工作对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执破融合”的运用并不仅仅体现在“执转破”案件中,在非“执转破”的涉执破产案件中也可通过“执破融合”手段实现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本案债务人企业涉及多家法院百余起执行案件,通过破产清算,统筹清理了债权债务,化解执行积案153件,有效实现了解决执行难和推进破产审判的双赢目标,对于开拓思路、加强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合作、促进“执破融合”在涉执破产案件中全面铺开具有典型意义。
(以上案件信息来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4月14日发布的“海南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rGTGtdKmVyWyRszOp6MAg)
湖北高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破产篇
“重整”河山好风景 企业农民两相和
——黄梅法院审理的某旅游开发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情概要】
黄梅某旅游开发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精心打造某3A级生态旅游风景区。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公司逐渐陷入困境,法定代表人犯罪入狱,股东团队解散,企业资不抵债,涉及873名债权人,债务总额超亿元,其中农民耕地流转租金占比大,社会关注度高。仅在黄梅法院,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就多达13起,导致群体性维权事件频发。2024年6月,黄梅法院依法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深入调查发现公司仍有重整价值与市场前景,债权人与股东均向法院申请重整。同年8月,法院裁定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人组建工作专班,指导管理人制定重组计划。同年9月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多项关键议案及重整草案。同年9月9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通过重整引进第三方增加投资,公司资产得到全面盘活,与本案关联的13件执行积案一朝清零,900余笔债权集中处理,实现涉农债权100%清偿,772户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潜在诉讼有效化解,其他重整计划也正稳步推进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湖北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机制拯救了许多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通过破产重整,既重组清理了企业债务,又使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资产得以存续,危困企业能更好地“活下来”“走下去”。本案中,黄梅法院创新运用“立、审、执、破一体化”机制,面对某旅游开发公司复杂的债权结构和涉农敏感问题,以“执破融合”合议庭为主轴,会同立、审、执等多部门,对涉该公司所有案件进行会商,打破程序壁垒,实现司法资源集约化管理。在重整程序中,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职能作用,与法院密切配合,依托全国人大代表陈燎原工作室,正向引导债权人做好债权申报工作,保障了873名债权人的900余笔债权有序申报,重点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某旅游开发公司重整成功,为广大农民权益维护吃下一颗“定心丸”,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注入一针“强心剂”,也彰显了破产审判赋能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助力文旅企业脱困重生的功能价值。
(以上案件信息来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14日发布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例”,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BXGTltD5qoHPTwc8tjmJkA)
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破产篇
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情概况】
福建某生物公司系我省首家A股上市的生猪养殖企业,号称“福建猪王”。2021年起该公司及其股东、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2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该公司启动预重整,根据政府代表、各利益方的申请指定临时管理人,并指导其接管破产企业及开展债权申报审核、聘请评估和财务顾问、公开招募投资人等工作,批复许可预重整期间新增不超过4亿元的共益债用于日常经营。2024年11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高效做好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衔接,同意由该公司现有团队在重整期间自行经营,指导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一次性高票表决通过。经评估,在重整程序下,各类债权人的清偿率远高于清算的清偿率。12月9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12月19日,近18亿投资款全部汇入管理人账户。12月25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登记至管理人的证券账户。12月26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在最高人民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该案审理用时仅34天,化解了约120亿元债务,盘活近百亿资产。
【典型意义】
该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是我省2024年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成功案例。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力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一是坚持“预判”与“联动”,完善预重整工作机制。在该公司深陷债务危机但未被停牌时,府院提前介入,及时启动预重整,统筹指导、上下贯通,在预重整期间探索指定管理人、引入共益债等独具特色的做法,以最快速度确定企业重整方案,帮助企业跑出化解债务摆脱困境的“加速度”,增强各利益方对企业重整的信心。二是坚持“法治化”与“市场化”,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漳州两级法院打出“协调重整+预重整+重整”的程序“组合拳”,指导形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成功引入国资投资人联合体近18亿元的合力投资,不仅确保上市公司顺利“摘帽保壳”,也使得5万多中小股民、1000余户债权人及养猪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坚持“盘活”与“救治”,最大化维护企业价值和保障职工权益。本案以“破产不停产、不停牌、不停业”为原则,以恢复经营能力和改善盈利能力为“救治”目标,盘活近百亿资产,妥善安置了近6000名职工,有效防范并化解涉众维稳及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升漳州市域核心竞争力,助力营商环境更优建设。
(以上案件信息来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9日发布的“2024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XpnSGm1coEzFL556qlgbg)
责任编辑:徐冶飞

